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照門發展至今,官員的"選擇性失明"始終伴隨左右.周正龍案一審宣判以後, "打虎派"的旗手級人物,中科院研究員傅德志在其博客中寫道:越來越多的證據事實證明,陝西周老虎71張照片的實際拍攝者就是陝西省林業局新聞中心原主任關克. (10月2日"現代快報")
只可惜,傅先生的這些"證據事實"以及眾多網民提出的合理懷疑行政官員都看不到,司法官員也看不到,或者他們看到了也假裝看不到.他們對這些洶湧的輿情沒有任何回應,好些被激怒了的網民只好對官員們統一來個"有罪推定"-----你看看網上那些個帖子和評論,有多少是在直指周正龍案背後存在的某種交易.但事實上,除了庭審之前的那些推測,還是庭審之前的那些推測,網民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這個交易的存在.虎照門極有可能在這一懸疑中拉上帷幕-----一方面,是網民無法證實交易確實存在;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絕不會出面證實交易不存在.這一次,網民手中缺了張"年畫虎."那些個機關,那些個部門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絕對這些懸疑啟動調查.要是逼得急了,官員還會振振有詞地反駁,要是每個公民的"合理懷疑"我們都得展開調查,可能嗎?
有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周正龍案的一審結果,認為法院做得"天衣無縫"找不出漏洞.周正龍的一審律師在接受央視的採訪中也認為,兩年半的刑期已是"減輕"處罰,而周正龍並無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一審結果可以接受.照此種說法,公訴機關理應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因為既無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為何又要對周正龍輕判?旬陽法院簡直就是在"違法"嘛!
我不知道檢察院是否會提出抗訴,正如我們目前也不知道周正龍是否會提出上訴一樣.如果周案的背後果真有某種交易的存在,周正龍就沒有上訴的必要.但我知道,周正龍案再次宣告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客觀性義務的破產.所謂客觀義務,是指司法官在訴訟中有追求案件客觀真實而依此實現正義的義務. "有罪追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被普遍認為是司法官的基本職責.按刑事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這個條款要求,司法官既要注意收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注意收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定證據.從多數網民的意見來看,一個只知山裡那點"屁事"而不知何謂"PS"的周正龍,是無法單獨完成那一系列華南虎照的,周正龍在陳述造假時還有太多的細節無法自圓其說.這些疑點都亟待偵控機關的釋疑解惑-----不光是基於對民意的回應,更是基於法律對司法官客觀義務的直接規定.
司法官的"選擇性失明"是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悖反.作為檢控機關,不可"檢而不察,察而不明";作為審判機關,不可"判而不審,審而不公. "司法若對周正龍案很可能存在的"漏案"與"共犯仍未到案"繼續保持"選擇性失明, "也許網路輿情又要頂出一個新的"司法虎照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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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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