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對永康市建設局原局長陳有勝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陳有勝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2000年至2007年期間,陳有勝利用擔任永康市城市重點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永康市建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2.8萬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2003年12月,被告人陳有勝在未取得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應永康市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等人的請求,擅自決定:應向該公司收取的303.26萬元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由該公司交納50萬元即先行向其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餘253.26萬元以該公司承諾書方式暫緩於2004年6月底前交納。後在253.26萬元一直未能收繳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有勝於2007年4月 9日簽字決定該工程通過驗收。時至案發,該款項仍未能收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有勝身為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徇私情濫用職權同意緩收綠化補償費253.26萬元,致使該款項至今未能收繳,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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