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深圳市長許宗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罪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指出,許宗衡濫用職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鑒於他主動交代部分受賄事實,故此判以死刑緩刑。
案件上月21日開審,新華社5月9日報導,2001至09年間,許宗衡利用擔任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余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3318萬餘元人民幣,當局已於事後追繳全部賄款。
法院指出,許宗衡濫用職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鑒於他主動交代部分受賄事實,故此判以死刑緩刑。
不過,中國媒體早前報導許宗衡的其他罪狀,包括買官、生活腐化等,判決未有提及,而他涉嫌貪污的金額,亦遠低於媒體披露的20多億元人民幣。由於許宗衡染指該市所有大型工程,曾有「地鐵市長」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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