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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事件疑點分析zt

 2009-06-23 18:5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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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從鄧玉嬌刺死鄧貴大事件發生以來,國民無時不刻對這一事件的最終定性予以關注,為什麼呢?一件普通的案件怎麼會引起這麼多人的關注?!我想從以下幾個角度理性的來看待問題.

看點一:

[2009年6月5日,巴登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公訴,認定鄧玉嬌具有"自首"和"防衛過當"的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定情節。]

鄧玉嬌是不夜城的一名普通的服務員,而鄧貴大是一名國家公務員,單從身份上來看,懸殊如此之差!從源頭來看,鄧玉嬌為什麼會向鄧貴大行刺呢?她為什麼不刺別人?!我們都知道,兔子被逼急了還會咬人的,更何況是一位少女當自己身心受到傷害和摧殘的時候!鄧玉嬌有罪嗎?從法律上來講,好像是有,但是有一點,請大家冷靜的做個換位思考,或者說是想像一下,如果受傷害的是你自己,你會怎麼做?誰強誰弱,不言自知.什麼叫"自首"?

當在特定環境下眼看著危險來臨的時候,你要怎樣預料結果?難道就這樣任由豺狼蹂躪嗎?如果死的是鄧玉嬌,你又會怎麼想呢?一句"防衛過當",好像很有道理,別忘了,當人在極度恐慌的情況下,力量是大於平時好幾倍.什麼叫惡因結惡果,這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這就應了老百姓的一句諺語:"窮人家的孩子不如富人家裡的一條狗!"在法律面前我們常說人人平等,但我就不明白"平等"兩字體現在哪裡?對於我們老百姓呢?道理難道就不相同了嗎?什麼叫用事實說話,拿證據辦事,  為誰辦事?又為誰說話?公道兩字體現在哪裡?我們經常說的人權不知道體現在哪裡?就因為鄧貴大死了,就應該判鄧玉嬌有罪嗎?這罪定的是不是也太牽強了呢?很顯然難以服眾.

看點二:

[--廣州日報:鄧玉嬌是一個潔身自愛的人。在南方都市報揭露淫官惡吏鄧貴大的同時,一直跟蹤報導此案的《廣州日報》記者則採訪了鄧玉嬌的朋友,為鄧玉嬌鳴冤。

--揚子晚報:巴東警方像是鄧貴大的"辯護律師"。5月19日揚子晚報發表署名植於、標題為"巴登警方真像是被刺官員的‘辯護律師'"的文章,批評巴登警方在"通報"中篡改案件事實,把索要"特殊服務"換成了索要" 洗浴服務"、"按倒"在沙發上變成了"推坐"在沙發上。文章質疑,在這樣的背景下,巴登警方的"情況通報",不如說是"辯護書"更貼切。看來,巴登警方的立場值得懷疑,我們也有理由質疑:是不是扮演了被刺官員"辯護律師"的角色?

--中國報導週刊:巴登縣警方極端無恥。署名為周筱(斌貝)的作者在中國報導週刊上撰文表示,鄧貴大為首的這幫貪官,已經囂張到何種地步,逼良為娼、侮辱人格,鄧玉嬌刺死、刺傷這幫貪官,完全是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巴登縣警方稱,根據目前掌握的材料,鄧玉嬌很可能患有抑鬱症,警方要對鄧玉嬌進行精神病鑑定。這體現了巴登縣警方試圖掩蓋強姦行為之存在,極端無恥。

--南方都市報:民間無從同情鄧"烈士",還是留給政府隆重開追悼會。該報在鄧女殺死淫官鄧貴大事件發生後,一直跟蹤報導事實真相。在5月23日,該報透露淫官鄧貴大的背景,指出其是一個吃喝嫖賭的幹部子弟。文章指出,吃喝嫖賭的"貪官"被鄧玉嬌無意間除掉,不能不說是法律監督的悲哀。制度性腐敗和官員流氓化,已經讓中國社會的毛細血管罹患敗血症。報導分析說,從鄧貴大妻子、娛樂城管理員等"證詞",可以證明這名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吃喝嫖賭之徒,是一個嫌疑貪官。民間無從同情這個光榮犧牲的"烈士"官員,還是留給政府隆重的開追悼會吧。]

我們不妨先來看看巴登警方對公眾和媒體答詞的出入點:"特殊服務"換成了索要"洗浴服務"、"按倒"在沙發上變成了"推坐"在沙發上。用這樣的言辭來欲蓋彌彰,殊不知廣大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篡改事實的理由是什麼?這不能不讓公眾對此產生懷疑,國家一直嚴懲腐敗,可是我們看到的又是什麼呢?這又怎能不讓善良的人們感到寒心呢?身居要職,卻膽大狂妄,做出此等令人髮指的醜事,真該是天打五雷轟,死有餘辜!鄧玉嬌在捍衛自己尊嚴的時候,無意識的幫國家除了一大害,怎能不讓人拍手稱快!

看點三:

[所謂"自首"的問題。鄧玉嬌打電話報110是一種報案的行為,是尋求法律救助的行為。因為鄧玉嬌本身就是這個案子的被害人。可見,當局將"報案求救"的行為,篡改成是"投案自首","巧妙"的將"被害人"偷換成"加害人"。]

這樣的偷換概念真的是用心良苦啊!既可以給死者以交代,也可以給政府以台階下,卻忘了公眾不是被糊弄的,要知道侵犯在先,就算是未遂也要自食其果,為什麼要這樣遮掩事實的真相呢?目的何在?

[強姦未遂僅僅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而已。既然鄧玉嬌面臨的是一個正在進行的、而且是想避都避不開的、持續進行的不法侵害,鄧玉嬌為防止強暴結果的發生,為保護自身的人生權利,持刀刺殺鄧貴大並致其死亡,刺傷黃德智,這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關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

從以上疑點來看,不知鄧玉嬌身犯何罪?又何罪之有?如果無罪,卻為什麼政府部門說法前後矛盾?本來不複雜很清晰的案件,似乎卻在社會輿論和媒體的廣泛關注下變的這樣撲朔迷離,究竟誰有罪誰無罪,我相信公眾心中自有答案.我們都在共同期待法律公正的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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