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食品危機正在引發對政府的深刻信任危機。從蘇丹紅、瘦肉精到三聚氰胺,中國人已經成為化學添加劑的最大規模試驗人群,最終受害者將矛頭指向了不作為的「有關部門」。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份子,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
嚴厲的懲戒並非始於今日,中國的食品問題並未得到多大改進。來看一條2001年4月16號《北京青年報》的舊聞。據《中國食品質量報》報導,近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通過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假者必須付出生命成本,代價已經無法再高,造假者為何不畏死?是因為有關方面手軟,甚至將懲治的手指向了受害者。
以引起全球中國食品信用危機的三聚氰胺為例,有犯罪者被執行了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24日對「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張玉軍、耿金平執行死刑。被告人張玉軍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刑事責任到此為止,四位原三鹿企業的高管、幾位生產者、銷售者等人被判刑,被刑者中包括一名金河奶源基地送奶司機。
此後,媒體對事件的追溯受到強大阻力,在各種或明或暗的維穩勢力努力下,從三聚氰胺開始的食品安全反思、社會誠信反思草草收場,喪事當成喜事辦的典型就是強調善後處理工作的得當,強調賠付的及時,而三鹿廠在上級部門的重視下被三元收購。
質監部門的責任隻字不提、三聚氰胺的生產鏈條隻字不提,那些以吃不死人為標準製造添加劑的「科學家」們被輕輕放過。更有甚者,《南方都市報》報導了一位問題奶粉受害幼兒的父親,因「涉嫌利用媒體惡意報導」,向相關企業「提出巨額勒索」而獲刑5年。
不難理解,為什麼食品安全擔憂並未減弱,為什麼出臺了《食品安全法》食品仍然不安全,為什麼2009年年末三聚氰胺居然捲土重來,原因是有一股相反的勢力,在極力為肇事者降低成本,同時為維權者增加成本,以抵銷法律的效應。如果維權者的成本增加到遠遠超過肇事者成本,那法律只能產生負面效應,說是白紙一張都是輕的。因為,此時貌似公正的法律的存在是對弱勢者與維權者的辛辣嘲諷。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加里貝克已經研究證明,一項規則要受到尊重,必須讓進入法網之內的違規者替所有逃脫者承擔成本,另一項研究證明,如果一項規則必須為30%的人「法外施恩」,就形同虛設,而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案例中有多少人被「法外施恩」,不問可知。此時,人們對於被刑者的感覺就是,一個出頭的椽子,誰讓他沒有後臺?此等文化、此等心理大行其道,是整個社會的悲劇。說明這是沒有規則、沒有公道的社會。
食品造假並非中國人的專利,一個世紀以前的美國同樣如此。20世紀初,美國產品造假猖獗,食品、醫藥無所不包,報紙每天揭露產品摻假事件:即使是知名百貨商店出售的餐具含銀量也不像廣告上宣傳得那樣足,它們出售的胡桃木傢俱實際上是橡樹製成的。面對怒不可遏的消費者,面對天天揭黑的媒體,1906年6月30日,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批准的《純淨食品及藥物管理法》,於19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1927年國會決議建立食、藥物、殺蟲劑管理局,1930年改稱聯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由農業部管理。
如今美國的產品早已擺脫了信用的陰影,其他國家的出口商也很少敢在美國以身試法,因為美國監管機構毫不徇情。可見,只要法律嚴格執行,只要有天價民事賠償,即使不用死刑,也能讓食品安全真正安全。而法律嚴到極致,而食品仍不安全,只能說徇情與挾帶私貨者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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