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當陽女市長範曉嵐因駕車撞死男童辭職
5月4日上午,湖北省麻城市金橋大道金源大酒店附近路段,一輛疾馳的運鈔車將麻城市紀委副書記胡紅娟撞倒,致其當場身亡。目前,肇事司機已被拘留,相關善後工作正在進行中。(《長江商報》5月5日)
超速行車,釀成嚴重交通事故,運鈔車司機被拘留,這一點都不冤枉。但如果與湖北省當陽市前市長範曉嵐交通肇事比較來看,卻又有些"冤枉"。因為,直到今天範曉嵐並沒有被刑事拘留。
同樣是交通肇事,發生在同一個省,為何受到的懲處卻不同?顯而易見,關鍵在於兩起事故中的主角不同。前者是運鈔車司機,一介平民而已,而撞死的對象卻是一名官員;後者是女市長,是一位官員,而撞死的對象卻是一個農村的小學生,一介平民的子女而已。
正是肇事者與被害對象身份上的不同,所以,就產生了完全不同的處理方式:前者在事發後當即被拘留,並馬上就接受了刑事調查;而後者在事發後卻照常去上班,交警的事故認定遲遲不下,刑事調查也未見開展。直至一個多月後,在強大輿論的監督及壓力下,中共宜昌市委才作出決定,範曉嵐離崗接受調查。如果我們換個視角,假如在麻城,肇事司機是一名官員,而被害者是一介平民;在當陽,肇事司機是一介平民,而被害者是市長,那麼情況又會是怎樣呢?麻城的事故調查還會如此順利嗎?
梅因在《古代法》中說,人類迄今取得的最大的進步,就是從身份到契約。意思是,人類文明的進步,是從看人的身份來決定其不同的待遇,轉變為根據平等的人所簽訂的契約來決定他們各自的待遇,這個契約可以是合同,更可以是法律,法律是人人共同來簽訂的契約,平等的主體簽訂的契約--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但通過這兩起交通事故,我們卻感到一些遺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是寫在紙上的口號,更要通過實際行動來貫徹。僅僅寫在紙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能自動保證我們能享受平等待遇,沒有公民權利的張揚以及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離我們仍然會很遙遠。(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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