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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再"深入"一些, 有感央視大火之......

 2009-03-25 21:2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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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後先期被控的12人,包括央視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徐威、央視新址3名工作人員和燃放煙花的湖南三湘公司8名工作人員。"

"繼大火發生第一時間首批控制12名嫌疑人後,2月19日,北京警方再刑拘5名涉案嫌犯。其中包括運輸煙花爆竹的司機,以及幫助聯繫現場燃放公司的中間人等。知情人透露,這5人尚不在此次批捕之列。"

--2009年03月25日02:35 新京報

由於違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重大火災,相關責任人被追究相關責任,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全國屁民都相信在法治趨於正常的今天,能看到一個透明又不失公正的處理結果。這畢竟是屁民們繳納的巨額稅費建造起來的"褲衩"之附屬。

遺憾的是,屁民們等到的竟然令人大跌眼鏡的消息!

被處理或"涉嫌被處理"的所有人們中,最高級別的大概就數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徐威了。其他的是一些中間單位(購買煙花需要中間人聯繫?)人員和(生產單位)燃放人員;後來又補充"刑拘"五名"涉案嫌犯",其中包括一位司機!

由於不聽勸阻"違法燃放"造成的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該怎樣追究責任?是往上追還是往下追?現在,好像是越來越向下"深入"了。把司機也"請"進去了?司機是啥玩意?不過就是把你需要的東西給你搬過來運過去的傢伙,他有權決定元宵節放煙花呀?有權決定在央視新大樓旁邊燃放煙花呀?他有權拿出上百萬元買煙花玩兒呀?--你以為是在這位司機的家裡面,一切由他說了算呀?--把他給"刑拘",是為了說明我們的法律"絕不放過一個可疑之人",還是在證明法律不知道該向誰問責呢?

如果屬於前者,我們不妨給它時間,且看法律如何證明這司機是怎樣"涉嫌"的;如果是後者呢?一個單位的一次重大活動,沒有領導批准誰能動彈分毫?一甩手,100個億!誰有如此豪放的大手筆?對消防部門的多次勸阻置若罔聞的,難道不是單位主要負責人而是一個勤雜工?

當然,追究司機的責任人家也有道理;我在這添個亂,建議一下,為了把事情徹底查清,我們必須進一步調查一下,是誰把汽車賣給了這倒霉的司機?是誰製造了這倒霉的汽車?是誰為汽車的生產製造提供了零配件原材料.......

哈哈,這文章可以越做越大的呀!只要你的眼睛不要往上看就行。

至於那些中間單位、生產燃放單位人員(大型煙花的燃放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這是規定。燃放地點可不是燃放單位可以選擇的吧?)--他們也都是倒霉蛋。誰讓他們見錢眼開呢?這回,夠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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