房子震沒了,房貸誰買單?
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發生了7.0級地震,這場地震摧毀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園。據報導,參與救援的空軍人士稱:「看到老房子損毀嚴重,震中區域大概50%房屋倒塌。」不少網友疑惑,如果是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是否還要繼續還月供?
突如其來的天災使大量災區房屋建築被摧毀,貸款買來的住房頃刻間化為烏有。房子沒了,欠款卻還掛在自己賬上,這筆「還不起」的貸款到底該由誰買單?
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出現地震時,地震險就將發揮功用。可是,我國暫無單獨的地震險,不僅如此,國內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還規定著,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地震所產生的房屋倒塌風險和損失將由房主直接承擔,當房主還不起房貸時,風險和損失又將轉移到了銀行身上。
需要指出的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房時,除了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與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購房者已經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商業銀行。銀行不僅有著對房屋的抵押權,還擁有著對購房者的債權。即使房屋毀滅了,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如果只從法律上考慮,購房者的確還欠著銀行房貸,有義務還款。
然而,在地震中,這些購房者已經痛失了親人和家園,大多數人已經暫時甚至永久地喪失了償還房貸能力。他們遭遇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困難,和那些惡意欠款不還的老賴並不一樣。因此,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的實際困難,,採取更為人道的措施。
最為基本的是,對不能按時償還房貸的災區欠款者應給出一定的「寬限期」,採取諸如延期付款、暫時放棄逾期罰款、停止計息和不對延期付款者進行不良信用登記等措施。此外,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可認定為呆賬。」快速核銷呆賬,雖然會造成銀行利潤的減少,但其有利於銀行提高資產質量、保持財務狀況的真實性。而對於災民,也解決了暫無能力還款的燃眉之急。
根據相關法律,核銷後,銀行還可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可見,上述兩種措施只能起到救急作用,還無法讓債務關係從實體上予以消滅,災民在法律上還背著難以還清的房貸。
我們應該意識到,雖然在法律上,政府沒有幫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大災難面前,政府的責任是救助,是幫助災區群眾度過難關。在保險業缺位的情況下,國家應該是公民最大的「保險公司」。即使在一些實施地震險的國家,地震險保單也是由國家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因此,能否考慮由銀行、購房者、政府一起來承擔這份特殊的房貸。
具體而言,銀行對貸款本息總額進行一定的減免;購房者留出生活必需經費後,以剩餘財產還貸;政府為購房者無力承擔的剩餘貸款買單。同時,政府繼續向獲助購房者提供和其他災民無差別的其他援助。
此外,購房者還擁有對房屋所在土地的相關權利。必要時,銀行可以提供優惠的貸款政策幫助購房者在原址上集體建房;也可以由政府以貨幣補貼或實物房補貼的形式向購房者換取這些權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