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維平:重慶羅淙赴北京聘律師申冤

為李俊購買了飛機票的羅淙,曾被薄熙來,王立軍下令判刑一年,此後又因李俊海外喊冤而被沙坪壩區公安多次傳訊禁聲,但薄熙來倒臺後,他恢復了信心,近日赴北京聘請律師,已向重慶法院正式提出申訴,消息人士說,代表多名親友的訴狀已被受理,律師還向臭名昭著的原沙坪壩區公安民警劉克勤,魏星,王普等人送達了指控他們枉法追訴,刑訊逼供的律師函。重慶新聞界消息人士說,何挺已召開內部會議,督促參與王立軍執法犯法活動的民警投案自首,辦理李修武等案的「091專案組」領導,原沙坪壩區公安局局長,重慶公安局副局長郭衛國已被捕,估計十八大之後,李修武案。羅淙案等將獲得重審和糾正。

由於薄熙來和王立軍在重慶實行紅色恐怖,李莊案產生了長期的寒蟬效應,既使是去年為羅淙曾出庭辯護的公鳴律師事務所相關人員,也不敢把辯護詞及時示眾,如今,方迪走出勞教所,薄熙來,王立軍都成了「一坨屎」,高應樸案浮出台面,性情柔弱的羅淙從恐懼和疑惑中醒來,看到了為她及其親友帶來的平反昭雪的希望,值此微妙的政局裂變之際,筆者首次讀到了這份入木三分的辯護詞。它不僅指出了羅淙案的荒謬絕倫,而且表現了中國社會底層賤民的抗爭。

2011年8月24日,只在被強權操控的沙坪壩法院發表的這份辯護詞,是由兩個名不見經傳的律師撰寫的,至今他們都不贊成公開披露,但通過秘密途徑傳到海外的這份辯護詞說,他們接受涉嫌窩藏犯罪的羅淙家屬的委託,並經羅淙本人的同意,指派趙羽、趙五洲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在會見了羅淙、查閱了全案材料後,結合庭審情況,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認為,羅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其稱,中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構成窩藏罪。因此,在本案中羅淙是否構成犯罪有兩個關鍵的問題應當搞清楚:一、李俊是否屬於犯罪的人;二、既使李俊屬於「犯罪的人」,還有接下來的關鍵問題:羅淙對此是否處於「明知」的狀態,並有幫助其逃避刑事處罰上的主觀故意。

兩位律師認為,首先,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依據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李俊至今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其已犯何種罪,受到何種刑罰處罰的判決,因此,李俊當然不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規定的「犯罪的人」。對於未決犯即犯罪嫌疑人的窩藏,辯護人認為,不應當認定為構成窩藏罪。從邏輯上來看,任何犯罪嫌疑人理論上均存在最終被判決成為有罪的人,或最終被認定為無罪的人兩種可能性。如果在將來的某日李俊歸案,但經審查卻被確定為無罪或經審判被判決無罪,這種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那麼,追究羅淙窩藏罪就是一個錯案,司法機關不應當啟動程序去追求一個明顯存在可能出現錯誤的判決。歸根到底,對羅淙窩藏罪的追究是建立在對李俊有罪推定的基礎之上的,這種基礎的違法,必然是導致一個錯誤的審判。

他們指出,在公訴人指控羅淙窩藏罪的證據中,辯護人注意到沒有任何李俊犯罪或參與犯罪的證據。無論是羅淙的供述,還是臺士華等人的證詞,以及公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均沒有證明李俊犯罪的事實。在李俊沒有歸案的情形下,如果一定要追究羅淙的窩藏罪,公訴人至少要證明李俊是一個犯罪了的人,並且,證據的證明程度必須達到一個普通人的認識標準能夠認知的程度。在李俊本身目前並不是一個已決的犯罪的人,且公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李俊犯罪事實的情形下,追究羅淙的窩藏犯罪從何談起?

第二,他們認為,既使以未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認定李俊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規定的「犯罪的人」,也不能證明或推定羅淙對於這一認定處於「明知」的狀態。從羅淙被捕後有關媒體對李俊所涉嫌黑社會組織案件的大量報導來看,並沒有一起致人重傷、死亡或其他構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暴力性事件等以普通人的標準足以認定為犯罪的事實,並且羅淙也曾問過李俊關於有人舉報他是黑社會的事,李俊回答說他是「沒有問題的」(見卷宗52頁)。

辯護人認為,羅淙恰恰是不可能判斷出李俊已涉嫌構成犯罪的。在此之前的2009年底,李俊曾因涉嫌黑惡勢力、合同詐騙、串通投標、行賄等罪名被成都軍區政治部保衛部和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立案審查過。但在2010年3月初,兩機關均以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在2010年8月,重慶市江北公證處出具了(2010)渝江證字第8471號李俊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對上述事實,羅淙顯然是知道的,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苛求羅淙在李俊已經由相關部門作出了沒有犯罪的認定之後,仍然能夠認為李俊是一個犯罪的人,仍然去認為自己的丈夫是一個犯罪的人,這於情不符,於理不通,是強人所難。

據悉,這兩名律師曾仔細閱讀了羅淙的卷宗,並鑑定了上述無犯罪證明的真偽,從查明的事實來看,2010年10月19日,羅淙與李俊共同到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港澳通行證的籤注;2010年10月22日下午,籤注辦了下來,羅淙從該處正常領取;2010年10月23日早上7:50,李俊也是從成都正常出關前往香港的。這些離境手續在公安機關的正常辦理,證明公安機關當時尚未對李俊涉嫌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也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這完全足以讓羅淙相信李俊本身的問題不大,他只是如他所說出去避避風頭而已,否則,他怎麼可以正常離境。辯護人必須要強調的是,在公訴人指控羅淙的犯罪行為中,無論是轉款行為還是送港澳通行證的行為,均是發生在2010年10月19日之後,而2010年10月19日,羅淙和李俊順利在公安機關辦理了籤注,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要求羅淙去認為一個可以從公安機關正常出入的人是一個涉嫌犯罪的人。因此,在2010年10月19日以後,羅淙對李俊的一切幫助行為,都不應當認為為犯罪行為,都不能證明羅淙窩藏犯罪的主觀故意。

律師認為,誠然,羅淙在本案中存在離婚、更換手機號碼單獨聯繫,坐出租車送港澳通行證等反偵察的手段,或以普通人的標準可以推定為反常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本身,都不能推定羅淙對李俊犯罪行為的明知。對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必須以其客觀行為來反映,但在羅淙對李俊的犯罪事實一無所知的情形下,無論羅淙作出何種行為,都不能推定出羅淙窩藏罪犯罪構成的主觀故意。從羅淙的口供及臺士華、李偉、汪文宜、等的證詞來看,羅淙從未參與公司經營,對李俊各個公司的種種行為可以說是一無所知,更談不上對李俊犯罪行為的認識。唯一可以認定的是,羅淙2010年10月12日從媒體上得知了金龍玉鳳俱樂部存在有償陪侍,但在她10月14日從臺士華那裡看到金龍玉鳳俱樂部受到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見卷宗85頁),羅淙對李俊行為的認識也只能達到其屬於違法行為的程度。

律師指出,本案中,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羅淙對李俊犯罪事實的明知,當然,前述已經指出,公訴人沒有提供李俊犯罪的證據,因此,也就無從證明羅淙對李俊犯罪事實的明知。公訴人對李俊以未決犯的身份追究羅淙的窩藏罪,至少應當拿出李俊犯罪的一項項證據,並且證明羅淙對這些犯罪事實的已知。因此,本案中,辯護人提出的兩個問題,公訴人都沒有解決。

重慶新聞界消息人士說,當兩位律師為羅淙辯護,講到這一精彩的高潮之處,參與旁聽的李俊親友和俊峰企業職工都報以熱烈掌聲,他們說如果《重慶日報》敢於如實報導,羅淙就能當庭釋放,性情豪放而嫉惡如仇的山城人,不可能忍受枉法追訴的罪行,在當年的渣滓洞前重演。是司法的傾斜和媒體的誤導,愚弄了不明真相的蟻民,給薄熙來,王立軍創造了肆意枉為的環境,製造了無數起冤假錯案。

故此,具有一點投機心理的兩位律師,一方面聲稱羅淙沒有罪,另一方面又做出了以下自相矛盾的求情式辯解,其稱,第三,如果合議庭評判後,仍然認為羅淙構成犯罪,辯護人請求在量刑上考慮以下情節:

羅淙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

羅淙父母年邁,兩個女兒均未成年,無人照料,從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證的原則出發,應當讓羅淙盡快承擔一個女兒的義務和履行一個母親的職責。

羅淙窩藏的對象是自己的丈夫。我國自春秋時期以來,親親相隱即已成為一項普遍的司法原則,目前我國正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也出現了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的親親相隱原則的規定。今天,我們一方面為了構建和諧社會而大力倡導家庭成員和睦相處,支持親人間互助互信;另一方面卻要求當犯罪人有難求救於他的親屬時親屬要做到大義滅親。這樣不僅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而且在中國這個講人情,重親情的社會裏,也是有違中國的倫理觀的。羅淙和李俊結婚13年,共同經歷了許多的風風雨雨,共同養育了兩個女兒,雙方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而李俊本身對長輩是一個孝順的兒子,對女兒是以個慈愛的父親,對羅淙是一個負責的丈夫。羅淙對李俊事實的窩藏行為主觀上並無破壞司法秩序的故意,她只是為了幫助自己的丈夫,是出於人類善良的本性所作出的行為。因此她的主管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也是相當低的。法律是普通民眾的法律,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我們不能要求羅淙能夠做出有違本性的事情。在親情面前,可能我們每個人的選擇都是一樣的,我們不應當去要求羅淙在丈夫有求於自己的時候,拒絕伸出援手,能夠大義滅親。

最後,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追究對未決犯李俊的窩藏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10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本案中,既使認定李俊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規定的「犯罪的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羅淙對此事實處於主觀的明知狀態,也不能作出這樣的推定。因此,兩位律師認為,羅淙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還請求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給予考慮。

筆者認為,徹底喪失了人性,已經被權力焚燬了的薄熙來和王立軍,不會因為李俊,羅淙上有80老母和兩個年幼的小孩而憐憫他們,更不會認同正常人的親情觀,文革中喝狼奶長大的薄熙來,以踢斷父親肋骨而聞名,豈能因為夫妻親情而放過羅淙?因此,兩位律師的三點情節描述,純是自相矛盾,畫蛇添足,與其說是豈圖打動良心未泯的法官,不如說,表現了中國知識精英的懦弱和短視,薄熙來,王立軍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一個貧困的僅有3200萬人口的直轄市中,包裝,拼湊,虛構了600多個「黑社會」,造成監獄和看守所爆滿,打黑基地氾濫成災,數以百計的人非正常死亡和處決,數以千計的人判刑,數以萬計的人逃離家園,博得了全國上下不少人的喝采,差一點引領全國復辟「二次文革」,就是因為包括記者和律師在內的中國知識份子,有點良知,卻沒有骨氣,自私而卑微,不能肩負起喚醒蟻民的神聖使命。謹以此文,與重慶公鳴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趙羽 ,趙五洲共勉。

2012年5月10日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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