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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普通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

 2012-09-03 09:4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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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近日出臺《關於加強和完善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實施意見》提出,為保證休假制度落實到位,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執行帶薪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8月30日《東方早報》)

「帶薪休假」並不是新生事物,法律早有規定。如《憲法》和《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國務院《職工帶薪休假條例》也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換句話說,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平等享有。但是,法律歸法律,權利歸權利,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都把「帶薪休假」詮釋為「鏡中花」、「水中月」般的笑話。

據說,南京市出臺這項規定,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但是,筆者只看到南京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帶薪休假,至於公司企業的勞動者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是否該享受帶薪休假,南京並沒有作出硬性或明確的規定。

「帶薪休假」是公民休息權利的一項制度,每個人都應當享受。但如果最終淪為黨政領導幹部的一項福利,這樣的制度是不會深得人心。在農民工「被欠薪」,在約有七成勞動者對「能休假又能拿工資」的好事只有心動的語境下,南京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帶薪休假,至於公司企業的勞動者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是否該享受帶薪休假,南京並沒有作出硬性或明確的規定。

任何公民都應當享有休息的權利,公務員也不例外。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2010年組成課題組展開的一項「縣處級領導幹部日常工作生活觀察」研究顯示,職位越高的幹部,與群眾打交道的時間越短。與此形成對照的是,領導幹部用於「陪同上級領導或本行政區域外的來訪人員視察調研、參觀考察等接待活動方面」的時間佔到周工作總用時的9%。因此,領導幹部要不要「帶薪休假」不是問題,關鍵是「帶薪休假」是否會成為一種特權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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