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緣何草菅人命!
一起特大冤錯案,三個與綁架、勒索、殺人案絲毫沒有牽連的無辜因受刑訊逼供被屈打成招,九年來經歷中、高兩級法院五次判裁,福建省高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判不放,給當事人造成無限痛苦,給社會造成極大影響,法理何在?執法部門責任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特大冤錯案,三個與綁架、勒索、殺人案絲毫都沒有牽連的無辜因受刑訊逼供被屈打成招,九年來歷經中、高兩級法院五次判、裁,2002年9月5日第三次上訴到福建省高院,至今未作任何判決。
我們是福建省福清市人,是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被捕、至今尚羈押在福清看守所裡所謂的「綁架、勒索、殺人案」蒙冤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的父母親人。自他們無故被抓後,我們從不間斷地給各級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寫、寄了數也數不清的申冤、訴求狀,請求政府司法部門認真核實該案、釋放無辜、緝拿真凶。但我們的一切心血均如石沉大海,杳無音信。
一、本案已歷經三次一審判決,兩次二審裁定,福建省高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我們三家人的兒子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無故被福清公安懷疑參與當時福清發生的一起「綁架、勒索、殺人案」而受拘捕。但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無法對他們作出確實有罪的判決,而一直被長期羈押在看守所裡至今已經近九年了。在這期間,福州市中院雖多次憑著福清公安違法刑訊逼供、誘供而非法製造的被告人「供詞」和證人的「證詞」先後作出三份矛盾重重、不堪一駁的一審判決書,經兩次上訴後,福建省高級法院已經先後二次對兩次原一審判決作出「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罪的事實,只有三上訴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Ž 42;,且本案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訴人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訴人的指紋、腳印等,直接證據缺乏,因而,原審法院認定綁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本院認為,原本案發回重審後,僅補充對被告人林立峰懺悔信的筆跡鑑定,其它的問題和情節仍未查清。原判認定三被告人犯綁架罪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終審裁定。但是令人深感萬分遺憾和氣憤的是,本應是執法如山,代表公平、公正的福州市中院卻不顧人民的死活,在嚴重缺乏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對於二審法院作出的兩次終審裁定不屑一顧、置若罔聞。在沒有增加或補充任何足以認定黃、林、陳「犯罪」的證據,竟於2002年8月22日依然繼續堅持錯誤地認定黃、林、陳三無辜犯了「綁架、勒索、殺人罪」,再一次不倫不類地強行判處黃、林兩無辜死緩,以示「疑罪從輕」。在黨中央大力強調要依法治國的今天,福州市中院的如此作為,實在令人民百姓寒心。
九年來,我們三家曾先後為黃興等三無辜委託了九個具有較高法律水平的律師作為他們的辯護人。這些律師經過認真而慎重地查閱、研究了全部的案卷,併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後一致認為本案是一個十分典型的冤案。並自始至終一致為黃興等三人作了無罪的辯護意見。福建省法學會根據律師的請求,於2000年11月29日也邀請了廈門大學、福州大學、福建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等十多位資深的法律專家對本案進行了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福州市中院先後兩次對黃、林、陳三人所作出的判決均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錯誤的。(詳情可參閱「福建省法學會」閩法意2000第001號「法律意見書」。)
二、三嫌疑人和多個證人遭受長時間的非法拘禁和毒打逼供。
A、蒙冤被告人黃興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寫給福建省某部門領導的一封信中寫道:我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和陳夏影、陳梅芳、陳鳳珠、林晨、林傳奇(棋)還有林傳奇的兩個朋友一起去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從四月十二日到五月一日這段時間,我和陳夏影、陳梅芳、陳鳳珠始終都在一起(在這期間,林傳奇和林晨返回過福清,林傳奇再回到深圳的時間大約是四月二十四日,從四月二十四日到五月一日,也一步都沒離開過我們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我們從深圳回來後,一直都在福清市,直到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上午被公安人員拘留,當天晚上九點從刑警隊被提到宏路分局關押,晚上一點多公安人員來提審我,問我因什麼被拘留,我說「不知道」,公安人員就突然抓起凳子從我頭上猛砸下來,把我的頭打了一個洞,還叫我跪在鋼管上,後腳要伸直、要跪直,稍微姿勢有一點動,就遭他們拳打腳踢,就這個樣子一直跪到第二天早上六、七點……在這期間,我暈倒過二次,可是公安人員並沒有因此而放棄對我的折磨,他們又將我的雙手用手銬給銬起來,中間繫上一條繩子,叫我站在凳子上,他們把繩子繫在門楣上,然後他們把凳子踢倒,讓我的雙腳離開地面有一尺多高,還用棍棒、拳、腳往我的身上打,直打得我昏迷過去,屎尿曾被打流了三次,(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手腫得像饅頭,(到現在已有兩年多了,我手上的手銬傷痕還清晰可見)可是,當時不知是因為什麼事被毒打,聽公安人員講是「4.26」一案,說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他們要等我承認後才肯放我下來,最後,我實在受不了嚴刑毒打,被迫含冤承認。可是,我沒有作案,叫我怎麼說得出來?公安人員就說:「把108種刑具一件件都用過,如果能經得住,再從頭用一遍,看你能撐多久?」就這樣,連續5天5夜的車輪式的提審,他們不讓我睡、故意把空調開的很大、拿發霉的麵包硬要我吃、這班提審完再換一班、我如稍微打一個瞌睡,就棍、棒、拳到身,每提審一次,我都說「4.26案」 與我無關,可是,他們根本不理睬,回答我的只是一頓毒打,我受不了這非人的折磨與虐待,曾多次想輕 ;生,但因種種原因使我不能如願,又想到這樣一死還不是冤沉大海?所以不甘心,死也不瞑目。在福清市公安局刑警隊,潘明生所長要我畫綁架線路圖,我沒做 「4.26」案,根本就不懂得畫,潘明生就把自己畫好的線路圖叫我照著畫。在福清市海口派出所,潘明生把我在刑警隊畫不行的線路圖當面叫我再畫一張,可是日期被改動,刑警隊畫的那一張是6月6日,海口派出所畫的一張是7月12日,在海口派出所,潘明生多次用大頭針刺我身上與手指,還講如果筆錄做不行的話,還要用鉗子拔我的手指甲,可是我確實沒做「4,26」案,我又怎麼講得出來,公安人員用逼供、毒打、引供、提示的辦法使我筆錄與林立峰、陳夏影作的大致相同。
B.林立峰在一封寫給福建省某部門領導的信中,萬分憤怒地訴說被福清公安刑訊逼供、造假口供和被公安人員逼迫參與偽造「帶領公安人員指認拋屍現場」的錄相資料等事實。他在信中寫道:……直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早晨,我到朋友家玩時,被福清公安人員拘留,當天晚上九點多,公安人員將我從福清公安局裡提到福清市看守所旁邊的刑警隊養狼狗的地方,四個公安人員提審我。問我:「你知不知道是什麼事被我們公安機關拘留?」我回答:「不知道」兩個公安人員二話不說,就一腳把我踢倒在牆角,接著,他們對我拳打腳踢之後,就叫我跪在有砂的地上,將我的手反銬起來,並拿了一根一尺長拳頭般粗的木棍和一條自來水管,叫我跪時腿要伸直,腰和胸部要挺直……過了幾個時辰,我實在受不了,膝蓋腫了,而且起了水泡,我求他們不要這樣折磨我,他們不理睬我,還是問我交不交待,我說:「 6825;個事情我真的不知道,叫我如何回答你呢?」公安人員說:「到了這裡你還那麼口硬?根據群眾反映,你曾說死者是被人掐死,如果不是你作的,你如何會知道死者是被人掐死?」我回答他們:「死者怎麼死的,我是聽吳祖琳等人議論時講的,……」但是,我說什麼都沒有用,他們根本就不相信我,他們說我很頑固不化,「不拿一些手段給你嚐嚐你是不會老實交待。」說著,公安人員抽起木棍、自來水管朝我的手臂、後背、前胸、腿部不停地抽打,直到我經不住眼前一黑,跌倒在地上。但公安人員沒有因此停止對我的折磨,他們將我吊起,只有腳指頭支撐著全身的體重。這種種殘酷的折磨中的痛苦是言語難以表達的。在我真的受不了時,公安人員沒有把我放下,說要到我坦白交待才能放下。我堅持不住時,只好對他們說:「放下我,讓我休息一會兒,我會交待。」說完,他們將我放下,休息一會兒,他們叫我交待事情的經過。我說:「你們相信我,事情不是我所作,你們就是打死我,我也說不出什麼來。」 這時,一個公安人員就將我推到窗戶旁,將我上半身推在窗戶外,另一個公安人員慢慢地把手槍拿出來,將子彈上了膛,對我說:「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看你說不說,不說的話,我現在將你推出窗外,當作你逃跑拒捕被當場擊斃。」這時,我的心情十分的害怕,害怕他們將我推到窗外擊斃。在萬般無奈的生死關頭,我只能對他們說:「求你們別殺我,我說,我什麼都說。」他們就放下我,對我說:「算你聰明,不然的話後果你是知道的。」
並給我15分鐘時間給我回想事情的經過。在這15分鐘中我想了很多,很想能一死了之,但又想事情不是我做的,就這樣死去很不值得。心裏十分矛盾,但如果 「不交待」的話,害怕被公安人員槍斃,如「承認」的話,以後就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翻案」談何容易?在萬般無奈和種種殘忍的逼供、威脅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我沒有選擇的餘地,就憑自己的想像,想像自己如果是真的凶手,我會怎麼做的想法,將不是事實的情況告訴公安機關,並在公安人員提示下做了一份筆錄,並亂說黃興和陳夏影與我一起作這件案子,比如說寫紙條的事情,當時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後來公安人員把紙條給我看才知道內容……當我做完第一份筆錄後,我被送到福清市海口鎮派出所關押,號中的人都說刑警隊打人夠殘忍。當天中午,公安人員又來提審我,說我第一份筆錄做的不對,說我同案都將事情說了很仔細,整件事情都和我無關。雖然我亂做筆錄,但是我們三個人都各自亂說,如何能相同呢?他們筆錄做完,給我看,叫我看清楚,並當著我的面將第一份筆錄撕掉,將這份剛寫的筆錄(時間)寫作第一份時作的筆錄,這份筆錄是他們做的,但是,我是沒有辦法的,如果我不按他們的意思做,等待我的將是一陣毒打,……還有,開庭時播放的我當時帶刑警隊到拋屍現場、死者家、陳夏影家的情況,其實是這樣子的:九六年六月四日或五日(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晚上八、九點,我被七、八個公安人員帶到 5243;屍現場附近,他們叫我帶他們到拋屍現場(具體的地方),但我根本沒有作案,根本就不認識拋屍現場在哪裡,叫我如何帶他們去呢?但現實不容許我不帶,我就帶他們到處亂撞,撞了一會兒都沒有帶到,公安人員說我在玩弄他們,就打我,並對我說:「現在給你一個機會,現在我們讓你跑,等我數完10下,向你開槍,命好,你跑了;命不好,斃了算了。」我說:「我不跑。」他們就叫我老實帶路。我是在他們一點點的指導下,我才找到拋屍現場,(他們)又帶我走了幾遍,叫我認好路,明天上級會下來拍錄相,……「作案工具」尼龍繩、毛毯、透明膠布都是在無奈的情況下亂說,並還隨便帶刑警隊到賣尼龍繩的店說「作案的工具是在這裡買的」……
C.蒙冤被告人陳夏影,時年17歲,於1996年6月2日被抓時同樣受到福清公安殘酷的刑訊逼供。因為他們確實沒有做案,所以根本無從「招供」,但就是這樣的未成年人也照樣難逃魔掌。因為文化水平低,無法把當時受刑的過程進行確切的表述,但在1998年12月 17日和其他幾份親筆寫出的材料中還是十分憤怒地控訴道:「當時他們對我拳打腳踢,用木棍打我,打斷了兩根木棍,又改用鋼鞭對我抽打,還把我的雙手反銬在肩背後(即『肩背銬』)以後再把礦泉水一瓶一瓶地塞進去,塞到第三瓶不能再塞了,他們就用鐵棍插進去,狠命地撬開再塞。他們還把我背銬後高高地吊起來。儘管我痛得大聲哭叫、求救,但這些人根本不理睬,照樣拚命地折磨我,已經二年多了,手上被吊ż 96;爛的傷痕依然十分清晰可見。」
三、多個證人被非法拘禁、毒打,福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全部採用非法證據量刑定罪。
A、證人陳鳳珠(女)被非法拘禁在所謂的學習班里長達75天,遭受辦案人員毒打、逼證。
證人陳鳳珠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的一份材料中說:「6月26日(1996年)晚上十一點多,我被融城派出所的三個民警帶到融城所,他們向我瞭解我幾個人去深圳的情況,我就把我所知道的、能記得的都按事實告訴了他們。當問到陳夏影、黃興到深圳後有沒有中途跑回福清時,我告訴他們:『肯定沒有回去,因為我們每天都在一起,一直到最後一起回福清為止。』他們不相信我的話,就叫我把每天的情況都講出來。因為我所講的都可以證明黃興和陳夏影當時都在深圳,所以當我從4 月14日講到(回憶)4月25日時,他們就不讓我繼續再講下去。郭成長說我不老實,還騙我說:『別人都坦白了,都說他兩人有回去,你如果不坦白,就別想回家。
他們還拿出陳梅芳等人的『旁證』筆錄叫我看他們是怎樣做『筆錄』的,還念了其中的一些內容給我聽。但我還是按事實講,他們就拿了一根五、六十公分長的棍子進來,要我把雙腳跪在棍子上。跪下後,他們三個都圍上來,用巴掌打我耳光、打我的臉部,一邊打、一邊說:『坦白不坦白?快點坦白!』當時,因為我整個人的體重都壓在棍子上,骨頭硬頂著木頭,那種痛苦確實是無法形容的。但我實在不願講假話,也不知道該怎樣講假話,還是沒有亂說。他們更加發火? A就拿出一根小棍子拚命地抽打我的大腿。跪在木棍上的我被打的大哭,他們還是逼我坦白說陳、黃兩人中途有回福清。後來實在沒法,只好按他們的引導、提示亂說陳、黃4月25日有回福清、4月30日又到深圳。這個旁證筆錄完全是福清公安干警逼我說出的假話,是無中生有的偽證。因為陳夏影、黃興兩人自從和我們一起到深圳後,始終都沒有離開過我們,他們兩人絕對沒有中途回福清。6月26日,我從晚上11點被抓到派出所作『旁證』筆錄,一直到第二天7點多才草草結束。第二天,他們又把我用手銬整整銬了一天。傍晚5點左右又叫我繼續補充『筆錄』內容。到晚上9點多把我押送到『融城守法班』關押起來。7月5日,在陳夏影的母親作『旁證』筆錄時,融城派? X所副所長潘明生又把我叫到樓上,要我當著夏影母親的面指證說陳、黃中途有回過福清,要以此來迫使陳夏影的母親也要說這樣的假話。但我對這些公安干警的胡作非為十分氣憤,就面對著潘明生等人憤怒地說:『你們都是逼我、打我,要我講假話。……』潘明生見我敢這樣當面講他,氣壞了,就一拳朝我嘴上打來,並大吼:『快死去!快死去!(就是快滾開的意思)』。叫那個理短髮的民警趕快把我帶走。當我被帶到樓梯中部時,那理短髮的民警又在我頭上狠打了十幾下,直打得我頭昏眼花。就這樣,他們把我無故關押在『融城守法班』長達75天之久。我怎麼也沒想到,他們叫我來作『旁證』、『瞭解一些情況』卻如此狠毒地把我銬起來、逼我跪棍子、毒打我、關押我。我在派出所裡被迫違背良? 腄A說了假話,作了假旁證,這是錯誤的。但人在他們手中,如果不按照他們的要求說,他們肯定不會放過我。」
B.證人林傳奇麒)被非法拘禁37 天,遭受辦案人毒打、逼證。證人林傳奇(棋)與黃興、陳夏影等人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份一起從福清往深圳,並一起租住於寶安區,他是黃興、陳夏影沒有參與福清 「4.26綁架案』』的最關鍵的證人之一,他曾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在自己的家鄉向來調查的公安民警如實作了「黃興、陳夏影不可能作案」的筆錄。因為沒有使辦案人「如願」,當天他就被抓到福清縣縣城,囚禁於音西鎮蒼下村的一個山坡下的「學習班」裡(原公安局的一個拘留所)歷時37天,受盡了極其殘酷的毒打、逼證、騙證。在他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後的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福建三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他的部隊當著部隊首長的面,向他調查瞭解了他以及黃興、陳夏影的有關問題,現從中摘錄其中一部分:
……
律師:公安機關有否找過你,情況怎樣地請如實反映。
林說:回福清後,時間忘記了大約6月份左右,福清城關派出所有二個人到我高山後安村查找我,我發現後先躲到別人家。後(公安人員)先到林晨家,對林晨父說:瞭解情況不是抓走。先做林晨筆錄,我先回來,林晨做完筆錄也跑丟(掉)了,我在林晨樓上,公安人員就到樓上直接把我帶到城關派出所(下午四、五點),先關銬在聯防隊宿舍,(手銬銬在床上)關到第二天上午九點,有六、七人來審問我。我說這一段在深圳黃興、陳夏影與我在一起,5月3日一起回來,他們就說:你怎麼記(得)怎麼(這麼)清楚,人家都說他們不在深圳,你在編故事。說叫聯防隊打你一頓看你說不說。當晚又把我提到派出所審問,我還是一直沒啃(吭),另一個又過來擰我耳朵,我痛了就叫,他還說,那人用雞毛撣打你都不叫,我擰一下就叫。還一把一把地拔我頭髮,說你再不講,整你的辦法還多,頭髮拔光還拔你吊毛。另外幾個人吃了飯上來問,我還是實事求是說。又問我,你還有什麼別的說,如果還是這些話就不要說了。這晚上審問後就把我送到音西鎮的學習班去了。關在房間沒銬了。約十幾天,關學習班十幾天又來作一次筆錄。(原作三次筆錄)每次都叫我簽字。我還是那樣說,他們說我,「人家都自己承認了,你為什麼還給人家包庇?」過後幾天又來把我帶到城關派出所,又把我銬在辦公室,說你不能再像以前那樣包庇別人,你就永遠? ^不去了。連續三天幾個人連翻來做筆錄,第一天把我手銬在門窗(框)上十幾分鐘,問我,我受不了,我叫他放我下來我會給你說,放下後,我還是如實講,他說我騙他,又把我背著銬兩手,他們使勁拉我手,我立即暈丟(掉)了,他們又把我放了,給我水喝,坐一會恢復心神後,他還說我「你不要裝樣子,你裝暈,我照樣可以用水潑,把你醒過來。」後又問我,並叫我站馬步,站不直,就用腳踢,換班輪換幾次,我還是如實說。又用手銬反銬在大長椅腿上,我受不了又叫我跪在地上,我蹲起來,其中一人還拔槍(64式)說:「你再動就打死你」,(並用槍)捅我胸膛說,「讓你吐血」,後叫我跪到天亮7、8點,又說我編故事了,不理我了。刑警隊叫我去做筆錄,我被搞得沒 ;精神了,我說這事我不能亂說,他們越吊我越高,基本上只有腳尖達地。約一小時,說「何時想通何時放下」。我身子軟丟(掉),老想吐時才把我放下。給我水喝,我一喝就吐,後我困得受不了,又把(我)再關在派出所裡。我一進去又被牢裡人打。有十小時又把我叫出去做筆錄。他們去吃飯,我被銬在三樓辦公室椅子上,心想帶著椅走出門想跳下樓自盡,被他們抓回來打,並說你不說也不要緊,反正人家已經說了。我感到他們這樣逼我,不說過不去,不說也得說,人都沒感覺了,他們就採取念一句問我是不是,我就隨便點點頭,就這樣,作最後一次筆錄,還說早這樣也不要受這麼多苦了。還叫我簽名蓋手印,後送回學習班。後由我家人找關係保回去,關? ?37天,說以後不能外出,有事還要找我。我感到無緣無故把我抓去關打逼我口供,極不應該,很多人叫我去控告,我想過去事就算,去做自己的事。
C、證人楊雪雲(陳夏影的母親)被非法拘禁75天,被迫配合辦案人做了偽證。
她在一份控訴材料裡說:……1996年7月4日上午,我家裡又突然闖進七、八個便衣,把正在上班的我再次帶往融城派出所。他們先用手銬在一起,他們一開始就要我說我的兒子陳夏影4月份去深圳後中途有回來過。我不理他們,還是按事實說中途沒回。那個姓陳理平頭的民警見我不講兒子回來,就一下子把已經寫了一部分的筆錄撕掉。後過了三、四個小時,他們一個個吃飽午飯了,才改用拇指銬單獨把我銬了一整天。當天下午還是這樣,當我仍然如實說兒子? h深圳後中途肯定沒有回來,姓陳民警又一次停止了詢問,再次撕掉了筆錄。第二天(7月5日)派出所另一副所長潘明生又出馬了,他一見到我,二話沒說,就破口大罵:「婊子貨」、「X你媽」(奶)等不堪入耳的臭話,並且還是強迫我要承認兒子中途有回家,但是,我堅決不亂說,潘明生見我不按照他的要求說,就暴跳如雷,一下子衝到我的面前,一手抓住我的頭髮,緊接著一拳狠狠地打在我的頭上,一邊打還一邊罵:「婊子貨,我昨天就想打你了,你還不老實。」我見他們如此野蠻、兇惡,就一邊痛哭,一邊說:「我兒子確實沒有回來,你要我亂說我實在不知道怎麼說,如果你們硬要講他有回來就有回來,反正你們想怎麼說都可以。」潘明生聽後,立即在樓下一邊走(腋下還夾著一 20010;公文包)一邊胡說:「……中途確有回家……」、「進進出出好幾次……」、「……門只開了一條小縫……」、「……經常在裡邊把門反鎖上……」、 「給一次機會……從輕處理……」等等,等等。實際上這些內容都是他從陳梅芳等人的「筆錄」中搬過來作為我的筆錄內容,因為在7月4日,潘明生就把這些筆錄拿出來在我的面前,並告訴我「陳梅芳(小妹)他們都這樣說的」,說我還不老實說出來。當潘明生在做以上內容的口述時,那個姓陳理平頭的就不停地把潘的口述統統寫在筆錄紙上。我當時已經被潘明生打得頭昏昏沉沉的,本來就感到十分委屈和痛苦,我實在不理解共產黨的公安隊伍中怎麼會出現這樣無法無天的 191;法者。當潘明生以我的口氣口述完後,就強迫我在上面簽字,我不簽,他們就在紙上寫了「以上筆錄沒有出入」等字要我照抄在筆錄上,我還是不抄,潘明生又拉下臉來,張牙舞爪地又要打我,一邊滿嘴臭話地罵,一邊惡狠狠地說:「今天你如果不簽字,我馬上就把你送到那邊去(指拘留所或看守所),判你三年、五年的刑……」。見他滿臉殺氣,我想今天如不讓他們達到目的,他們一定不會放過我,實在毫無辦法,我只好一邊痛哭,一邊用顫抖的手在這份由公安民警編造了大量關鍵內容的筆錄上簽字、簽名,隨後,他們兩人又強逼我在上面按手印,我不按,姓陳的就一把抓住我的右手大拇指在印泥上蘸了後在筆錄上到處按手指模。他們拿到了這份可置我兒子和黃興、林立峰於死地的「 7;詞」後無比高興,就假惺惺地叫我不要哭,還拿出一盒「菊花茶」叫我喝,我沒有喝,當時,我哭得很厲害,他們又騙我說:「不要哭,過二、三天就放你回去。」可是,他們卻一直把我關了75天之久,使我精神和肉體遭受到極大的傷害。
在我被迫做這個「筆錄」的時候,我一再告訴他們說,我的兒子自4月中旬去深圳後,一直到5月頭才和黃興、鳳珠、小妹(梅芳)等人-起回來,他們一回來,立峰、大目(吳章文)、陳崢等人也都來了。如果你們不相信,可以去問鳳珠(鳳珠當時也被關在樓下土牢中)他們聽後,就到樓下把鳳珠帶上樓,叫她說。鳳珠當時十分氣憤,就當說他們的面說:「都是你們叫我亂說,我要說真話,剛把深圳後的第一天起講到4月25日時,你們就不 5753;我再說了。」潘明生聽到鳳珠竟敢這樣當面揭露他們違法取證的行為,就瞪起兩眼,一拳狠狠地打在陳鳳珠的臉上,並大罵:「我x你奶,婊子貨,快死去!」姓陳的立即把鳳珠押下樓去,走到樓梯時,陳鳳珠的頭又被那個姓陳的連打了十幾下。(這是鳳珠在我從樓上下來時在土牢的房裡對我說的)所有關在融城學習班的女人都會十分明顯地看到陳鳳珠身上(尤其是大腿部)青一塊、紫一塊的傷痕,她說,她就是被打得受不了,才不得不按他們的要求做「偽證」筆錄。
另,我的兒子5月初從深圳回來時,明明與鳳珠、小妹(梅芳)等人一起回來。還有大目、陳崢等都來我家,可是潘明生不讓我講他們是5月初回來的,也不讓說其他的人也在場,筆錄上也不寫 ;其他的人,只寫上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以上過程是完全真實的,如有虛假,由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D.證人陳煥輝被非法拘禁21天,並受到虐待。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在黃、林,陳三人被抓後的第三天,陳夏影的父母也被融城派出所的副所長林立、民警郭成長帶到派出所,由民警鄭蔭明、陳宗康出面瞭解情況,做詢問筆錄,因陳夏影的父親如實證明陳夏影在福清發生該案期間確實不在福清,更不在家裡,陳、鄭竟破口大罵,隨後就把他押送學習班進行非法拘禁,直至六月二十三日才給釋放。……今年6月26日晚上,當陳夏影的父親陳煥輝從外地回家剛洗完澡(尚穿三角褲)還沒來得及吃晚飯的時候,突然來了三個人,其中一個穿著公安制服,後來才知道他名叫楊 ;劍平,是刑警隊的一個中隊長,另一個青年人穿著便衣,但腰裡卻插著一支手槍,後來才知道他名叫薛浩,另一個後來才知道是名叫陳道平。他們三人一進陳家,見到陳夏影父親二話沒說,劈頭就說:「你叫陳煥輝吧,走,跟我們到公安局去一下。」陳夏影的父親從來沒見過他們三人,也不見他們三人出示證件和任何抓人的法律手續,在進臥室穿衣褲之際,心裏產生疑惑,開門出來的時間稍遲了幾分鐘(最多不超過10分鐘,可他們事後卻胡說什麼有半個鐘頭),他們就一腳把門踢開 (門被踢壞,至今歷歷可見)。接著,沒有辦理或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強行把陳夏影的父親陳煥輝帶走,? 鴗F刑警隊後,楊劍平說我們是執行局領導的命令的。在陳煥輝的再三抗議下,楊不知當時與哪個領導打了個電話後,就在他的辦公室裡匆匆忙忙地補辦一張「福清縣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並叫陳簽名。隨後,又把陳用車「送」到音西派出所關押在二樓的一個衛生間廁所)裡,並通知值班人員給他戴上手銬,並把手銬掛在鐵欄門上,讓他整夜整天坐著直到27日晚上十一點多,楊劍平和一個據介紹是公安局預審科姓鄭的一起把陳帶到音西派出所的三樓會議室做「詢問筆錄」,做完「詢問筆錄」後,又把陳帶下,由值班人員繼續給他戴上手銬,繼續把手銬在鐵欄門上(& #20174;6月26日晚上被關進廁所直到6月28日下午放出,陳煥輝的雙手日夜都被手銬銬住掛在加鎖的門上)。陳煥輝一直問那裡的公安人員,他究竟犯了什麼法,為何遭受如此虐待?他們竟無言以對,沒有一個能說出所以然。難道瞭解情況就該如此對待嗎?後來,有人告訴陳煥輝,因為你們會寫材料告公安局,會說他們辦冤案,你這樣做,公安局會放過你嗎?
E.證人葉琳等人也遭受非法拘禁、虐待,被逼迫編造偽證。
福州市中院(1998)榕刑初字第55號判決書、(1999)榕刑初字第213號和(2001)榕刑初字第277號判決書都作了如下描述「……擬好勒索信後,由被告人林立峰通過葉琳(另案處I裡)、吳章文找他人代抄。」213號判決書說:「……又草擬一張向唐明父母勒索7萬元人民幣的恐嚇信,由被告人林立峰通過葉琳、吳章文(均另案處理)找他人代抄」。到了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 277號判決字時,因葉琳已對律師坦陳了當時被迫作了偽證的事實後,這次的判決書雖然不敢再說通過葉琳、吳章文找人代抄,但還是將錯就錯地說:「……又草擬了一張向唐明父母勒索7萬元人民幣的恐嚇信,由被告人林立峰找人代抄後,交給黃興。」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明眼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2000年6月14 日,福建三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銘和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怡奮在福建榕城監獄三大隊向因他案還在服刑的當年所謂的證人葉琳瞭解當時的情況時,葉琳非常憤怒地道出了被逼作這個偽證的事實。
律 24072;問:你曾經說過是林立峰讓你找人代抄綁架信的?
葉答:這是公安局讓我這樣作的,也是按照林立峰的口供來作的。我想,當時可能他被打糊塗了,什麼話都亂說,其實根本就沒有那回事。因為我根本就不知道這件事。
……
問:你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說?
葉答:那也沒辦法,否則公安人員不會放過我。連當時對質時,吳章文也來了,他也這樣說。兩個人都這樣說我有看見紙條(指綁架信),我根本就弄不懂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真是亂七八糟。
……
福州市中級法院既不採納蒙冤被告人的合法、真實的辯解,也不讓任何一個證人出庭參加質證、查證,更不採納律師根據事實,一致為黃、林、陳三無辜作無罪的辯護意見,並嚴重地違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頑固地堅持、照搬福清公安非法獲取、違法製造的假「供
述」、假「證詞」,連續三次對無辜的被告人黃興、林立峰作出「死刑」、「死緩」的錯誤判決。
四、請求國家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關注本案,並派出人員對本案作認真負責的調查。儘管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 活A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儘管國家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也於2003年8月24日、10月10日曾十分嚴厲地要求全國各級法院:「今年11月之前,各類積存的超審限的案件一定要清理完畢。特別是刑事案件的積案要全部清理完畢。」但是,我們三家人的兒子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至今依然被不明不白地羈押在看守所裡。我們雖不懂得法律,但我們始終把黨作為人民的靠山,也始終把各級政府的司法部門作為公正、公平的化身和保護神。如果人民的公、檢、法也敢蠻不講理,或向人民耍賴,那麼社會還有什麼公正可言?人民百姓還有什麼活的希望?九年來含辛茹苦、萬般艱難地上訴、上訪、求告(只是還沒有到首都北京進行走訪申冤),唯一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請求國家的政法、司法部門確實、公正、及早地審結本案。我們始終認為,如果我們的兒子確實參與了那個所謂的「綁架、勒索、殺人案」,即使槍斃他們三次也是罪有應得。但是歷經中高兩級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後,完全可以證實:除了福清公安歷來慣用的刑訊逼供非法獲取、編造的「口供」和「證詞」之外,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可以認定本案是黃興等三人所為,但是他們卻一年又一年地被羈押著。更令人遺憾的是,自2002年9月5日,我們第三次把福州市中院的第三次錯誤判決上訴到福建省高院後,至今已經過了32個月了(二年零八個月),但還未見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任何的判決。雖然在歷時近20個月後的去年(2004年)4月20日省高院已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但是已經十二個月了,整個省高院包括本案的合議庭的法官都說不知道啥時 ;能作出判決。他們都說:在福建講法律、找法官都沒有用。但我們實在不知該找誰才有用。因為我們已經找遍了該找的人和部門,但他們或不理不睬,不當一回事,或把我們當皮球踢來踢去,相互扯皮相互推諉。求求你們:執政的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我們實在拖不起啊!人民的父母官,請不要把無辜的人民逼上樑山!請不要把無辜的人民逼上絕路!雖然我們始終相信黨、相信法律,但我們已經鐵了心:只要黃興等三人的冤案一天不洗雪,我們就堅決上訪上告到底,不管是上天還是入地,不管是刀山還是火海,即使付出生命作為代價,我們也一定要為他們三無辜討回公道。世界如此之大,相信總有讓人民說理的地方。(畢竟我們已經為此深冤付出極大的代價,林立峰的奶奶和陳夏影的奶奶也因極度的悲憤交加在這九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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