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數據上看,韓國的賠償標準高出我國賠償標準10倍以上,當然,這有經濟發展差異在內,但其計算方式本身就是對生命價值尊重的體現。另外還有人通過計算,認為美國煤礦一個工人的命價等於我國37.5個工人的命價,這也說明瞭我國長期以來對生命價值的不尊重,公眾的不滿情緒由此得以爆發。甚至流露出了"要死也死在韓國"的非理性情緒和心態。
"要死也死在韓國",一方面是公眾對我國公民生命脆弱和價值不平等的刻骨體驗,比如在礦難賠償中,有的礦主說出了毫無人性的話語:"買棺材比買藥便宜得多",出現了"5000元+500斤糧食=1個礦工的生命"的生命等式,其中,生命的卑賤讓人心寒!
另一方面,韓國的補償標準讓公眾看到了其對生命價值尊崇的一面。兩者的鮮明對比,引發了公眾的討論和質疑。但是,"要死也死在韓國"在表達憤懣情緒的同時,也是對生命不尊重的折射,因此,這是一種不理性的情緒,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去真正認識非理性情緒產生的土壤。從根本上說,這是公眾對長期存在的生命權利落差不滿的表達,這是我們看問題的立足點。
就現實來說,在我國,個體由於出生地、所在行業、部門的不同,也可能產生巨大的生命權利落差。而在種種差別中,有的本身毫無合理性可言,如部門差別或行業差別、城鄉差別。
無論是從法律上看,還是從情理上看,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僅僅因為損害發生的領域不同,而給予不等的賠償。就生命價值而言,每個人都是絕對平等的,只有距離死亡遠近的不同,而沒有高低貴賤的差異。
生命權的平等對待是對平等的最基本要求,生命賠償這一對生命權受侵害的賠償是社會宣揚平等精神的首要舞臺,也是彰顯生命價值的首要平臺。在生命權平等不能得到公正對待的前提下,何談其他權利的平等,這是公眾流露"要死也死在韓國"憤懣情緒的重要原因。
人的生命安全權、身體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離開對人的生命安全權、身體健康權的尊重,公民的生命價值就無法得到保證。筆者以為,只有認識到這點,才能消除公眾諸如"要死也死在韓國"之類的非理性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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