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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公權姦殺物權 權力較量法律!

 2007-11-19 12:3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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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潔來到二審法院參加開庭!

應省高院的要求2007117日郵寄給法官的材料

關於《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程序、主體和內容的說明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首先我說明,本案件歷經4年審理,047月份上訴到省高院,055月份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裁定發回重審,原告不服一審法院仍然不公平的判決再次上訴,074月份省高院沒有依法改判,第二次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再次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以這份狗屁不通的" 合同"(沒有經過質證)再次做出對原告不公的判決。原告第三次上訴後,省院法官要求原告對這份所謂「合同」進行說明,這是一份被告和案外人的(與本財產案沒有關係)的「合同」,儘管不解,我還是按照要求說明如下:

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房屋實施拆遷必須首先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平等的民事主體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雙方簽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並在被拆遷人在約定期限內搬家騰出房屋後才可以實施房屋拆遷!由於涉案房屋不屬於強制拆遷,所以應該按照以上程序進行!

我家的房屋是怎麼被拆遷的呢?是由不具備拆遷資質的政府部門(市委市政府工程指揮部、建設局城市開發管理辦公室)直接進行的違法拆遷!是在市政府進行所謂的「拆遷」工作的前期準備階段,為了威嚇其他被拆遷人而採取的極其野蠻的違法「拆遷」!即沒有發布動遷公告,也沒有公示評估價位,更沒有和房主進行協商,以「市長工程」「政府拆遷」的名義矇騙周邊單位和群眾,趁著房主家中無人,砸門撬鎖,私闖民宅,哄搶財產,強盜式的「掠奪拆遷」!該事件發生在2001年的雙鴨山市。

稍微懂得法律懂得常識的人都知道,即使在久遠的封建社會,即使是朝廷下旨抄家,那麼也應該派大量重要官員到現場進行登記造冊進行物品清點(我想,那個時候如果有現代的攝錄設備更會留下現場的影像證據),因為朝廷也防備執行抄家的人員營私舞弊,中飽私囊,利用職權便利貪贓枉法的!那麼在現代的中國,一個小小的雙鴨山市在所謂拆遷過程中,而且是有地方黨政領導挂帥的指揮部直接指揮,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竟然亂哄哄地沒有秩序沒有程序搞所謂「拆遷」!而且現場沒有監管,沒有公證程序,更沒有保留任何證據,就那麼稀裡糊塗地把合法公民的家給滅掉了……這樣的情形只有強盜才做得出來,和火燒圓明園如出一轍!

當我得知消息趕回來的時候,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已經被徹底毀滅了,我看見的是一片廢墟!案件發生後,我多方控告四處維權!其中艱辛迷茫與精神傷害無法言表!我到公安機關報案,都以「案發現場滅失」「政府拆遷你找政府解決」等理由進行推搪!我到市委市政府各個相關部門質問,要求恢復我家原狀或者給出合理的說法!可是工作人員都閃爍其詞,毫無進展!無奈,我們起訴到市中級法院,由於房屋產權登記的名字是姚東江,所以按照立案庭的建議,關於房屋拆遷的訴訟是以姚東江為原告進行訴訟的,我一直做姚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而提起關於家產索賠訴訟,我愛人是以房屋使用居住人身份做為原告的。在漫長的等待煎熬中,在精神極度壓抑下,20045月份我愛人得了腦梗死,住進了醫院,期間,好心的政府副市長王鳳春幾次送來2700元錢支援我們!我愛人一住就是一個半月,僅住院費就花了38000元。家事的糟糕境況迫使他提前出院,一邊照顧孩子一邊支持我繼續維權……直到現在他的身體也沒有康復!幾年刻苦銘心的奔走呼號,不僅耗費了大量的經濟,更使得家人身心遭受了嚴重創傷。可以這樣地說,如果沒有我們家比較殷實的條件,政府的強盜行為早就把一個家庭摧毀了……2004年的7月份,法院同時做出了兩個判決:關於房產訴訟(59號判決),僅支持了姚東江22萬多一點(按照被告提供的房照面積和評估價格),這個數額怎麼能夠使我買回700㎡面積的樓房呢?簡直是欺人太甚!至於家產索賠之訴求不可思議地駁回(58號判決)……

望著兩份不公平的判決,我欲哭無淚!考慮到家中的狀況,我們決定家產之訴繼續上訴,房產走申訴之路。2004722日,我交給市委書記湛勝田秘書一封轉交給湛書記的控告信後,踏上了去哈的列車到省高院遞交了家產案件的上訴狀和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的材料。就在同一天,我跑完了省人大、省委省政府信訪辦,可是我的申訴得到的僅是一句空話:回去解決!如果雙市能夠解決我找省裡幹什麼?無奈,當天下午我就踏上了北京的列車!到北京不久,市委湛書記就和我通了電話,告訴我回來一定解決,我只好懷著希望回到雙鴨山。回雙後接待我的是市委付秘書長李昌海,他說市委決定房產和家產一併解決,讓我提個底數。我說,如果能夠盡快一次解決,不能少於180萬。他說,再低些!我表示,這已經讓步了,我不想陷在這個事情裡才委曲求全的!我說,反正我家產案已經上訴了,房產你不解決我就繼續上告!就這樣,我第二次返回北京,在我控告的過程中,市委湛書記給我打來電話說:「不是答應給你解決嗎?你怎麼又去了?而且去中紀委和中組部幹什麼?」我氣憤地說:「我來告共產黨的官員以拆遷名義私闖民宅哄搶家產,事後造假,毀屍滅跡!擾亂國法,迫害群眾!我要公道!」 雙鴨山市委武鳳呈秘書長到北京找到我說專門接我回去,同時來北京的還有一男一女兩個警察,大有強押我回去之意!武秘書長還算和善,他同情地對我說:「回去吧,你看上次書記已表態了,你就好好商量唄,怎麼又來了?……你看你愛人有病,孩子又小,都需要你照顧,你得多方考慮啊!這樣,先從房款中拿出2萬給你回去過個國慶和八月節吧,節後上班馬上給你落實,房子按照一類地區補償標準給付!」於是,20049月下旬的一天我回到了雙鴨山!

十一過後,市委主動找我研究處理我家的案子。可是令我們意外的是,市委態度又變了。李秘書長提出:1)由於家產案子你們已經上訴了,暫時不予考慮,以後按照法院的裁決執行。2)房產的案子執行判決,由於擔心其他動遷戶找後帳,不能按照一類地區標準補償,可以把沒照的面積適當補償上。可以說,每次都沒有我說話的權利,這哪裡是協商解決呀?面對市委領導的強硬意志,不容我辯駁,也沒有我討價還價的份!李秘書長看見我氣憤了,表示你可以不急於表態,回去商量好再決定!不久,他又電話通知我們去他辦公室,說有情況跟我們說。到了他的辦公室,他說,決定還得改一改:如果簡單執行判決後,你如果不服不是還得申訴嗎?雙方按照動遷辦監製的合同樣本簽個房屋動遷補償安置協議吧,主體是指揮部和產權人姚東江。我說,如果姚東江不再同意來參與怎麼辦?他說,你可以讓他委託你代簽,不是一樣嗎?我說可以!但是,既然是簽定房屋補償安置協議,那麼我700㎡的房子按照市場價格至少得給補80萬。李說等跟市委領導研究後通知我。後來,我到辦公室找他詢問市領導研究結果時,他說,暫時顧不上你的事情,市委書記要換了,一般下任領導不管上任的事情,所以我勸你趁湛書記還沒走,如果我是你,就趕快把房子錢拿走,差不多就簽了算了。反正家產你上訴了,如果你房子這麼拖著,家產案子再拖你幾年,你拖得起嗎?打個比方,你現在拿走30萬,和你 10年後拿到100萬相比,哪個合適?你說你愛人是個病號,孩子還小,你怎麼拖得起啊?我這是以朋友角度設身處地的為你考慮,你以後即使再去北京告,不是還得回來解決嗎?那時候領導都換了!你回去好好考慮考慮吧!

這段時間我考慮再三,我還是決定按照李秘書長的意見去簽房子補償協議!04129日,李昌海打電話通知我說,合同已經做好,讓我帶著姚東江委託書去大地公司簽字拿錢。因為提取現金,我愛人不放心,他非要陪我一起去。到了大地公司,我看見的合同雖然封面是動遷辦統一監製《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但是裡面內容卻是強加給當事人的,而且他們標明瞭項目和金額,而且對方經辦人都簽完字了,只有落款處留給我簽字的地方,根本沒有我協商的餘地!對於此合同我抗議:

一.他們採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在後三項條款前塞進不倫不類的兩條霸王條款,對方篡改了標準樣本條款:「1。由於20014月動遷,甲、乙雙方對補償有異議,後經法院裁決(指59號判決),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達成協議。」--- ---欲掩蓋違法拆遷的事實真相(事實上拆遷的時候根本沒有通過產權人,何來異議?),同時也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這樣虛假的不公平的條款是強加給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應該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二.他們把合同之外的內容,把風馬牛不相及的房屋使用人家產權利與房屋產權人的動遷補償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企圖偷梁換柱,限制第三方的權利,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三.「2。甲方對乙方(姚東江)一次性補償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向甲方提出因甲方動遷造成其商業損失誤工損失孳息損失精神傷害損失,室內物品票據債權丟失等其他一切損失……」雖然表面在限制乙方姚東江,其實起到了給姚與我爭權利的暗示(儘管姚不具備這個權利),給我和姚之間製造了矛盾,是不道德的!但是這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內容恰恰證明了房屋內物品存在的事實!

四.「……甲方補償乙方後,乙方不得有無理取鬧、上訪等任何行為。」 無理取鬧居然寫在合同裡,多此一舉!荒唐之極!上訪是公民的權力,政府無權剝奪!

五.雖然合同第二項按照59號判決的數額又依據事實增加了對沒有登記房屋面積的補償,不僅沒有按照省政府文件批准的一類地區補償標準進行計算,反而以他們制定的三類地區補償標準的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進行計算,483㎡樓房144㎡平房30㎡車庫總共近700㎡房產(室內四層樓梯價值沒給計算)補償才不到 30萬,天下哪裡有這樣的補償價格?如果說他們的拆遷是暗奪,那麼這樣的合同就是明搶!

我懷著不解及憤怒的心情給李昌海打電話抗議,他說,這又不是針對你的,合同主體不是姚東江嗎?以免你把房款拿走後他再來找麻煩!你不要管那些,只管簽字拿錢便是了!我堅決不同意!我說,這是徹頭徹尾的賣國條約!我就是代表姚東江我也不同意簽字!一直僵持到中午,對方2個女的財務人員已經從銀行提回了現金,擺在辦公桌上,室內就剩下了我們四人,其中一財務人員說:市委某領導說,如果王潔不簽字,陳鳳軍簽也行!簽完就拿錢走,我們也好交差吃飯去了!我愛人說他不是姚的代理人,對方說領導都同意了,你不要管了。於是我愛人對我說,反正我不是代理人,怎麼簽也沒有效力,既然他們這樣不懂法,我們就先把這部分房錢取走,活命要緊!於是我愛人在幾份合同上寫了「代理人陳鳳軍」,為了表明我對這份合同否認的態度,也為了否定我愛人代理人的身份,我又在他的名字上面寫上了 「not」!為了表示對補償數額的不滿,我在收款憑據上也寫上「not」!「not」是否定的意思!這個是眾所周知的常識!他們做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會連這點知識都不具備吧?之後,我想保存一份「合同」時,對方說協議還沒蓋章呢,而且市領導也指示不許給乙方!由此可見政府也明白此「協議」見不得光的(什麼邏輯?)。所以至今我沒有「合同」原件。

以上就是合同簽訂的詳細經過,既然省法院要求我把合同的來龍去脈說明一下,我就再次強調我的觀點:「not」就「不同意」這個「合同」!

嚴格地說,這份東西即便稱之為「合同」,也是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合同的主體既不是本案原告的我們,合同內容和性質也與本財產索賠案無關!而且,這個案子前後已經若干次質證審理,省院法官也說這個所謂「合同」與本案無關!同時,我們也在訴訟中多次向省高院對59號房產判決和這份狗屁不通的「合同」進行了申訴和說明!案卷中都有記載。那麼雙鴨山市中級法院在省高院第二次發回重新審的第三次審理中,對這份所謂合同也沒有進行質證,而被告每一次答辯仍然是 2003年的雙民初字第58號判決書中的答辯內容!那麼雙鴨山市法院是怎麼樣領會省高院的裁決的呢?他們以沒有經過質證的法院所謂「調取」的證人證言做為證據,指鹿為馬!顛倒黑白!而且明明是與被拆遷人姚東江「簽定」的合同(而且是沒有姚東江及委託代理人簽字的無效合同),竟然以此為藉口(明明合同乙方是姚東江,卻錯誤認定是與陳鳳軍簽定)繼續駁回我們的訴求!(2007)雙民初字第19號判決書就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是非顛倒,歪曲事實,荒唐之極!

雙鴨山市政府對我家實施的「拆遷」,純粹是「先姦後殺,毀房滅跡」!是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嚴重侵犯!如今《物權法》已經實施,請省法院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物權,以法律的精神還我公道!對一個人的不公是對天下人的不公!為了公平公正,為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我堅信法律是嚴肅而公正的!懷著對法律的崇尚我將勇往直前!

王潔:13664541059

我曾經有一個健全而溫馨的殷實家庭,實事求是地說,我們的後半生都不會因為經濟問題而擔心!我愛人曾經是市政協委員,96年贊助過10個貧困兒童,我們沒有做過寐良心的事情!我們與人為善,悉心經營著我們的生意---東北墾區的一個小型農場和深圳的一家東北大米批零公司!我們在當地曾經是市委(內參)樹立的 "開闢農業產業"的先進典型!

可是,2001年我們還在外地做生意的時候,當地政府(政府領導大多更換)為了拿我這個"厲害"的人家下手,殺雞嚇猴,威嚇其他動遷戶!我家700平米的房產被"拆遷名義,私闖民宅!哄搶財產!夷為平地!"當我們得知消息趕回去討要說法的時候,政府指揮部(由市政府各個委辦局和公檢法機關組成,總指揮是市長)干預和"指導"法院千方百計庇護違法犯罪行為!他們勾結一些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歪曲事實,指鹿為馬,為了推卸罪責,硬是往死裡整我們!我幾次去北京上告,他們幾次派公安人員到北京軟硬兼施,往回截我.我被迫走訴訟程序,他們又從市中級法院省高法,上串下跳!致使我的案子從2002年起訴到現在的6 年時間裏,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上訴----再發回---再上訴!市中院三次不公判決,省高院兩次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使用法律錯誤"發回責成重新審判!現在我還在上訴!可是面對這樣的"流氓政府無賴法院"我能怎麼辦?!這樣惡性循環的後果就是拖垮我們,迫害我們!直至我們喪失反抗能力,束手就擒!!

為了真理,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權利,我們早已經放棄了所有的生意,全身心地跟"流氓政府、無賴法院"進行不屈不撓的堅強鬥爭!由於身心遭受強烈打擊,,我愛人得了腦血栓,失去了工作和維權能力!而我也是心力憔悴,面對兩個上學的孩子,面對我們今後的生活道路,我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請好心的人們幫助我,我現在也無以為報,只能祝好人一生平安!!

受害人: 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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