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福布斯」富豪王福生涉嫌利用虛增建設開發成本等手段逃稅1.8億余元,並在這期間向稅務人員行賄。記者昨天獲悉,因涉嫌逃稅罪、單位行賄罪及貪污罪三項罪名,王福生已於近日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審判。
59歲的王福生曾任職於中國建築一局集團,後下海經商並涉足房地產。1993年,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王福生任董事總經理。此後,他又擔任了北京天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1月,北京市國稅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對天富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逃稅行為,此案被移送至警方。同年7月18日,市國稅局對該公司罰款5154萬餘元。
據市檢二分院指控,王福生涉嫌逃稅的事實涉及兩筆,一是在開發美惠大廈時,他被控通過虛增建設成本、增大支出等手段,偷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2500餘萬元。
另一筆是王福生在銷售富華公司開發的「富華大廈」期間,涉嫌逃稅1.6億余元。檢方指控稱,2002年,王福生以富華公司的名義與泰國瑪傑公司簽訂虛假的富華大廈代理銷售合同。同年底,他指使他人以泰國瑪傑公司破產、售樓款不能收回為由,在會計賬簿上虛假列支壞賬損失2.1億余元,銷售佣金3.1億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費用5.3億余元,未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6億余元。
為使上述2億余元虛假壞賬通過稅務機關審核,王福生還向兩名稅官行賄。2002年4月,王福生在富華公司向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申請處理核銷虛假列支的上述壞賬損失時,讓公司財務部經理費一群向直屬分局第二稅務所所長楊澤軍、稅務專管員高崑崙行賄共50萬元,以便通過初審。
收到錢後,楊澤軍多次在稅務局領導面前提出,先同意富華公司的壞賬申請,但未得到領導的同意。後直屬分局和泰國方面調查獲悉,該壞賬申請材料屬虛假,富華公司為此補繳了800多萬元所得稅。對於王福生指使費一群行賄的行為,檢方認為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瞭解,王福生被查期間,費一群自首,楊澤軍和高崑崙也因此被抓。目前,這三人均已被判緩刑、10年和9年有期徒刑。
除了逃稅和單位行賄,王福生還被控在富華大廈的轉讓過程中,用富華公司的資金收購了富華大廈的項目。不過,起訴書沒有列明王福生貪污的具體金額。
庭審中,王福生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提出了異議。對於被控貪污罪,王福生認為,自己不是公職人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記者獲悉,王福生還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朱鳳珍(被判13年)行賄101萬餘元。不過,王福生並沒有被追究其向朱鳳珍行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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