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法人》雜誌發布《2011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以巨大的篇幅表現中國企業家沉澱的原因,其中民營企業家涉黑犯罪引人關注,顯示在建立民間經商秩序的過程中,呈現黑社會化的趨勢。
不出意料,國企企業家犯罪以尋租為主。在76例基本確定犯罪罪名的國企企業家中,至少觸犯122個罪名,每例平均1.61個罪名。其中受賄罪 45例;貪污罪 24例;挪用公款罪 11例;行賄罪 7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5例;職務侵佔罪 5例;挪用資金罪 3例;私分國有資產罪 2例;內幕交易罪 3例;重大責任事故罪 2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2例;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等各1例。
國企企業家尋租是老生常談。由於國企企業家與官員沒有明確的界限,因此官員利用手中的資源尋租的通常,在國企企業家群體中同樣存在。由於國企企業家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直接掌握資源,對採購商等均有生殺大權,向國企企業家行賄意味著直接的利益來源。擁有的資源越多,資源配置權越大,尋租空間也就越大。只有國企不再擁有廉價資源的支配權,受賄、貪污等罪行才有可能真正減少。
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則顯示出誠信缺失、社會地位低下與民間經商秩序重建過程中黑社會化的風險。民企處於野蠻成長階段,而他們重塑秩序的過程,如果沒有資源分配的公平相伴,如果沒有司法救濟底線的救贖,可能讓野蠻加倍。
民營企業家最大宗的犯罪是詐騙。在初步確定或者判決已確定犯罪罪名的109例案例中,各類詐騙罪共41例合同詐騙罪11例、集資詐騙罪13例、貸款詐騙罪5例、信用證詐騙罪1例、詐騙罪11例。
民企的欺詐案例居首,顯示中國的草根市場經濟並未建立誠信機制,詐騙獲利高而成本低,甚至有地方官員在明知企業欺詐的情況下,由於擔心黑幕曝光影響噹地經濟,擔心政府信用擔保的巨額銀行信貸壞帳曝光,擔心尋租浮出水面,而有意縱容欺詐。
民企第二類犯罪是行賄,各類行賄罪共18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例、單位行賄罪7例、行賄罪9例。
行賄罪與民企的弱勢地位相呼應,民營企業家行賄的原因無外乎為了尋求利益空間,並且鞏固自己的利益空間。如丁書苗在前鐵道部高鐵建設利益圈中的關係,利益共同體榮辱與共,行賄與受賄者結成密不透風的網路。在行賄與受賄的大案中,行賄者如果能夠用利益勾連相關群體,往往從前期的弱勢行賄群體成為相對強勢群體,因為在層級制的賄賂關係中,行賄大戶佔據了相當大比例的資源配置權,擁有一定的壟斷溢價與尋租空間。
不僅丁書苗如此,十幾年前雅寶路女商人魏景波壟斷俄羅斯貨運包機航線,為申請航權,魏景波與時任民航局運輸司司長、負責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航線航班實施經營許可管理的張志忠密切聯繫。當利益團體形成,魏景波也就擁有了俄羅斯航線的相對控制權,從以往的弱勢行賄者搖身一變,可以笑傲不得其門而入的同線競爭者。
在連續兩年的數據中,「涉黑」案件引人關注。2010年度統計「涉黑」案件23例,2011年度有17例;2010度各類詐騙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卻達41例。表面上看,涉黑案件在下降,如果加上暴力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共15例;故意殺人罪5例、故意傷害罪5例、非法拘禁罪1例、尋釁滋事罪2例、敲詐勒索罪1例、非法持有槍支罪1例,其比例並不小。
所謂涉黑,是建立另類秩序的努力,其實質是以暴力秩序代替正常的商業秩序。當正常的經營秩序無法建立時,一些掌握資源、膽大妄為的權貴階層利用暴力重新建立秩序。暴力秩序將對正常的商業生態構成毀滅性打擊,他們不事生產、不必經營企業、甚至不必野蠻生長,直接依靠暴力收取保護費。大到某些地區的新店開張,必須繳納保護費,小到在菜場擺個攤,也得向同業「老大」收取保護費。
形成黑社會暴力秩序的原因很多,互相糾結。由於無法得到公平待遇,民間資金在地下自我運作的高利貸體系,高利貸秩序的維護處於半黑不白的地下領域;而民間資金的弱勢與非法,無法納入法律救濟渠道,導致另類秩序的形成;而最後也是最糟糕的是,權貴階層有恃無恐,直接在保護傘下以各種名目收取保護費。當所有的正常秩序失效時,就是暴力秩序胎動之時。
第一代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家好不容易洗去塵埃,而現在,欺詐與涉黑成為二世原罪,如果像張維迎所說的,中國離市場經濟有200年,那麼民營企業家需要200年才能洗白。希望這是一個過於悲觀的估計,如果能看到民間資金從地下走到地上,被抑制的行業從地下走到地上,尋租空間的土壤在市場配置中風化,誠信獲得溢價,法律獨立受到尊重,欺詐與涉黑也就不藥而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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