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忠縣公安局原政委張攀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攀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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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初,張明憲(另案處理)在忠縣體育館附近開設"星象電玩"遊戲廳。同年3月30日,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忠州中隊接到群眾舉報稱,該遊戲廳聚眾賭博。當晚,忠州中隊對遊戲廳進行了清查,次日,忠縣公安局決定對該賭博案立案偵查。
張明憲為逃避法律的追究,通過呂忠華找到王釋鋒和熊少禹(二人均另案處理)幫忙。4月2日,王釋鋒、呂忠華與熊少禹在忠縣三峽風酒店通過商議,決定送22萬元現金打點辦案人員,並由呂通知張明憲將此款送到酒店。當晚,被告人張攀權應邀來到熊少禹的房間,熊請求張攀權幫忙對張明憲涉嫌賭博案從輕處理。被告人張攀權答應幫忙後,熊隨即將12萬元人民幣送給張攀權。次日,張攀權主持研究張明憲涉嫌賭博案,並決定將該案由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
2009年春節後,張攀權得知檢察機關調查此事,即將12萬元人民幣退還熊少禹。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攀權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12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張攀權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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