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祝仁受贿案2009年12月31日一审宣判。刘祝仁在土地收购、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利,帮助开发商不参加"摇号"也能中标,受贿30多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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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祝仁曾先后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淮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下半年,刘祝仁应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志和请托,为公司不参加"摇号"直接入围参加前锋新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提供帮助,后该公司中标。2005年3月,赵志和送给刘祝仁现金10万元。
2007年上半年,刘祝仁应蒋耀泉的请托,推荐蒋耀泉所挂靠的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参加"摇号"直接入围参加淮南消防控制中心工程的招投标。通过竞标,这三家公司均未中标。为了感谢帮助及希望继续得到帮助,蒋耀泉到刘祝仁办公室送给6000美元。此外,刘祝仁还收受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怀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姚多胜等人贿赂,在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收购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刘祝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30.5万元、6000美元,已构成受贿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刘祝仁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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