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如輿論所料,谷開來死罪繞過,活罪不免——8月20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協助其實施殺害海伍德的薄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被作為從犯判處9年有期徒刑。
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上述兩名被告人隱瞞證據、掩蓋罪行的重慶市公安局四名高官被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刑罰,這四人分別是: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有期徒刑11年)、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李陽(有期徒刑7年)、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原總隊長兼渝北分局局長王鵬飛(有期徒刑5年)、重慶市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原常務副局長王智(有期徒刑5年)。
包括谷開來在內的6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此時,距7月26日的開庭不到一個月時間。
對這起涉及外國公民、好萊塢大片一樣的謀殺案,中國大陸的媒體都很守規矩,沒有過多闡釋。
看起來懸念重重、跌宕起伏的謀殺案,其實並無太大的懸念,在開庭前,政治分析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已經普遍預測,谷開來將被判處死緩刑。這與其說是法律的「潛規則」,不如說是中國特殊的政治形成的「潛規則」,就像當年審判「四人幫」案件時,將毛澤東的夫人江青留下一條命一樣。
惟其如此,6名被告人才異口同聲地當庭表示不上訴。身為高官夫人,又是專業能力非常優秀的律師,谷開來更清楚,上訴的結果除了讓她在法庭上再次被羞辱外,不會得到任何實質性的利益。
一方面,判決結果並未出乎公眾意料,另一方面,6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一切似乎沒有戲劇衝突。但是,在正式獲悉判決結果後,以微博為主的網路輿論仍然表示強烈不滿,法律界部分知名學者與社會名流將此案與夏俊峰案件對比,認為此案的判決說明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
夏俊峰是遼寧瀋陽的一名小販,他因為在街頭擺賣與城管發生衝突,並將兩名城管人員殺死,另一名城管被刺傷。一二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判決遭到社會各界的強烈譴責,使得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程序至今未能終結。
就事實而言,這兩起案件的凶手,一個是擁有龐大政治資源的高官夫人,一個是在社會底層謀生的街頭小販,無論其身份背景、犯罪動機和手段,還是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後果,都不具有可比之處。
公眾輿論之所以將兩個相差巨大的刑事案件進行類比,其根本因素在於,谷開來案件的判決再次觸及到中國由來已久的問題: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死刑制度是不是平等地適用於每一個受到死刑指控的被告人?
由於谷開來的案件背景錯綜複雜,很難用單純的司法標準來判斷其中的是非曲直。但是,既然將谷開來等被告人送上了法庭,我們不妨用司法程序應有的標準來評價此案。
根據新華社的報導,海伍德在他所居住的酒店死亡後,時任重慶市副市長、重慶市公安局長的王立軍指派郭維國負責案件的偵查,郭又安排李陽、王鵬飛、王智調查海伍德死亡的原因。「在走訪和現場勘查過程中,郭維國等人發現薄谷開來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遂通過製作虛假走訪筆錄、隱匿物證等手段掩蓋其到過現場的真相,並商定將尼爾·海伍德的死因確定為酒後猝死,不作刑事案件立案,且通過做工作,使尼爾·海伍德家屬認可了酒後猝死的結論,並不做屍體解剖,就地火化。」
不久,因王立軍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谷開來涉嫌謀殺海伍德的案件被揭開,警方重新對案件進行了調查,並由此形成最終指控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證據。
當一起殺人案件發生後,警方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現場勘驗,其目的在於固定和提取證據,蒐集線索,尋找嫌疑人。現在我們可以知道的是,受王立軍指派偵查此案的郭維國等人,為包庇薄谷開來而隱瞞了現場的證據,同時製作了虛假的勘驗筆錄等一系列證據。在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的事件發生後,警方重新偵查所提取的被郭維國等人故意隱匿的證據,其間是如何保存的,證據的原始狀態是否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以及污染等,對判定犯罪事實至關重要。
而在本案的關鍵證據氰化物這個問題上,新華社的報導引用法庭出示的證據稱:「法庭上,公訴人出示的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物證檢驗意見書等證據顯示:在對案發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以及由重慶市公安局在尼爾·海伍德死亡後提取並保存的尼爾·海伍德心血重新檢驗、鑑定後,驗明尼爾·海伍德心血和現場提取的部分嘔吐物中含有氰離子,尼爾·海伍德的死亡原因系氰化物中毒所致。」
應當說,這種表述也不是嚴謹的法律語言。血液和嘔吐物中含有氫離子,就能判定海伍德死於氫化物中毒?合乎證據標準的表述是,不僅海伍德的血液和嘔吐物中含有氫離子,而且達到足以致人死亡的標準,才能判定事實的成立。
倘若此案由陪審團裁定,很可能出現如美國辛普森案那樣讓公眾感情無法接受、卻符合程序正義的結果。
不過,這個案件發生在中國,在程序正義仍處於次要地位的司法體制下,我們只能面對具有「中國特色」的判決。因此,撇開本案的政治背景和程序性問題,僅就實體判決來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谷開來死刑、立即執行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都符合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部分學者積極推動中國廢除死刑,立法機關減少死刑罪名,司法當局大幅度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的情況下,判處谷開來死緩刑符合中國刑法制度改革的大目標。
儘管如此,輿論並不滿意法院對谷開來的判決,其根本問題不是一定要處死谷開來,而是死刑的標準對不同的犯罪主體的適用出現了爭議,這就是公眾輿論將谷開來與夏俊峰對比的重要原因。
谷開來既是熟悉法律的執業律師,又是權傾一方的高官夫人,她與英國人海伍德關係密切,後者顯然利用了她的官方背景,在中國實際上充當經濟掮客,獲取利益,兩人鬧翻後,谷開來夥同他人將其謀殺,其罪行事後被重慶警方多名高官串謀掩蓋;而夏俊峰身處中國社會最底層,靠街頭擺攤謀生本已十分艱難,又遇到城管野蠻執法,近乎走投無路,用中國傳統的善惡觀來衡量,簡直是天有絕人之路!於是,被欺凌的夏俊峰做出激烈反抗,殺死兩名城管人員,殺傷一人。
谷開來和夏俊峰都受到了死刑的指控,但最終在刑罰的適用上卻出現了不同。這種不同不僅表現在判決結果上,而且反映在形式上——夏俊峰出庭時身著囚服,帶著沈重的腳鐐,是作為「準死刑犯」對待的;而谷開來卻穿著自己的衣服,沒有手銬和腳鐐,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一審判決後,官方對判決作出解釋,稱谷開來「向有關部門提供了他人違法違紀的罪證,屬於立功表現,加上又有悔意,所以處以緩刑」。至於她提供了何人違法違紀的何種罪證,則不得而知。
熟悉中國司法體制的人士都明白,中國的死刑案件——其實不只是死刑案件——長期存在著一個「灰色地帶」,除了谷開來這樣人人皆知的政治背景外,刑罰的總體適用存在著「官輕民重」現象,特別是省部級高級官員的貪腐,數額越來越大,動輒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卻很少判處死刑,以至於輿論嘲諷說這是「死刑不上大夫」。
那些被判處死緩刑的高級官員,還可以通過「保外就醫」這種操作空間巨大的手段提前離開監獄,而這個程序也是不透明的,媒體不報導,官方沒有正式消息,一切都在「灰色地帶」悄悄行走。
不可否認,在國際輿論的壓力下,中國近年來在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上做出了巨大努力。如果說這是一項既定的刑事政策,那麼,不管是貴為高官夫人的谷開來,還是身處社會底層的小販夏俊峰,他們應當受到相同的對待。
作為一項憲法性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國法治賴以存在的基石,因此,只要中國現在沒有廢除死刑,那麼,所有受到死刑指控的被告人,在死刑這項刑罰制度面前也必須人人平等。
在正常情況下,已經起訴到法庭上的刑事案件,一切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和背景,應當毫不保留地呈現在法庭上。但由於被告谷開來的特殊身份,一起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從程序到實體,依然撲朔迷離。
這樣的庭審,讓我們看到的依然是正當程序的嚴重缺位,是司法權被其他權力指揮的尷尬,是不平等的司法對中國脆弱的法治的又一次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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