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原市政府副秘書長劉祝仁受賄案2009年12月31日一審宣判。劉祝仁在土地收購、招投標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利,幫助開發商不參加"搖號"也能中標,受賄30多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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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祝仁曾先後任淮南市田家庵區副區長、區委副書記、淮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等職務。2004年下半年,劉祝仁應淮南市第五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志和請託,為公司不參加"搖號"直接入圍參加前鋒新村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提供幫助,後該公司中標。2005年3月,趙志和送給劉祝仁現金10萬元。
2007年上半年,劉祝仁應蔣耀泉的請託,推薦蔣耀泉所挂靠的淮南市東嶽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亞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縣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參加"搖號"直接入圍參加淮南消防控制中心工程的招投標。通過競標,這三家公司均未中標。為了感謝幫助及希望繼續得到幫助,蔣耀泉到劉祝仁辦公室送給6000美元。此外,劉祝仁還收受安徽金九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懷建、淮南市洞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姚多勝等人賄賂,在舊城改造項目、土地收購等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劉祝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30.5萬元、6000美元,已構成受賄罪。因其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劉祝仁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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