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行凶者均被判刑,而主谋雇凶者竟然无罪!”9月26日下午,盐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干部尤健将坐在记者对面,愤愤说道。2004年8月9日晚上,他在回家途中突然遭4名陌生男子的殴打,造成右耳鼓膜穿孔,法医鉴定为轻伤。
“2年多的等待,现在却等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太难接受了。”尤健将叹了一口气。
据了解,盐城市检察院已对此案提起抗诉。
回家途中遭遇袭击
尤健将说,“案发3天前就有迹象,只是没想到会是我的同事导演的。”
2004年,尤健将还是亭湖分局公平交易办公室主任。“8月7日下午,我和城西工商所执法人员坐车前往盐城市计量测试所鉴定‘鬼尺’(短斤少两的卷尺)。途中,我无意发现一辆摩托车尾随在后,车上坐着2个小伙子。”尤健将说,“他们始终与我们保持一段距离,不紧不慢。我们回到局里,摩托车也跟到门口。”
为了确认是否被跟踪,尤健将和同事骑上摩托车故意在附近马路来回兜圈子,那辆摩托车也紧跟着不放。“见跟踪人如此嚣张,我们就停下车,走过去责问他们为何跟踪,但对方什么话也不说,骑着车一溜烟跑了。”尤健将说:“由于我们正在查处几个福建人用 ‘鬼尺’买卖木材的行为,所以我们误以为是福建人所为。”
3天后,歹徒终于向尤健将动手了。“8月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在饭店吃饭出来,刚分手走到马路对面时,突然五六个‘小混混’冲过来围住我,什么话也不说,对我就是拳打脚踢。在我倒地时,我认出了其中一个光头青年就是3天前跟踪我的。”尤健将回忆道,“我强忍疼痛,从地上爬起来,大声呼救。刚走不远的同事听到后,立即折身跑过来。歹徒见状,迅速分头逃之夭夭。”
随后,尤健将被送到医院,经检查,除多处皮下组织损伤外,最为严重的是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8月11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工商干部涉嫌雇凶
案发后,盐城市公安机关高度重,立即抽调人员进行侦查。随着侦查的深入,办案民警发现尤健将的同事——盐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副科长陈某有着重大嫌疑。
从通讯部门调得的几名行凶者通话记录反映,案发前后,行凶者与陈某联系频繁,通话记录上,不仅有陈某办公室的电话号码、 小灵通号码,还有其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号码,其中在尤健将被打第二天,与一行凶者通话6次。
2005年上半年,4名行凶在逃的歹徒陆续被抓获归案,案件也随之告破。行凶者交代了陈某策划这起雇凶伤害尤健将的全过程。
据陈某交代,因工作上与尤健将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念头。2004年的一天晚上,他打电话约朱某到咖啡厅,让其找人“教训”尤健将。过了几天,朱某等人来到工商局,他告知了尤健将的体貌特征和办公室方位。
同年9月25日,陈某被监视居住,后转为取保候审。
“想不到他的心胸这么狭窄,报复心这么强。”获知陈某涉嫌雇凶后,尤健将既惊讶又觉正常, “2004年5月,我和同事查处一起伪造资质证书案时,陈某带人多次过来说情,但都被我们拒绝。后来,我们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当事人被罚款10万元,并追究了刑事责任。事后,陈某认定是我从中作梗,与他过不去。”
判决无罪引发争议
今年3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和4名行凶者提起公诉。
9月4日,尤健将收到了亭湖区法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书。4名行凶者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陈某则被判无罪。
判决书上称,公诉机关仅凭陈某的有罪供述和行凶者与陈某的通话记录,指控陈某犯罪,证据不足。“通话记录虽能证实陈某案发前后与行凶者有过联系,但不足以证明联系内容,该证据无排他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陈某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且同案犯的供述不稳定,不可采信陈某的有罪供述。”
对此判决结果,尤健将当即表示难以接受,“判决书上多处与事实不符。陈某原是亭湖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副科长,判决书上却称是消防保卫科副科长。”尤健将说,“案件快侦破时,陈某2次通过局领导要求与我和解,均被我拒绝。这是公开的不争事实。”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一民警认为,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是依法办理的,所有证据真实,不存在刑讯逼供。
亭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亭湖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已有盐城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至于哪些地方存在错误,这位工作人员没有透露,“盐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你们可以去听听,一切就知道了。”
相关人员态度暧昧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多方寻找陈某,但均未果。盐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工作人员说,“陈某身体有病,上班不正常,有时来有时不来。”
记者问能否提供陈某联系电话时,这位工作人员答应帮助找找看,之后便去了一间办公室,半个小时返回,一脸歉意地说,“他的号码经常换,我们现在也找不到他了。”
记者问,陈某是你们单位职工,还正常来领工资,怎么会找不到呢。这位工作人员苦笑着说:“有些事,我们也做不了主。”
记者又找了亭湖分局其他几名工商干部,都表示:“事情比较复杂,大家又是同事,不便谈。”该局办公室负责人说,案件已拖了很久,等到法院终审后,工商部门会根据判决结果和相关法规,对陈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来源:
“2年多的等待,现在却等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太难接受了。”尤健将叹了一口气。
据了解,盐城市检察院已对此案提起抗诉。
回家途中遭遇袭击
尤健将说,“案发3天前就有迹象,只是没想到会是我的同事导演的。”
2004年,尤健将还是亭湖分局公平交易办公室主任。“8月7日下午,我和城西工商所执法人员坐车前往盐城市计量测试所鉴定‘鬼尺’(短斤少两的卷尺)。途中,我无意发现一辆摩托车尾随在后,车上坐着2个小伙子。”尤健将说,“他们始终与我们保持一段距离,不紧不慢。我们回到局里,摩托车也跟到门口。”
为了确认是否被跟踪,尤健将和同事骑上摩托车故意在附近马路来回兜圈子,那辆摩托车也紧跟着不放。“见跟踪人如此嚣张,我们就停下车,走过去责问他们为何跟踪,但对方什么话也不说,骑着车一溜烟跑了。”尤健将说:“由于我们正在查处几个福建人用 ‘鬼尺’买卖木材的行为,所以我们误以为是福建人所为。”
3天后,歹徒终于向尤健将动手了。“8月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在饭店吃饭出来,刚分手走到马路对面时,突然五六个‘小混混’冲过来围住我,什么话也不说,对我就是拳打脚踢。在我倒地时,我认出了其中一个光头青年就是3天前跟踪我的。”尤健将回忆道,“我强忍疼痛,从地上爬起来,大声呼救。刚走不远的同事听到后,立即折身跑过来。歹徒见状,迅速分头逃之夭夭。”
随后,尤健将被送到医院,经检查,除多处皮下组织损伤外,最为严重的是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8月11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工商干部涉嫌雇凶
案发后,盐城市公安机关高度重,立即抽调人员进行侦查。随着侦查的深入,办案民警发现尤健将的同事——盐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副科长陈某有着重大嫌疑。
从通讯部门调得的几名行凶者通话记录反映,案发前后,行凶者与陈某联系频繁,通话记录上,不仅有陈某办公室的电话号码、 小灵通号码,还有其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号码,其中在尤健将被打第二天,与一行凶者通话6次。
2005年上半年,4名行凶在逃的歹徒陆续被抓获归案,案件也随之告破。行凶者交代了陈某策划这起雇凶伤害尤健将的全过程。
据陈某交代,因工作上与尤健将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念头。2004年的一天晚上,他打电话约朱某到咖啡厅,让其找人“教训”尤健将。过了几天,朱某等人来到工商局,他告知了尤健将的体貌特征和办公室方位。
同年9月25日,陈某被监视居住,后转为取保候审。
“想不到他的心胸这么狭窄,报复心这么强。”获知陈某涉嫌雇凶后,尤健将既惊讶又觉正常, “2004年5月,我和同事查处一起伪造资质证书案时,陈某带人多次过来说情,但都被我们拒绝。后来,我们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当事人被罚款10万元,并追究了刑事责任。事后,陈某认定是我从中作梗,与他过不去。”
判决无罪引发争议
今年3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和4名行凶者提起公诉。
9月4日,尤健将收到了亭湖区法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书。4名行凶者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陈某则被判无罪。
判决书上称,公诉机关仅凭陈某的有罪供述和行凶者与陈某的通话记录,指控陈某犯罪,证据不足。“通话记录虽能证实陈某案发前后与行凶者有过联系,但不足以证明联系内容,该证据无排他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陈某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且同案犯的供述不稳定,不可采信陈某的有罪供述。”
对此判决结果,尤健将当即表示难以接受,“判决书上多处与事实不符。陈某原是亭湖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副科长,判决书上却称是消防保卫科副科长。”尤健将说,“案件快侦破时,陈某2次通过局领导要求与我和解,均被我拒绝。这是公开的不争事实。”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一民警认为,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是依法办理的,所有证据真实,不存在刑讯逼供。
亭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亭湖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已有盐城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至于哪些地方存在错误,这位工作人员没有透露,“盐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你们可以去听听,一切就知道了。”
相关人员态度暧昧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多方寻找陈某,但均未果。盐城市工商局亭湖分局工作人员说,“陈某身体有病,上班不正常,有时来有时不来。”
记者问能否提供陈某联系电话时,这位工作人员答应帮助找找看,之后便去了一间办公室,半个小时返回,一脸歉意地说,“他的号码经常换,我们现在也找不到他了。”
记者问,陈某是你们单位职工,还正常来领工资,怎么会找不到呢。这位工作人员苦笑着说:“有些事,我们也做不了主。”
记者又找了亭湖分局其他几名工商干部,都表示:“事情比较复杂,大家又是同事,不便谈。”该局办公室负责人说,案件已拖了很久,等到法院终审后,工商部门会根据判决结果和相关法规,对陈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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