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香港入境處遣返80位入境的臺灣法輪功學員,因過程中使用暴力,4名臺灣學員及香港法輪大法學會聯合控告香港入境處處長非法遣返,成為港臺首宗基本人權案,以及「一國兩制」與香港司法是否獨立的觀察指標,廣受國際矚目。
此案於去年9月下旬首度開庭,臺灣法輪功要求港府提出最關鍵的證據資料「黑名單」(監督名單),以及為何把臺灣學員放入黑名單的原因,和拒絕入境的相關指示等,共計九項重要證據資料。
最後高等法院承審法官夏正民在11月4日做出裁判,裁定其中最重要的七項證據資料港府都應該提出。
但此案卻出現意外逆轉,香港法院在判決之後卻遲遲不發出「執行命令」(Sealed Order),要求港府依照判決內容提出證據文件,反而通知雙方律師再度就「執行命令」中的文句內容開庭辯論,引起一陣嘩然。
而法院「執行命令」依判決內容底定之後,港府又再度以「公共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為由,拒絕提供這份令人矚目的監督名單及相關資料。
香港政府這一舉動,使得原本預計在2月初進入實質審理的司法程序被迫延後,6日到8日的開庭還是停留在程序上的審理,雙方律師將就法院應否同意港府以「公共利益豁免」拒絕提供黑名單,展開攻防。
4名原告朱婉琪、廖曉嵐、張震宇、盧麗卿,在開庭前夕聯合發布新聞稿,對香港政府玩弄司法、拒不交出黑名單表達強烈不滿。
他們表示,能理解港府遭受北京當局的壓力,因為「港府一旦交出法輪功黑名單,等於是昭告天下,他們協助中共破壞一國兩制,協助中共侵害港臺人民基本人權。」
他們說,「因此港府代表律師想盡一切玩弄司法的手段,不敢在司法的面前暴露出這份港府在受迫下而當了中共幫凶的如山鐵證。」但是他們呼籲港府尊重司法,將中共黑手徹底曝光,是彌補錯誤的最佳途徑。
4名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認為,港府不能僅以抽象的「公共利益」一詞為由,做成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的行政決定,而港府代表律師必須要向法官具體講清楚,如果交出這份黑名單,到底會損害香港哪些的公共利益?
另一名原告、香港法輪大法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先生表示:「什麼是我們香港人真正的公共利益呢?港府不交出名單,又提不出具體事證,不僅是真正侵害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權,更是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違反一國兩制,是真正的破壞香港的公共利益。」
他認為,港府把這些入境參加合法活動,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善良的臺灣學員放在黑名單上,使用暴力把他們遣送出境,「幫助中共邪惡政權,為虎作倀,真是港人之恥!」
朱婉琪最後強調,港府的行政決定必須受到司法的監督,以突顯香港法治及人權不容侵犯,她呼籲司法界一起關注港臺首宗基本人權案的所有審理過程。
(大紀元記者吳涔溪╱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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