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墊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徐強行賄、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徐強因犯行賄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人民幣,受賄款14.2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德明,2000年12月以來,徐強先後擔任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副局長、沙坪壩分局副局長,墊江縣公安局局長、副縣長等職。
2004年3月至2008年間,徐強為得到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文強的提拔和關照,先後5次直接或通過其妻送給文強人民幣計37萬元。2007年5月,在文強參加的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會上,徐強被提名擔任墊江縣公安局局長,同年10月,徐強被任命為該局局長。
2007年12月,墊江縣公安局實行雙向選擇,刑警大隊民警鄧偉如願調至治安大隊工作。鄧偉為感謝徐強並希望繼續得到提拔和關照,於2008年3月3日購買一輛14.2萬元的速騰牌轎車送給徐強。同年5月,徐強將該車作價14萬元轉賣他人。
法院認為,徐強為謀取職務的晉升,採取向國家工作人員送錢的不正當手段,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多次行賄,屬情節嚴重。同時,徐強身為公安局局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下屬價值14.2萬元的轎車一輛,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受賄犯罪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出全部贓款,歸案後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犯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犯行賄罪酌情從輕處罰。徐強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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