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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國湧:與憲法相背離的言論何以大行其道?

 2005-08-27 19: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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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以中共中央的名義轉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強調了人大要講「三個堅持」,首先就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以「唯上」著稱、善於揣摩「上」意的《解放日報》馬上發表一篇與此相呼應的署名文章(8月 26日的《報刊文摘》轉載了此文的主要觀點),進行進一步的解讀,對人大的地位、作用,人大與執政黨的關係等都作了一系列令人觸目驚心的闡釋。古人說: 「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如此奇文豈能輕易放過。

文中毫不含糊地指出,「我們既不是行政主導,也不是立法主導,而是黨的統一領導」。「黨」才是 「核心」、「大腦」和「司令部」,對人大而言,「就是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在這前面還有一段更絕的奇文:「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政治意識,不能因為可以吸取人類文明成果,而忘了自己社會主義的國情;不能因為我們加強了與各國議會的交流,而生吞活剝別人的做法,照搬照抄結果弄得水土不服;不能因為看到人家的議員可以獨立活動、脫產活動,而忘了我們人大集體履職的特點;更不能因為資本主義國家是多黨、兩黨競爭體制,而忘了在我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

嗚呼,假如真的從奇文作者的「國情論」、「水土論」、「統一領導論」等邏輯出發,什麼「立法」、「行政」統統都可以不要,人大實在沒有再存在下去的必要,每年一次走過場的人代會人大也不須開了,各級人大機關完全可以關門大吉,以免浪費經費、時間和口舌,舉國上下只要老老實實、規規矩矩地接受「核心」、「大腦」和「司令部」的「統一領導」就可以了。然而,我們的現行憲法卻不是這樣寫的,憲法第一章《總綱》的第二條分明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章《國家機構》中的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第五十七條到七十八條則詳細規定了全國人大的各項職能、許可權,僅第六十二條就列舉了十五項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選舉國家元首,決定政府首腦和內閣人選,選舉法院、檢察院院長、決定戰爭與和平等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職權,第六十三條還賦予了人大有罷免從國家元首到「一府兩院」主要成員的權力。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則對地方各級人大的權力、職責作了細緻、明確的規定。既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權威,從整個憲法條文來看,我們都沒有辦法得出人大無足輕重的結論,更不像奇文作者闡釋的那樣,人大必須要服從「核心」、「大腦」和「司令部」的「統一領導」。

一句話,如果我們認真對照憲法文本,《解放日報》的這篇奇文就是明顯違憲的,除非他能明白地告訴我們憲法是騙人的幌子,不能當真的。這句話我相信奇文作者是不敢說的,《解放日報》也是不敢登的。既然如此,像這樣肆無忌憚、與憲法相背離的言論又何以能堂而皇之地發表在上海的大報上?更讓人不解的是作者竟然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的研究室主任,難道他連憲法也沒有學習過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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