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購屋的台商孫永臨告建商延遲交屋的初審雖然贏了,建商上訴後,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卻以「孫永臨接受協商,即代表放棄合同約定」,終審判決孫永臨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28條明文規定:「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由此可見,法官是知法犯法。
由於是終審判決,孫永臨不能再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法官還責備孫永臨,「協商破裂就告上法院,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孫永臨不服,向司法部投訴、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舉、向全國人大主任委員李鵬請願、向總書記江澤民請願等等,所有他能想到的單位或領導都去投訴過,結局通通無下文。就這樣耗了3年,不搬進去住,建商還是照樣要收管理費,最後孫永臨終於屈服,準備搬進去做個順民。
由於是終審判決,孫永臨不能再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法官還責備孫永臨,「協商破裂就告上法院,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孫永臨不服,向司法部投訴、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舉、向全國人大主任委員李鵬請願、向總書記江澤民請願等等,所有他能想到的單位或領導都去投訴過,結局通通無下文。就這樣耗了3年,不搬進去住,建商還是照樣要收管理費,最後孫永臨終於屈服,準備搬進去做個順民。
當初合約規定清楚說明9樓到28樓是住、辦兩用,孫永臨買的是18樓,當然可以住家也可以辦公,但大樓管理委員會只准他住,不准有訪客,更不可以做辦公室。
孫永臨只好向上海工商管理局投訴,得到答覆:「廣告中商住大樓、住辦大樓的表述,僅體現整棟大樓的功能,並未指明某一單元的功能,匯金大樓的廣告內容並無不妥。」也就是說,廣告中9樓到28樓為住辦兩用,只是形容整棟大樓的功能,並未指明18樓為住辦兩用,所以匯金大樓的廣告內容並無不妥。
這種指鹿為馬、荒誕不經的合約解釋,讓孫永臨領教了上海官員硬拗的本事。孫永臨的案子損失還不算大,不過也突顯出中共權力的蠻橫無理,與台商權利受損的無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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