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英國多個城市發生騷亂,於是招來了以《環球時報》為首的若干中共喉舌們冷嘲熱諷。
他們說:你們那裡也有群體事件嘛,你們那裡也有社會不公和種族矛盾嘛,你們也要維穩,也要抓煽動份子嘛。既然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你們憑什麼老指責我們啊?憑什麼同樣的事,發生在你們那裡就叫騷亂,發生在我們這裡就叫維權?憑什麼在你們那裡,責任歸給肇事者,在我們這裡,就成了怪政府怪制度呢?
上述論調毫無道理。因為英國的情況和中國截然不同,在英國發生的騷亂和在中國發生的群體事件根本不是同一性質。限於篇幅,我這裡只談一點。依我看,那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且不說在英國,其福利之高,刑罰之寬,和中國成鮮明對比。更重要的是,英國有著相當完善的自由民主制度,基本人權受到切實的保障。在英國,包括少數族裔和移民,都可以通過言論結社集會等方式以及用選票表達自己的訴求,還可以用非暴力的方式展開公民不服從運動,以期喚起社會的關注。事實上,這次騷亂的肇事者們並沒有提出什麼政治訴求,他們只不過是聚眾搶劫而已。這和中國的維權運動毫無共同之處。
不錯,這次英國的騷亂具有泄憤的性質。我們知道,中國的有些群體事件也有打砸搶燒行為,也有泄憤的性質。但是,同樣是打砸搶燒,同樣是泄憤,英國的騷亂和中國的群體事件仍然有重大的不同。在英國,因為人們可以通過言論結社集會示威等方式以及用選票表達他們的不滿,因此如果有人用打砸搶燒等方式發泄他們的不滿,那就是完全錯誤的;即便他們的不滿也有一定的理由,那也是完全錯誤的。
反過來,在中國,因為人們無權用言論結社集會示威等方式,更談不上用選票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不滿,以便改變現狀。因此,如果有人用打砸搶燒的方式來發泄他們的不滿,那就可能是情有可原的。我不是說在專制社會裏發生的打砸搶燒統統都情有可原。不過我確實可以說其中相當一部分是情有可原的。要說追究責任,首先要追究的是政府的責任,追究政府壓制基本人權,壓制人民表達自由的責任。
簡言之,在自由民主的國家裡,騷亂就是騷亂,因此其責任在騷亂者。在專制國家裡,騷亂就很可能不是騷亂,而是合法的和平的抗議遭受非法鎮壓而激起的反彈,因此責任首先在政府在制度。
至於說到懲辦煽動份子。我在《論言論自由》一文裡曾經寫道:「什麼是煽動罪?煽動罪是指促使人們從事某種非法行動。此處須注意兩點:一、是促使人們從事某種行動,而不是促使人們相信某種事物。沒有這一條,談不上煽動。二、所促成的行動須是非法行動,而不是合法行動。沒有這一條,構不成犯罪。二者缺一不可。」
在這次英國的騷亂中,肇事者所促成的行動是搶劫和焚燒他人的合法財產;這顯然是非法行動,而不是合法行動,所以是犯罪。在中東的茉莉花革命和中國的類似事件中,人們促成的是和平的集會示威,那無疑是合法行動,是踐行基本人權的行動,所以是正當的,決不是犯罪。
我還要補充的是,在專制社會裏,在公民的基本人權橫遭剝奪的社會裏,即便有人煽動針對專制政權的暴力行動,那也是合法的。合什麼法?合自然法。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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