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史籍記載中,我們常會發現負責管理一縣的長官,因朝代不同而有縣令、縣長、縣尹等不同的稱呼。但到了明清時期,掌管一縣政事的長官被稱為知縣,如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十一.蘇知縣羅衫再合》:"正說間,後堂又有幾個閑蕩的公人聽得了,走來幫興。"另清吳敬梓《儒林外史.第十六回》:"忽聽窗外鑼響,許多火把簇擁一乘官轎過去,後面馬蹄一片聲音,自然是本縣知縣過。"那麼,縣的長官為什麼稱為"知縣"呢?
"知"有主持、管理之意。"知縣"之名最早起源於唐朝,在唐中期,若有的縣暫無縣令,則由縣內輔佐的官員代理主持縣的事務,叫"知縣事",但這佐官只是代理性的臨時差遣,並不是縣令。而五代是中國另一次大分裂時期,戰亂頻繁,政治混亂,故當時各縣吏治腐敗,縣令都是由昏庸無能的人所擔任,以致貪污受賄,苛捐雜稅沈重。
到了宋初,為提升吏治,重建縣令威望,宋太祖便開始派遣朝廷的官員前去主持縣務,此時的"知縣事"仍是臨時委任的官職,官員本身在朝廷都有職務,所以並非縣的正式長官。至宋朝末年,便廢除縣令,直接設置了"知縣"。到明朝時,"知縣"便成了縣級首長的正式專有名詞,而清朝也就沿用沒有改變。
其實管理一縣政務的行政長管,在周朝時稱為縣正,春秋時代則稱為宰、尹、公等。秦漢時,縣擁有萬戶以上者稱"縣令",不滿萬戶者稱為"縣長"。唐朝時縣設令,縣分赤、畿、望、緊、上、中、下七等,但無令長之分。宋朝承襲唐制,朝臣派往縣充當長官則稱知某縣事,簡稱知縣。元朝時縣設置達魯花赤,以縣尹為副。明清時期沿襲宋制稱為知縣,也就是現今的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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