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死緩制度規定,對於應判處死刑的罪犯,若不需立即執行,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觀後效,給予悔改機會。死刑緩期期間,罪犯若真誠悔改或立功,兩年期滿後,可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若拒絕悔改或犯新罪,經法定程序核准,就需執行死刑。
香港「星島日報」報導,湖北宜昌市中級法院審理髮現,劉志祥擔任漢口火車站長期間,得知漢口火車站招待所承包者高鐵柱準備舉報他違法情形,於是指使無業者彭支紅「修理」高鐵柱。
在劉志祥催促下,彭支紅指使另一名無業者馮立海毆打高鐵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馮立海邀約「長毛」(名不詳,在逃)等人攜帶彈簧刀、鐵管等凶器,前往高鐵柱住處毆打他,馮立海持匕首朝高鐵柱右大腿等處連刺數刀,導致高鐵柱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另外,一九九五年到二零零四年,劉志祥利用擔任漢口火車站長和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以各種名義貪污公款及公物,個人實得現金及物資折合共人民幣一千一百四十四萬元、五十二萬美元,以及三萬五千歐元。
法院審理髮現,這段期間,劉志祥利用職權,先後收受工程建築商、車票代售點負責人和所屬工作人員等的巨額款物一百六十多次,共人民幣一千四百三十五萬元。
法院發現,劉志祥還有人民幣五百二十七萬元、八十八萬七千美元、五萬八千歐元、港幣一百二十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不過,法院最後認定,由於劉志祥主動交代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追繳人民幣四千多萬元的非法所得。一審宣判後,劉志祥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對此,曾因舉報劉志祥,遭雇凶砍傷的前漢口車站員工張漢生憤慨地說,「判刑不公,貪污四千萬、還有命案在身,竟然不用死?」他表示,將與其他受害者上書吳邦國,以求公道。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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