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在美被抓並非司法合作的勝利(圖)
2003年製造中國銀行開平分行4.83億美元盜款潛逃案的許超凡、許國俊8月29日在美國拉斯維加斯法庭被裁定有罪,法庭裁定二人及二人的妻子余英怡和鄺婉芳合謀詐騙、合謀洗錢及合謀轉運盜竊錢款等罪名成立。
消息傳出後,國內一些媒體和人士表示出十分興奮,認為美國司法機關對這幾人的起訴,讓人看到了中美司法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邁出了新步伐",還有媒體援引被告律師的話稱,"二許"此次成了"中美新時期司法合作的犧牲品"。
外逃貪官落入法網、受到懲處,自然大快人心,但高興之餘,我們必須認真分析"二許"被判有罪背後的法律依據。
根據外媒的報導,"二許"等2006年被起訴的罪名,首先是在維爾京群島註冊空殼公司,用投資形式在美、加藉助賭場洗錢(他們正是因為這一破綻,在從加拿大入境後數日即被美國情報機關盯上),其次是偽造護照和偽造婚姻狀況,以圖非法獲得北美居留權,而非其在中國的貪污等罪行,也就是說,是因為"二許"等在北美又觸犯當地刑律才被拘捕、定罪。根據北美法律傳統,除非"特別嚴重的罪行",司法只懲處在境內的犯罪行為,美國拉斯維加斯法庭正是根據這一精神起訴"二許"等,事實上談不到"中美司法合作"的層面,而完全是美國國內法的範疇。
根據當地輿論和法律界人士推測,"二許"等極有可能被遣返會中國,但遣返並非引渡,如果達成遣返,其實質法律依據是"二許"持假護照在美國非法居留,因此將被依照相關美國國內法律,遣返回其出發地中國,而並非將兩名罪犯移交給中國司法機關。正因如此,"二許"的妻子雖同樣被起訴,但當地法律界人士均認為遣返難度很大,因為她們是否非法入境及居留尚有爭議。
當然,從整個案件過程,可以看到美國司法當局打擊罪案的決心、效率,以及其願意和中國有關方面合作的良好願望,正因如此,"二許"在加拿大列治文購置豪宅,躲藏許久,加拿大皇家騎警在溫哥華、香港大陸間往返調查10個月、傳喚和偵察近20個關聯人,消耗大量資金,結果一無所獲,但入境美國數天後即被控制;也正因如此,2006年初美國司法部長助理親自宣布將對"二許"等起訴,並在較短時間內裁定其有罪,這些都可以起到震懾外逃罪犯、振奮人心的作用,但必須坦白地承認,從法律層面上而言,這與"中美司法合作"關係不大。
事實上,如果"二許"持合法手續在美居留,如果他們只在中國犯案而在美國夾起尾巴做人,他們是否會落入法網,是否會被宣判,是否會面臨被遣返的結局,都是不容樂觀的,至少從美國司法慣例看是如此,因此如何追捕外逃貪官,需要更深刻意義上的中美司法合作,需要更切實、更制度化、更有針對性和普遍意義的程序,而不能僅僅寄希望於外逃貪官們積習不改,在外繼續作惡,從而"歪打正著"地被懲處、被遣返。
還應看到,所謂"二許"成了"中美新時期司法合作的犧牲品",系被告律師的原話,這並非善意,而是律師試圖在上訴中將這一單純司法案件政治化、企圖為被告羅織"中國政府政治迫害"、尋求"政治避難"的一個巧妙司法陷阱,國內某些輿論和人士倘若不知是計,反倒一味歡呼稱快,其結果或許反倒被狡猾的律師和貪官抓住把柄,成為他們借勢賴在國外的最佳口實。
"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在為外逃貪官落入法網叫好之餘,冷靜辨析事件背後的法律因素,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才是理性、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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