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妨直接表明自己的觀點。以上科技部的答覆不是個人答覆,它是工作性質的政府答覆。就政府答覆而言,科技部聲稱自己的回貼是"公民的責任",以致《新京報》以社論的方式表示支持,併進一步強調要確立"政府公民責任"。在我看來,這已經構成了一個認知上的誤區。它誤就誤在政府從來就不是公民,也不可能是公民;因而政府從來都沒有也不可能有所謂的"公民責任"。
什麼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國籍並根據其憲法享有相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根據這個表述,公民的主體是且只能是作為個體的自然人,比如你、我、他、她。也就是說,公民的構成必須是個體而不是任何組織和機構。儘管個體的公民可以結社,可以自由組織成一個機構或團體,比如環保組織、勞工組織、女性組織等。但只要它掛上"公民"二字,一個限定條件,它就必須是民間的。在一個社會中,可以有不同性質的"公民團體",卻不會有"公民政府"(因為它沒有民間性)。因此,性質屬於國家政府的任何部門和機構,比如這裡的科技部,它既不是公民,又與公民團體無關,也就談不上要盡什麼公民責任。
《新京報》認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此坦陳心跡,將盡心盡力於政府工作視為‘公民的責任',無疑是令人擊掌的進步,......每一位執掌權力的人都在公民社會之中"。這樣的表述亦可推敲。在我看來,"一位執掌權力的人"在平時狀態固然是一個公民,可是他在他執掌權力亦即他處於工作狀態時,嚴格地說,這時的他與其是公民,毋寧是公民的僱員。這正像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都是雇聘性質的,是公民以納稅方式供養起來的雇聘機構。同理,進入這個機構的人,也是雇聘性質的公務員。公務員拿的是來自公民納稅人繳納的薪水,他的工作或本份,就是處理各種相應的公共事務,直接或間接地為公民納稅人服務。因此,政府公務員或權力者"盡心盡力於政府工作",是一種服務的責任、僱員的責任,不是也無法是"公民的責任"。
這裡為什麼要把公民和政府分清楚,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不能混淆。公民是"權利"的主體,正如政府是"權力"的主體。兩者之間,根據公正原則,彼此只能居其一而不能享其二。比如我是一個公民,我享有憲法保障的一系列的權利,包括參與各種公共事務的公權和信仰自由之類的私權,但我卻沒有任何權力(任何一個自然人的個人都沒有權力可言)。反之,政府作為一個行政機構,它既然擁有從公民那裡獲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就不能同時享有那些作為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政府的存在就是保護權利,這是公民所以納稅的緣由。當權力保護權利時,必要的條件,是它自己沒有任何權利訴求。否則權力的本能驅使它首先保護它自己,這勢必造成對其他權利的不公。舉一個例子,政府為什麼不能經商,因為政府是權力者。市場經商是公民個人的權利,是權利和權利的競爭。政府經商本質上是權力經商,競爭對象就變成了權力和權利。權利自然難敵權力,市場的好處也就盡入權力囊中。這就是我們現在還經常見到的權力和權利、政府和個人的那種不平等。
因此,我們只可以說政府是為公民的,卻不宜說政府是公民政府。政府不是公民,我們才是公民。公民的責任是你我他她的責任,不是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員的責任。那麼,到底什麼是公民責任呢,比如我個人的時評寫作(包括這篇),基本立場就是從權利出發批評權力。在我看來,這,才是公民責任,儘管不是全部。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 關鍵字搜索:
- 政府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