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臺灣法辦中國官 論臺灣法院對法輪功迫害事件的管轄權

 2010-12-15 10:5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小字

針對北京市副市長來臺訪問,法輪功學會以其殘害人權為由,向高檢署提告,但臺灣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一九九八年聯合國通過羅馬規約,其中一個重大創舉,即是於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庭,以為審理觸犯國際犯罪的專門法庭,而在此公約中,針對所謂國際刑事犯罪,分為四個種類,即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而其處罰對象,不再是國家,而是具體造成此結果的行為人,這是為防止實施此任務的公務員,動輒以「依法行事」、「依上級命令」,來為免責之藉口。

而根據規約第六條,針對意圖消滅某一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殺害團體成員、或使其身體或心理受到嚴重傷害者,即觸犯到滅絕種族罪,被害者或團體,自然可以向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為提告,以讓其起訴於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唯由於此程序過於繁複,且必須為相當時日之審理,再加以某些國家,如美國、中國等都不願簽署此規約,勢必造成國際刑事法院於運作上的障礙。

唯即便如此,藉由此規約所強調的人權普世化價值,也代表關於此類嚴重侵害人權的國際犯罪,各國必須將之轉化成國內法的犯罪,各國法院針對此類案件,也因此有普遍的管轄權。

臺灣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卻不妨礙立法院將人權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而早在一九五三年,臺灣即通過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其中的第二條第二項,即有與羅馬規約第六條相當的殘害人權罪,而此罪的特色,即是不管犯罪者是本國人、外國人,犯罪地也不管在臺灣,還是外國,皆為本條例的效力範圍所及,因此,臺灣法院自然對於法輪功的迫害事件有管轄權。

雖然兩人權公約已在臺灣生效一年餘,且依據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二條,也強調人權公約所具有的國內法效力,唯所謂人權保障,絕不僅是靠口說,更不是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即可了事,而必須是藉由具體的運作才得以實現,則對於中國對法輪功迫害之事件,臺灣司法是否受理,正考驗著兩人權公約在臺灣的落實情況。

(作者為臺灣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時報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本文短網址: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分享到: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評論

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交流,拒絕謾罵。

留言分頁:
分頁: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