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行凶者均被判刑,而主謀雇凶者竟然無罪!」9月26日下午,鹽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幹部尤健將坐在記者對面,憤憤說道。2004年8月9日晚上,他在回家途中突然遭4名陌生男子的毆打,造成右耳鼓膜穿孔,法醫鑑定為輕傷。
「2年多的等待,現在卻等來這樣的判決結果,太難接受了。」尤健將嘆了一口氣。
據瞭解,鹽城市檢察院已對此案提起抗訴。
回家途中遭遇襲擊
尤健將說,「案發3天前就有跡象,只是沒想到會是我的同事導演的。」
2004年,尤健將還是亭湖分局公平交易辦公室主任。「8月7日下午,我和城西工商所執法人員坐車前往鹽城市計量測試所鑑定‘鬼尺’(短斤少兩的捲尺)。途中,我無意發現一輛摩托車尾隨在後,車上坐著2個小夥子。」尤健將說,「他們始終與我們保持一段距離,不緊不慢。我們回到局裡,摩托車也跟到門口。」
為了確認是否被跟蹤,尤健將和同事騎上摩托車故意在附近馬路來回兜圈子,那輛摩托車也緊跟著不放。「見跟蹤人如此囂張,我們就停下車,走過去責問他們為何跟蹤,但對方什麼話也不說,騎著車一溜煙跑了。」尤健將說:「由於我們正在查處幾個福建人用 ‘鬼尺’買賣木材的行為,所以我們誤以為是福建人所為。」
3天後,歹徒終於向尤健將動手了。「8月9日晚上9點30分左右,我和同事在飯店吃飯出來,剛分手走到馬路對面時,突然五六個‘小混混’衝過來圍住我,什麼話也不說,對我就是拳打腳踢。在我倒地時,我認出了其中一個光頭青年就是3天前跟蹤我的。」尤健將回憶道,「我強忍疼痛,從地上爬起來,大聲呼救。剛走不遠的同事聽到後,立即折身跑過來。歹徒見狀,迅速分頭逃之夭夭。」
隨後,尤健將被送到醫院,經檢查,除多處皮下組織損傷外,最為嚴重的是右耳鼓膜外傷性穿孔。8月11日,鹽城市公安局法醫鑑定結論為輕傷。
工商幹部涉嫌雇凶
案發後,鹽城市公安機關高度重,立即抽調人員進行偵查。隨著偵查的深入,辦案民警發現尤健將的同事——鹽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副科長陳某有著重大嫌疑。
從通訊部門調得的幾名行凶者通話記錄反映,案發前後,行凶者與陳某聯繫頻繁,通話記錄上,不僅有陳某辦公室的電話號碼、 小靈通號碼,還有其手機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其中在尤健將被打第二天,與一行凶者通話6次。
2005年上半年,4名行凶在逃的歹徒陸續被抓獲歸案,案件也隨之告破。行凶者交代了陳某策劃這起雇凶傷害尤健將的全過程。
據陳某交代,因工作上與尤健將產生矛盾,遂產生報復念頭。2004年的一天晚上,他打電話約朱某到咖啡廳,讓其找人「教訓」尤健將。過了幾天,朱某等人來到工商局,他告知了尤健將的體貌特徵和辦公室方位。
同年9月25日,陳某被監視居住,後轉為取保候審。
「想不到他的心胸這麼狹窄,報復心這麼強。」獲知陳某涉嫌雇凶後,尤健將既驚訝又覺正常, 「2004年5月,我和同事查處一起偽造資質證書案時,陳某帶人多次過來說情,但都被我們拒絕。後來,我們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當事人被罰款10萬元,並追究了刑事責任。事後,陳某認定是我從中作梗,與他過不去。」
判決無罪引發爭議
今年3月31日,鹽城市亭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陳某和4名行凶者提起公訴。
9月4日,尤健將收到了亭湖區法院對此案的刑事判決書。4名行凶者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陳某則被判無罪。
判決書上稱,公訴機關僅憑陳某的有罪供述和行凶者與陳某的通話記錄,指控陳某犯罪,證據不足。「通話記錄雖能證實陳某案發前後與行凶者有過聯繫,但不足以證明聯繫內容,該證據無排他性。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為證言並據以定案;陳某庭前供述反覆,庭審中又翻供,且同案犯的供述不穩定,不可採信陳某的有罪供述。」
對此判決結果,尤健將當即表示難以接受,「判決書上多處與事實不符。陳某原是亭湖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副科長,判決書上卻稱是消防保衛科副科長。」尤健將說,「案件快偵破時,陳某2次通過局領導要求與我和解,均被我拒絕。這是公開的不爭事實。」
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一民警認為,整個案件從頭到尾都是依法辦理的,所有證據真實,不存在刑訊逼供。
亭湖區檢察院工作人員說,亭湖區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已有鹽城市檢察院提起抗訴。至於哪些地方存在錯誤,這位工作人員沒有透露,「鹽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你們可以去聽聽,一切就知道了。」
相關人員態度曖昧
為進一步瞭解情況,記者多方尋找陳某,但均未果。鹽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工作人員說,「陳某身體有病,上班不正常,有時來有時不來。」
記者問能否提供陳某聯繫電話時,這位工作人員答應幫助找找看,之後便去了一間辦公室,半個小時返回,一臉歉意地說,「他的號碼經常換,我們現在也找不到他了。」
記者問,陳某是你們單位職工,還正常來領工資,怎麼會找不到呢。這位工作人員苦笑著說:「有些事,我們也做不了主。」
記者又找了亭湖分局其他幾名工商幹部,都表示:「事情比較複雜,大家又是同事,不便談。」該局辦公室負責人說,案件已拖了很久,等到法院終審後,工商部門會根據判決結果和相關法規,對陳某作出相應的處理。 来源:
「2年多的等待,現在卻等來這樣的判決結果,太難接受了。」尤健將嘆了一口氣。
據瞭解,鹽城市檢察院已對此案提起抗訴。
回家途中遭遇襲擊
尤健將說,「案發3天前就有跡象,只是沒想到會是我的同事導演的。」
2004年,尤健將還是亭湖分局公平交易辦公室主任。「8月7日下午,我和城西工商所執法人員坐車前往鹽城市計量測試所鑑定‘鬼尺’(短斤少兩的捲尺)。途中,我無意發現一輛摩托車尾隨在後,車上坐著2個小夥子。」尤健將說,「他們始終與我們保持一段距離,不緊不慢。我們回到局裡,摩托車也跟到門口。」
為了確認是否被跟蹤,尤健將和同事騎上摩托車故意在附近馬路來回兜圈子,那輛摩托車也緊跟著不放。「見跟蹤人如此囂張,我們就停下車,走過去責問他們為何跟蹤,但對方什麼話也不說,騎著車一溜煙跑了。」尤健將說:「由於我們正在查處幾個福建人用 ‘鬼尺’買賣木材的行為,所以我們誤以為是福建人所為。」
3天後,歹徒終於向尤健將動手了。「8月9日晚上9點30分左右,我和同事在飯店吃飯出來,剛分手走到馬路對面時,突然五六個‘小混混’衝過來圍住我,什麼話也不說,對我就是拳打腳踢。在我倒地時,我認出了其中一個光頭青年就是3天前跟蹤我的。」尤健將回憶道,「我強忍疼痛,從地上爬起來,大聲呼救。剛走不遠的同事聽到後,立即折身跑過來。歹徒見狀,迅速分頭逃之夭夭。」
隨後,尤健將被送到醫院,經檢查,除多處皮下組織損傷外,最為嚴重的是右耳鼓膜外傷性穿孔。8月11日,鹽城市公安局法醫鑑定結論為輕傷。
工商幹部涉嫌雇凶
案發後,鹽城市公安機關高度重,立即抽調人員進行偵查。隨著偵查的深入,辦案民警發現尤健將的同事——鹽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副科長陳某有著重大嫌疑。
從通訊部門調得的幾名行凶者通話記錄反映,案發前後,行凶者與陳某聯繫頻繁,通話記錄上,不僅有陳某辦公室的電話號碼、 小靈通號碼,還有其手機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其中在尤健將被打第二天,與一行凶者通話6次。
2005年上半年,4名行凶在逃的歹徒陸續被抓獲歸案,案件也隨之告破。行凶者交代了陳某策劃這起雇凶傷害尤健將的全過程。
據陳某交代,因工作上與尤健將產生矛盾,遂產生報復念頭。2004年的一天晚上,他打電話約朱某到咖啡廳,讓其找人「教訓」尤健將。過了幾天,朱某等人來到工商局,他告知了尤健將的體貌特徵和辦公室方位。
同年9月25日,陳某被監視居住,後轉為取保候審。
「想不到他的心胸這麼狹窄,報復心這麼強。」獲知陳某涉嫌雇凶後,尤健將既驚訝又覺正常, 「2004年5月,我和同事查處一起偽造資質證書案時,陳某帶人多次過來說情,但都被我們拒絕。後來,我們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當事人被罰款10萬元,並追究了刑事責任。事後,陳某認定是我從中作梗,與他過不去。」
判決無罪引發爭議
今年3月31日,鹽城市亭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陳某和4名行凶者提起公訴。
9月4日,尤健將收到了亭湖區法院對此案的刑事判決書。4名行凶者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陳某則被判無罪。
判決書上稱,公訴機關僅憑陳某的有罪供述和行凶者與陳某的通話記錄,指控陳某犯罪,證據不足。「通話記錄雖能證實陳某案發前後與行凶者有過聯繫,但不足以證明聯繫內容,該證據無排他性。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為證言並據以定案;陳某庭前供述反覆,庭審中又翻供,且同案犯的供述不穩定,不可採信陳某的有罪供述。」
對此判決結果,尤健將當即表示難以接受,「判決書上多處與事實不符。陳某原是亭湖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副科長,判決書上卻稱是消防保衛科副科長。」尤健將說,「案件快偵破時,陳某2次通過局領導要求與我和解,均被我拒絕。這是公開的不爭事實。」
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一民警認為,整個案件從頭到尾都是依法辦理的,所有證據真實,不存在刑訊逼供。
亭湖區檢察院工作人員說,亭湖區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已有鹽城市檢察院提起抗訴。至於哪些地方存在錯誤,這位工作人員沒有透露,「鹽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你們可以去聽聽,一切就知道了。」
相關人員態度曖昧
為進一步瞭解情況,記者多方尋找陳某,但均未果。鹽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工作人員說,「陳某身體有病,上班不正常,有時來有時不來。」
記者問能否提供陳某聯繫電話時,這位工作人員答應幫助找找看,之後便去了一間辦公室,半個小時返回,一臉歉意地說,「他的號碼經常換,我們現在也找不到他了。」
記者問,陳某是你們單位職工,還正常來領工資,怎麼會找不到呢。這位工作人員苦笑著說:「有些事,我們也做不了主。」
記者又找了亭湖分局其他幾名工商幹部,都表示:「事情比較複雜,大家又是同事,不便談。」該局辦公室負責人說,案件已拖了很久,等到法院終審後,工商部門會根據判決結果和相關法規,對陳某作出相應的處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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