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今天公布,自2009年9月29日起,繼續對原產於臺灣、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反傾銷措施,期限5年。
新華社引述這項公告指出,2003年中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5年。2008年9月28日,決定對上述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中國商務部經調查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上述5地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及對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因此自明天起,大陸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向海關繼續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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