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9年1月20日,英國倫敦威斯敏斯特大廳,法庭上的國王查理一世顯然還很不適應自己被告的身份,待檢察官念完公訴詞後,他說道:「我想知道你們憑什麼權力把我帶到這裡。」360年後,身處查理一世同樣處境的薩達姆·海珊也如此質問法官:「你們憑什麼審判我?」
對於尚保留著王室傳統的英國而言,1649年內戰的勝利者對查理一世的審判和處決,是一段不堪回首的歷史記憶。對於奉行保守溫和的政治傳統的英國人而言,歷史上革命者砍下國王腦袋的事情也使他們深感難為情。總之,在今天很多人眼裡,那場審判不夠正確,不夠積極,不夠和諧,為主流所唾棄。
法學家、人權律師傑弗里·羅伯遜卻一反主流觀點,在《弒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斷頭臺的人》一書中,他為1649年查理一世案和1660年「弒君者」案的主角約翰·庫克立傳。在書的前言中,羅伯遜讚譽約翰·庫克是「一位推行司法改革、維護窮人利益、十年威望不減的法官,國家衛生服務與法律援助等今天我們已習以為常的機構的創始者。他因為審訊查理一世而被判處死刑。350年後,他為之獻身的這項事業——任何將戰爭強加於自己人民的統治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終於成為大勢所趨」。
《弒君者》通過對約翰·庫克生平的講述,為360年前的那場審判「正本清源」(賀衛方語),以法學家的眼光來審視那段歷史,向我們詳細展現了兩場審判的全過程。作者以此證明,前一場審判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而行,公正合理,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運用現代法律來對抗專制暴政,它立足於人人皆享有的對破壞民主、自由的暴君實施懲罰的權利;後一場審判則完全無視法律規則,完全是查理二世對當年審判暴君者的報復行為。
對於本書的中譯名,為其作序的賀衛方先生認為「誅暴君者」更合適,因為「弒」包含著對殺人者的貶低,「所以孟子明確地說武王伐紂不能算是弒君,只是誅殺紂這個獨夫而已」。賀先生雖注意強調了「君」乃是暴君獨夫,卻忽略了無論「弒」還是「誅」,所強調的都只是砍掉了國王的腦袋這一結果,書的重點顯然在於展現審判的全過程,這也是其最重要的價值所在。商榷書名絕非咬文嚼字、斤斤計較,而是確有意義和必要,在我看來,最恰當的書名應是「審判暴君者」(當然,若把書名弄得如此醒目,審查機構看著可能是會不舒服的)。
還值得提及的是,羅伯遜顯然並不喜歡如今在歐洲遍地都是的王子和公主們,他激烈地批評王室和君主立憲(即使今天的王室制度已完全成為一項人民喜聞樂見的「面子工程」,即使他本人還是英國王室法律顧問)。書中對共和派試圖與國王相妥協的任何行為,作者都不遺餘力地予以批評,在我看來,這未免有「站著說話不腰疼」之嫌。
十七世紀的英國,國王如父,君主統治的觀念已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那時的英國百姓沒了國王,大約就如幾十年前中國百姓面對主席的死一樣,「上帝啊,國王沒了,我們該怎麼辦?」總之,那頂王冠不是說拿掉就能拿掉的,誰也無法預料廢除君主制後的社會政治形勢,也難以承擔這樣的風險。面對國王的無上權威,大多數異議者所敢做的也是「只反貪官不反皇帝」。議會被逼急了跟國王死纏爛打,把責任歸咎於國王身邊的幾個佞臣,最多把他們認為帶壞國王的大臣宰了了事,趁機在限制國王的條款上再加幾條。少數膽大的異議者會豁出命去,換個國王,不管是查理幾世,只要那個人頭戴王冠,人民就知道自己籠罩在國王的光輝下,幸福無比,該幹嗎幹嗎。
查理一世的情況是,議會對他的寵臣斯特拉福德的處決並未使他警醒,他依然我行我素,徵收苛捐雜稅、迫害清教徒、鎮壓異議。當然,斯特拉福德的死也並非沒有正面意義,那就是使議會拓展了叛國罪的定義,不僅包括對國王不忠,也包括對國家進行政治攻擊,如踐踏法律或濫用權力。當時事業剛起步的約翰·庫克已經意識到,國王的代總督在國王授權下執政,不能因為事先推定的國王不會犯錯誤,就把錯誤完全歸咎於斯特拉福德,國王應該對錯誤負責。
國王和議會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終以宗教衝突為導火索,發展為戰爭。經歷兩次內戰洗禮後,十分之一的英國人喪生。查理一世敗下陣來,淪為克倫威爾的階下囚。此時多數革命者依然未敢想革了國王的命,而是努力爭取國王的妥協,實行初步的君主立憲制。可供查理一世選擇的是,要麼接受議會的限制條件,他繼續做國王,要麼他滾蛋,讓他的小兒子繼承王位。
高傲的國王依然不肯放下自己的架子,除了上帝,誰的話他也不會聽從,他甚至圖謀聯合國外勢力,發起第三次內戰。眼看危機四伏,萬般無奈下,革命者的殘缺議會做出了開天闢地的舉動:把國王送上法庭,讓他接受審判。說什麼保守,談什麼激進,若不以自由為堅守和目的,保守主義就是守舊,激進主義就是狂熱。今天的羅伯特大律師和英國的紳士們都應體諒一下,當年那群開天闢地者在面對尚未凝固成型的自由時,心中的彷徨與無奈。
回到文首,威斯敏斯特大廳裡,參與這場史無前例的審判,法官們都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當時國王的質問的確讓他們感到了慌亂,主審法官布拉德肖未能給出有效答覆,第一次庭審草草收場。在第二次庭審前,審判委員會起草了如下答覆:「集合於英國議會的下議院組建了本法庭,對其權力不允許有任何異議,並且倚下議院決定,他必須對控訴進行答辯。」
如賀衛方先生在序言中所說,依據下議院所通過的法律而設置的法庭,其對國王審判權的法理基礎是有顯而易見的軟肋的。這項立法在上議院遇阻,由經過清洗的下議院將「條例」轉換為「法案」而通過。為了回應對此種做法的質疑,克倫威爾及其擁護者不得不想方設法地尋找成立依據。「代議制政府的一項重要原則在這個過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於下議院成員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因而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下議院的立法體現的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無需獲得國王或貴族院的同意或協助。如羅伯遜所說,這一宣告乃是現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機構明確提出的民主原則。」
接下來法官布拉德肖在庭審中的宣示,則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國王和他的人民之間存在著一個契約協定。國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著契約開始履行。當然,先生,這一約束是相互的,你是他們忠實的君主,他們是你忠實的國民……這就好像一條紐帶,紐帶的一頭是君主對國民應盡的保護義務,另一頭是國民對君主應盡的服從義務。先生,一旦這條紐帶被切斷,那麼只能說,別了,君主統治!」君主若違背國民的托付,不能保護國民,就是單方面違反了其與國民之間的協議。作為社會契約論的雛形,布拉德肖提出這一說法比洛克、盧梭等政治哲學家早了幾十年。
為證明國王的「違約」(也即他的「獨裁」)構成犯罪,檢察官庫克的推理也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凡受托行使保護和維持人民安寧大權者,其權力本是人民為了自己的安全而賦予他的,一旦其利用手中權力來傷害人民,則根據該國法律應將其視為人民公敵並被處以最嚴厲的刑罰以警戒後人。這一法律原則——國王一旦成為暴君,必須因此而死——是自然法和上帝律法的基本原則,清清楚楚地刻在人們心中的石板上。」
庫克明確指出,暴政是一項犯罪。羅伯遜說,在庫克看來,暴政罪就是絕對統治者在轉變成暴君的過程中所犯下的罪行,而這些行為不僅是由統治者所處位置的性質決定的,還取決於其固執地想要擺脫議會、獨立司法機構或其他任何制衡其權力的民主力量,實行專政君主制的專橫。當統治者開始對人民進行有組織、有規模的壓迫時,人民有權對其予以逮捕並交付審判。如果他辯稱他的行為是由於能力不足或實在對人民利益判斷有誤,他可能得到赦免或將王位讓給一個接受憲法限制的繼承人了事。但如果他的不當行為是出於攫取絕對權力的動機,對他的刑罰應當是死刑和廢嫡。
庫克說,他「所宣判的不僅是一個暴君的死刑,同時也是將暴政送上斷頭臺。」如今社會契約論早已深入人心,而現在被稱為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暴政罪」,其實際應用依然困難重重。當薩達姆拋出和查理一世同樣的質問時,我們已經可以引用《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來答覆他。老薩已落得和查理一世同樣的下場,但世界上仍有很多暴君和暴政集團在逍遙法外,這便是《弒君者》一書的當下意義所在,是到了該為審判暴君者們正名,並傳揚他們的事跡的時候了。
我們中國人,尤其是年輕的法政學子們,應當知道曾有這麼一些開創了時代和歷史的法官和檢察官,也應當瞭解這份事業的艱辛、風險和意義所在。也許有一天,法庭之上,公義之下,一些人,諸如暴君、劊子手、幫凶幫閑,需要由你在法庭上向他們莊嚴宣示:我們有權審判你,你理當服從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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