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爽在擔任北京天旭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與北京中亞博文廣告有限公司洽談戶外廣告發布合同之機,在實際洽談廣告發布費為 170萬元的基礎上,以其公司提現金為由,將雙方簽訂合同上的廣告發布費增加到198萬元,多出的28扣除稅款後,被告人李爽將餘款252000元佔為己有。
李爽否認其犯職務侵佔罪,認為北京天旭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系自己家的公司。其與公司法人代表孫旭是夫妻關係,其與孫旭感情不合,準備協議離婚。孫旭同意給其離婚費用900萬元,但未兌現,後告知其可通過與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多加些數額,讓對方返回現金的方法解決。其與北京中亞博文廣告公司洽談的戶外廣告發布合同是孫旭簽的名字,讓對方返還現金一事,孫旭知道;市場部工作人員高峰知道低價和合同標價之間的差價,故其通過合同提回扣是公開進行的。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審理結果
通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爽的行為侵犯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財產所有權且數額巨大,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應予處罰。鑒於被告人李爽父母已替其退出所侵佔企業的款項,再結合本案其他具體情節,對被告人李爽可酌予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爽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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