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支持:孫洪文律師
「當我離開這世界時,請你們不要擔心,就當沒有我這個人好了,免得給你們添麻煩,再見了。」
這是浙江溫州市民吳立俊、吳芙蓉夫婦未滿16歲的女兒吳雯雯的臨終絕筆。只因未扎頭髮而遭到老師拒考, 2006年1月16日,這位花季少女懷著對班主任老師的不滿,跳入了冰冷的九山湖中……
悲痛遠沒有結束。吳雯雯自殺後,家長要求校方承擔相應責任得不到滿足後,家長將溫州市第七中學和班主任邱雪梅起訴至溫州市鹿城區法院。首次開庭,被告方教師在己方律師發言後集體持續整齊、熱烈鼓掌喝采,導致原告吳立俊情緒激動,拍案而起,引起法庭騷動,審判長被迫宣布休庭。
至今,吳雯雯仍一個人躺在寒冷的殯儀館裡。
事因:未扎頭髮遭拒考 花季少女殞命
吳雯雯是溫州市第七中學初二(5)班的優秀學生,平時比較文靜,性格比較內向。2005年10月,雯雯應班主任邱雪梅要求到其家補習數學,同時有十餘位同學一起在邱雪梅家中補習,學費200元。邱雪梅多次向雯雯催要,雯雯說待考試結束到老師家拜年一起交時,邱雪梅顯得很不高興。
2006年1月16日13點05分,雯雯在家洗過頭後由母親吳芙蓉將她送到學校參加期末考試,進考場時被邱雪梅攔住,要她把辮子紮好以後再進考場。雯雯到校外小店買了扎頭繩紮好辮子再回到學校時,老師以其已超過1點30分為由拒讓其進入考場。1點35分吳芙蓉接到女兒打來的電話:「媽媽,老師不讓我進去考試。」吳芙蓉放下電話,立刻趕到學校向門衛說明情況後進學校尋找,但找遍所有的考場,均不見雯雯的人影,找到邱雪梅詢問,邱雪梅說:我叫吳雯雯去紮好辮子再來考試,但現在時間已經超過,不能入考了。吳芙蓉求邱雪梅說:我再去找雯雯,如果找到了請讓她進去考試好嗎?邱雪梅說:可以。但是,吳芙蓉一直沒有找到愛女雯雯。
15點37分,邱雪梅打電話給雯雯的父親吳立俊:「吳雯雯找到了嗎?她今天沒來考試,語文成績是0分。我先提醒你。」
22點25分,因為一直找不到雯雯,吳立俊向警方報了警。凌晨時分,警方在九山湖發現了雯雯的屍體,並在其書包裡發現了一封遺書。
那麼,雯雯究竟為何會走上不歸路?溫七中大門口對面小店的一位50多歲大媽向記者證實,事發當日下午1時半左右,雯雯被拒考後曾在她店裡打電話給媽媽哭訴:「老師不讓我考試。」大媽還勸她:「你先去,老師不會不讓你考,肯定會讓你考的。」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另一個細節:雯雯去校門口外另一家小店買頭繩時,還順帶買了一條項鏈。小店的女老闆說:雯雯經常逛她的小店,所以認識。16日下午,雯雯慌慌張張地來到小店,要了一根頭繩,順帶把已經看好的項鏈也買了下來。
女老闆說:「這麼愛漂亮,應該不會去尋短見。」
可是,誰也沒想到,她竟會以死抗爭。
原告:校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公開道歉
雯雯自殺後,吳氏夫婦要求校方承擔相應責任並在當地媒體公開道歉,校方提出可給家屬補償7萬元,但家屬必須承認吳雯雯之死屬意外事故。雙方協商不成,雯雯的父母吳立俊和吳芙蓉以溫州第七中學和女兒班主任邱雪梅老師「非法剝奪考試權」、「管理不當」等為由,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女兒死亡補償費、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60萬元。
被告:不關學校事 訴訟請求駁回
被告律師在代理詞中稱,遲到多少時間取消考試資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完全是學校教育自主權的範疇。依據獲取的證據,完全可以認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學生自殺事件,與學校並無關聯,學校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故而,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事實上,吳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場認為遲到後離開學校。因此,原告要求學校承擔賠償民事責任不符法律規定,應予以駁回。
庭審現場:老師擊掌喝采家長震怒
4月17日下午4時30分,法院進入辯論階段,被告代理律師發言後,被告方來參加旁聽的五六十名老師代表竟然集體熱烈擊掌喝采。吳立俊頓時情緒激動起來,拍案而起:「我的女兒含冤而死,你們還這麼高興!良知何在?師德何存?」原告家屬也紛紛起立表示不滿。審判長被迫宣布休庭,並定於兩天後再開庭。
據瞭解,當時庭審現場擊掌喝采的除了溫七中的數十名教師外還包括該校部分領導。吳立俊告訴記者,他親自看到該校副校長和校辦主任等人也在擊掌喝采「大軍」中,甚至溫州市教育局有關領導也在庭審現場並參與了擊掌喝采。
4月20日下午,法庭再次開審此案。庭審中,原告吳芙蓉一度情緒失控,悲傷痛哭,導致法庭再度休庭。隨後,吳立俊當庭以狀告溫州市政府行政不作為案已被受理為由提出撤訴申請。合議庭經過緊急商議後宣布,等待行政訴訟結果,本案終止審理。
律師觀點:規定不應成為漠視生命理由
本案是一起由傳統教育模式及教師武斷教育行為親手導演的人間悲劇,而花季女孩吳雯雯無疑是這場人間悲劇中的犧牲品。
根據案情介紹,女孩參加期末考試步入考場,被班主任老師邱雪梅以頭髮鬆散為由阻攔,並要求其把頭髮紮好後再進行考試。女孩只好順從班主任的指示去買頭繩,待紮好頭髮回來後卻延誤了考試入場時間,老師又以超過考試入場時間為由拒絕其參加考試,於是才有了後來的女孩一時想不開、懷著對班主任老師的不滿、投湖自盡的悲劇發生。
究其女孩自殺的外在因素主要是由於臨進考場,不想被班主任老師僅以頭髮沒有紮好為由拒絕入內,待頭髮紮好後又因為延誤了考試時間再次遭到拒絕。老師的做法是否正當呢?顯然,沒有紮好頭髮就不讓參加考試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這是班主任老師的武斷專橫,不但不當,而且違法,她粗暴地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受教育這一基本權利。
那是不是發生了老師及校方干涉女孩正常參加考試,就必然發生女孩自殺這一可悲後果呢?顯然也不是,女孩的自殺有其自身的心理因素。這起事件凸顯了我國當前學校及家長教育的盲區:只注重學歷教育而忽視了學生的生活及生存教育,教育出的學生必然是高分低能,甚至連最基本的生存問題都難以保護。
從以上情節分析,導致女孩自殺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性格內向、心理脆弱、曲折感不強以外,作為教育方的溫州市第七中學及其班主任老師邱雪梅也難逃其教育不當、管理失職甚至是教育武斷專橫之責。所以女孩家屬在悲劇發生後要求校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固然不妥,但校方主張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更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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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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