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可選,男,76歲,山東省牟平縣龍泉鄉尤家泊子村人。1952年1月參加工作,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一廠三級工,月工資47元。1957年,畢可選因在工作上給領導提合理建議而被打成「壞分子」,開除公職,遣送老家進行勞動改造。後因本人多次上訪,1983年1月28日,北京市交通局做出了《關於畢可選問題複查結果的批示意見》,讓畢可選回廠上班。但是,廠方不同意,而且製造假文件,簽上畢的名字和「同意」二字,以弄虛作假的手法強迫退職,剝奪了畢的勞動權利。在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於1983年2月11日做出的《關於畢可選問題的處理情況》的最後一行,可以清楚地看到除了公司的大章外,還有鉛字列印的《同意:畢可選1983年2月12日》一行字,和廠方的處理決定整差一天!
2005年3月,畢到汽車修理公司一廠交涉,勞動部部長楊斌將山東省牟平縣龍泉鄉派出所做出的《關於撤消畢可選壞分子的決定》的法律文書強行扣留,不予返還,以至給以後的上訪造成很大困難。
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1982年12月10日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做出的《關於畢可選一案的複查結論》(節選):
1、鬧工資,鬧待遇,無理取鬧,揚言行凶……畢說,我們廠不是按勞付酬,國家剝削了我,揚言「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個」……要求調動工作,要求開出國證……
2、1957年9月……由於畢在工作中情緒不安,造成斷軸事故……根據分析,畢有嚴重個人主義,對工作不滿,有意識破壞;
3、堅持錯誤,屢教不改,要出國證到臺灣去幹……
4、……運動中拒不接受小組同志的批評幫助。
根據上述問題,經汽車修配廠總廠批准,將畢可選定為壞分子,開除廠籍,送回原籍農村監督生產處分。
……給予開除處分是應該的。但是,定為壞分子是定性錯誤,應予糾正……將原開除廠籍撤消,改按退職處理。
從上面的複查結論上可以看出,導致畢可選回到原籍農村勞動的根本原因不是所謂的錯誤,而是「壞分子」的定性。從那時代過來的人都明白「壞分子」的性質和敵人沒有什麼區別。第一條證據如果是真實的(弄虛作假亂扣帽子是大陸各種機關的強項和特長),我們可以知道畢可選的性格可能比較倔強,這充其量也屬於教育問題。
至於第二條「造成斷軸事故……」的錯誤,「根據分析,畢有嚴重個人主義,對工作不滿,有意識破壞」,則是愈加之罪何患無詞,更是荒唐透頂!「根據分析……有意識破壞」,而不是根據證據,這在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是不可想像的事情。
第三、四條無非是添油加醋,羅織罪名,為除名和定性進一步埋下伏筆。
「將畢可選定為壞分子,開除廠籍,送回原籍農村監督生產處分」,在大陸,受到這樣處分的人基本上就等於判了無期徒刑,沒有人再把你當人看,當人對待,你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另類。(「壞分子」一詞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性,但是,這樣的定性比法律還要厲害,這姑且也是大陸的一大特色吧)。既然導致畢可選回原籍勞動改造的根本原因是「壞分子」的定性,那麼當「應予糾正……將原開除廠籍撤消」後,理所當然地就應該恢復畢可選的職工身份和待遇,為什麼又要改為「按退職處理」?這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說不通的。
老人在山東省和北京市各個信訪辦都留下了辛酸的足跡,但是,沒有任何一個部門施以援手。從1958年--2005年,近半個世紀的上訪毫無結果。不知道這半個世紀畢可選老人是如何走過來的,不知道他走了多少路,花了多少錢,流了多少眼淚,遇到了多少困難,而支撐他的唯一力量就是對政府的信任!對正義的渴望!對法律的敬畏!而這一切都讓他大失所望。唯一留下的只有痛苦、辛酸、悲憤、傷心和無奈!這是幾乎所有上訪人共同的遭遇和感受。這是否是對「三個代表精神」的一個極大的諷刺--這是百姓的不幸和悲哀,更是政府的恥辱!一個社會如果沒有百姓正常有效而暢通無阻的求訴渠道,沒有公正和正義可言,這個國家就永遠不會有和諧!
畢可選老人以後的遭遇是善良的人為之揪心的,從目前大陸的社會狀況看,不會有樂觀的結局。即便老人有一個好的結局,他又能活幾天?他的一生都給毀壞了,給浪費了,給作踐了,給葬送了。他來到這個世界本來就是多餘的--雖然這種說法是殘忍的。
畢可選老人,願上帝保佑您,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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