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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2010-09-25 05:2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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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楊建利博士轉交溫家寶總理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您好:

我是上海市普陀區市民畢和英,2005年動遷,後被普陀區政府違法強拆。暗箱操作、野蠻動遷,至今已有五年。五年來我們過著非常人的生活。作為人民的政府,區政府從未關心過我們這些被野蠻強拆的居民。上海的動拆遷過程完全沒有法律可言。希望中央政府關注民生來人去詳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建設部文件《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一些地方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證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違反《條例》關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主體、責任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違反《條例》的規定,將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

《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8條的明確規定和權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基地是2005年12月19日開始拆遷的,當時我們拿到的是普陀區房地局開的"地鐵七號線許可證",與市政府1198號地鐵七號線文相悖。與實際不符。實際上現在地鐵七號線已建成,我基地上至今空置著,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該地塊的行政行為,相關審批過程違法,希望中央政府去調查。區房地局不具備核發"重大工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資格,我戶是被強遷的,我們只收到強遷通知書,但沒有見到相關部門下達的強遷決定令文書,強遷的程序不合法,區政府不具備強制拆遷的資格,沒有執法權、超越權線。法律依據:國辦發[2004]46號,建發[2004]154號。沒有房屋拆遷許可證,屬違法動遷。但這許可證與實際不符,屬欺詐動遷。觸犯了《刑法》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還觸犯了《憲法》第5條,第13條,第38條,第39條。等多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發改投資[2005]2198號)、上海和改革委員會文件(滬發改城 [2005]449號)、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文件(滬規政[2005]1198號)的建設用地項目供地方案及1198號配套建設用地範圍圖(滬規地 [2005]00051219E01954號)明確說明我們的房屋不在拆遷範圍內。拆遷人---申通地鐵軌道交通七號線發展有限公司把我們的房屋作為建設七號線長壽路鋪軌基地而拆除是違法的。拆遷人的拆遷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屬違法拆遷,誰來追究?請中央政府去調查。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第12條、拆遷範圍確定後不得擴建---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第17條、《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25條、建住房[2003]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20條的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要對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許可證是違法的,無主體資格的普陀區土地管理局不能頒發這類許可證。安置我們的房屋是豆腐渣工程,滲水的危舊房,地點也違法,應當在本區範圍內安置。

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豆腐渣工程的房屋。

第一,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違反了《建築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執行強制性標準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違法,並根據違反強制性標準所造成後果程度的不同,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是迄今為止國家對不執行強制性標準作出的最為嚴格的規定。該法第49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拆遷安置房屋質量、安全方面要求的規定,是《條例》新增條款。

拆遷安置的房屋的質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部分拆遷人為了節約成本,提供的安置用房質量、功能、環境等方面都比較差,有的甚至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設計和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給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所以,在起草該《條例》時增加了該條款房屋作為一種建築產品,無論如何使用,首先應當保證安全,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2條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要求;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

這裡提的工程建設技術規範是指對各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的事項所制定的標準,包括規範和技術規程等。工程建設方面除國家發布的法律、法規外,還有許多技術規範,有些技術規範是強制性的,屬於必須遵守的。如建築物必須配有必要的消防設施等,住宅房屋的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的面積都要符合《住宅設計規範》的要求。

對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

設計規範是國家為保障城市基本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而制定的強制性標準。質量驗收規範是對建築產品的結構、外觀、設備等質量和安全、美觀、適用所做的強制性標準。此類規範主要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L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4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L118;《民用建築照明設計規範》GBL138;《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JGJ26;《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 GBL15;《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L19;《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JGJ50;《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等。

第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竣工驗收僅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的竣工驗收,不僅包括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還包括規劃、消防、人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驗收還包括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和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作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依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竣工驗收由原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行政行為改變為建設方組織設計、勘察、工程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進行的企業行為,並實行竣工驗收合格建設方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制度。因此,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是否已經驗收合格,原則上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共同出具的驗收合格報告書或者意見書。

第五,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強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釋義】該款第(五)項、所謂交付使用條件,是指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時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禁止性規定。」可見竣工經驗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結合上述條例第18條的規定,我們可知,對於開發項目屬單體建築的商品房,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對於規模較大、實施分期開發的群體性建築中的商品房來說,必須經過分期竣工經綜合驗收,方可交付使用。但無論哪一種情況,按照常規,開發項目一旦通過,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將給該項目核發同意交付性質的法律文件,因此,消費者應看到相應的法律文件再接收房屋。

第六,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8條明確規定,交付商品房條件為:經驗收合格、經綜合驗收合格、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作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違反了《建築法》第63條強制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該法第7章法律責任第(三)項引證,建築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於建築法律關係主體,如果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建築法》明文規定的義務,國家就要予以追究。也就是說,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責任實施的後盾。國家追究建築法律責任,主要是通過專門機關來實現的。建築法律責任的追究機關兩類,一類是司法機關,另一類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

第八,違反了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主編的《上海市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事項辦理指南》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應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工程復驗申請。

領取資料:《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或《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結論通知單》。

因此,上述被訴公權力行為提供沒有任何經驗收合格、經綜合驗收合格、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作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強迫被拆遷人購買,違法是顯而易見的。

檢索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條款,涉及"必須"字樣的有3條,涉及"應當"字樣的有24條,涉及"不得"字樣的有4條,不包括(釋義性立法解釋)和重複使用上述字樣的條款,單純累計有26條之多。那麼總計40條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規範拆遷的行政管理法,幾乎就是一部羈束裁量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組成的人權保障法。因此,當我們依《條例》享有的基本人權與其"私營有限公司"的私營利益發生衝突時,以人權保障為己任的人民政府的首要職責 到底是保障人權,還是保障私營利益,哪個才配成為司法保護的最高指導原則?同樣地,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既然是要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免於違法的侵犯,那麼《條例》中的權利我們未曾享有,義務倒要我們承擔嗎?

由於拆遷行為嚴重影響到公民生存居住的基本權利人權和財產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第(1)目羈束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定程序)的總則性規定:「補償與安置,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條例》對拆遷補償與安置的對象、範圍、方式、標準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拆遷人在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既然該法正面詞採用「應當按照」,反面詞採用「不得違反」等法律術語,從正反兩方面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依法鎖定,就表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是一種強制性、禁止性規範。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只能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章內就有:「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是關於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及有關糾紛處理的規定」來裁判,而沒有自由裁量權。

因此,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拆遷補償安置]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按照協議"。
物權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否經營性的)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應當依法足額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不得低於市場交易價)。補償應當及時,因為"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不及時的補償談不上公平和正義。財產權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法律依據《憲法》13條。《物權法》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條:"合法原則"。第5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希望中央政府來調查一下本基地安置協議。

違法強遷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了社會的法制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25條、第 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之規定,特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二中院不立案受理, (2009)滬二中受初字第二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2009)滬高受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2010)滬高受監字第15號駁回再審申請書。今年7月8月去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不受理,(最高法院7月給了一張[接談預約單]8月結果不受理),當然我會繼續堅持要求立案的,望中央政府、望全社會共同關注中國上海司法。

改革開放30年,政策反覆變化無常,老百姓卻在變化中受盡煎熬,生活一年不如一年。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市政府有政策文件(91年4月)明文規定解決四平米以下住房戶,我們辛苦工作了一輩子應該享有的福利,也全部被剝奪了,哥哥知青江西插隊回滬、弟弟當兵都為國家貢獻了青春回來都沒有房子住,這就是上海的真實情況。哥哥沒房子也不能成家,耽擱了一輩子,這世道公平嗎?地方政府就是踢皮球高手,踢了這麼久,踢進本世紀。原來的職工福利房不但沒解決,而且連唯一的住房也沒了,全部家產也沒了,如果當初政府對我們老百姓負責、履行政策的話,今天也不至於這麼慘重,兩個問題都是上海政府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而產生,故意造成遺留問題。地方政府的信訪制度早已淪陷、癱瘓,造成成千上萬冤民無處申冤,請中央政府來人明查。

溫總理您曾經說過:"公平和正義的陽光更有光輝"、"要讓人民生活幸福有尊嚴"但我想問:"在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沒有保障、幾乎都是低工資的社會中,在高物價、高學費、高醫療費、高房價,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才能考慮房子的現狀下,還能有陽光?特別是我們被官商勾結、違法強拆的無房戶,生活就更悲慘!會有幸福、有尊嚴嗎"?
感謝楊建利博士為訪民呼籲!

期待溫總理的講話能真正成為現實!

畢和英 手機:13120756751 普陀區 常德路 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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