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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從「潛規則」的中國到法治憲政中國 ——兼談律師在轉型社會中的價值

 2005-05-27 04:2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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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潛規則」與近代中國的落後  

「潛規則」一詞是吳思先生的發明。為了完整地準確理解潛規則的定義,我們先看看吳思先生在他的《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一書中對潛規則一詞的解釋。吳思在該書的內篇首頁中寫到:「在中國歷史上的帝國時代,官吏集團極為引人注目。這個社會集團壟斷了暴力,掌握著法律,控制了巨額的人力物力,它的所作所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的命運。對於這個擅長舞文弄墨的集團,要撇開它的自我吹噓和堂皇表白才能發現其本來面目。在仔細揣摩了一些歷史人物和事件之後,我發現支配這個集團行為的東西,經常與他們宣稱遵循的那些規則相去甚遠。真正支配這個集團行為的東西,在更大程度上是非常現實的利害計算。這種利害計算的結果和趨利避害的抉擇,這種結果和抉擇的反覆出現和長期穩定性,分明構成了一套潛在的規矩,形成了許多本集團內部和各集團之間在打交道的時候長期遵循的潛規則。這是一些未必成文卻很有約束力的規矩。我找不到合適的名詞,姑且稱之為潛規則。」

吳思先生在他的《崇禎死彎》一文中寫到:「理解中國歷史和國情的關鍵,恰恰是在於搞清楚隱蔽在漂亮文章下邊的實際利害格局。沒有這種利害格局的保障,那些規定不過是表達了政府的善良願望或者騙人唬人的企圖。」在潛規則支配下的社會裏,人們(特別是官僚階層)對「獲利能力」(即造福的權力或能力)的嚮往遠不如對「傷害能力」(又稱之為「合法傷害權」,中國傳統社會無所不在的特權專橫、權力「設租」和「尋租」就是其中最為明顯的表象之一)的嚮往。 

「合法傷害權」是理解「潛規則」的切口,吳思先生在該書中講了一個縣太爺如何斷案的故事。案情稍有模糊,這些官僚就擁很大的選擇空間(自由裁量權),可殺可放,可輕可重,「官斷十條路」,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吳思在書中還複述了明代重臣張居正講的一個故事(大官因怕小官而被迫賄賂小官的故事),說「大官怕小官」並不是大官指望從小官那裡撈取什麼好處,而是怕他們加害自己。人們從此會發現「合法」地製造麻煩及為害他人的權力(能力)都是很值錢的,在現實中也實實在在地被賣著大價錢,吳思先生稱之為「合法傷害權」。在那個年代裡,對暴力的掌控是權力最終最原始的來源,「合法傷害權」不過是對合法暴力的合法應用。各個社會集團以及各集團內部,就是根據「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種資源也是追隨著這種能力流動的,「造福的權力(能力)」反倒在其次。「合法傷害權」可以說是一個能幫助我們洞察隱秘和真相的詞,藉助這個詞,很多難以理解的現象頓時瞭然。「合法傷害權」威力巨大,成本低廉,人們幾乎可以無中生有、憑空攫取利益,相比之下,「造福的權力(能力)」卻有限得多。

馬基雅維利說過這樣的話,施恩能不能得到回報,取決於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無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則可以單方面控制局面,因為「加害」只須依賴對方的恐懼,任何人都有恐懼,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因此,「合法傷害權」對中國傳統社會和歷史的實際運行影響深遠,也是「潛規則」形成的根據。  

將「合法傷害權」用到平頭百姓身上,其影響和意義可以說是極為驚心動魄的。吳思先生替那些上訪告狀的清朝百姓算過幾筆賬,為了告掉強加在自己身上的亂收費,究竟要冒多大的風險,付出多高的代價,勝算又有幾何?另一方面即反過來,官吏們敲詐勒索,收取苛捐雜稅,亂收費,一旦被百姓告倒又有多大風險、多大損失?結論是:當冤大頭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選擇,而當貪官污吏則是官吏們最合算的選擇。這個結論幾乎不可思議,但這就是客觀現實!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由「利害格局」決定的。這種利害格局又進一步決定了擠進官場的「利潤」很高,於是我們就看到無法遏止的官僚集團的膨脹現象。吳思在該書中舉了這樣一個例子:朱元璋時代,各縣官、吏的正式編製也就二十來人左右,充當衙役屬於民間的無償勞役,不過得點伙食補助。但是因為衙役擁有「合法傷害權」,反而成了需要鑽營其至花錢購買的身份,以至衙役的隊伍迅速膨脹,衙役下面還有衙役的助手和臨時工;於是朱元璋做過這樣一個統計:松江府有一千三百五十名在官場上鑽營的市井之徒,他們在官場幫閑,一個牢子的名目下邊另還有正牢子、小牢子、野牢子、幫虎等許多角色。從此不難看出,正式規定與實際運行的潛規則實在是天壤之別,如此愈演愈烈的結果直至「十羊九牧」,將羊吃絕種,「食肉動物」不久也將會隨之絕種。顯然,「合法傷害權」現實的最大受益者是整個官僚集團(而不是皇帝),而最大的受害者則是最基層最廣大的農民。如果拿現代工商社會打比方的話,那麼最大的受益者不是老闆而是經理層,而最大的受害者則是股東或者說消費者群體。  

最後,吳思以嚴密的邏輯論證了近代中國落後於西方列強是因為「暴力賦斂集團直接控制下的暴力,敵不過福利生產集團控制下的暴力」(內容詳見吳思先生的《農民與帝國》一文),實際上也就是說,當初潛規則主導下的中國社會是一個缺乏財產安全和秩序的社會,當時人們對「獲利能力」的嚮往遠不如對「傷害能力」的嚮往,其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最終敵不過更鼓勵「獲利能力」的福利生產集團控制下的近代西方列強社會的發展速度,因此面對西方列強的到來近代中國只有被挨打的份。 

 吳思先生的上述分析論證是很有說服力的。本文試圖想在吳思先生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引申發揮一下。在我看來,中國近代社會在潛規則主導下,其社會分工和交換不如在近代西方列強社會的社會分工和交換受到更多的鼓勵和制度保障,也就是說,前者鼓勵的是「掠奪」(「傷害能力」,或者說「瓜分蛋糕」的積極性,結果是損人利己甚至是損人不利己),後者更鼓勵的是「創造」(「獲利能力」,或者說「做大蛋糕」的能力,「帕累托改進」就是其表現之一)。我們不難明白,一個社會文明的日益進步的歷史實際上就是社會分工和交換日益發展的歷史,社會分工和交換的深度和廣度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文明的標尺,一個自覺或不自覺地重視鼓勵分工和交換的社會比一個不自覺甚至阻礙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社會更能推動文明的進步和增加人們的福祉。換一個角度講,在潛規則主導下,人們更多的是「零和遊戲」和「負和遊戲」,而在一個鼓勵「創造」(「獲利能力」)的社會裏,人們更多的是「正和遊戲」。為什麼西方列強社會裏有更多的「正和遊戲」呢?我認為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是因為西方列強國內擁有法治憲政基礎,在「公權受約束、私權有保障」的法治憲政社會裏,人們對將來生活有比較穩定的良性預期,人權、產權有保障,社會分工和交換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日益深化和頻繁,人們的創新精神得到充分的發揮,從而社會財富和國家財富都得以積累和增長。而相反,在潛規則主導下的近代中國社會,私權不但沒有保障,公權也沒有邊界(政府是權力無邊的「無限政府」,而不是審慎而克制的「有限政府」),人們對將來生活缺乏比較穩定的良性預期,即使作為在潛規則社會裏的既得利益者的強勢人物對自己的命運(包括其後代)都無法把握,將來對他們來說也充滿了「不確定性」(這樣的例子無論現實和歷史都是比比皆是,我們早已見慣不驚了),人們的行為大多是短期性和投機性的,只有短視的「種草」的熱情,而沒有對未來充滿希望的「種樹」的積極性,這樣的社會裏充滿了大量的內耗和浪費,社會即使有進步也是極為緩慢的,因而整個社會也只好蹣跚地在歷史的路程上走著週而復始的彎路(比如歷代王朝的興衰更替)。因此可以說,正是「潛規則」的惡果造就了近代中國遠遠落後於西方列強。  

二、選擇法治憲政中國,就是選擇繁榮中國  

在某種程度上而言,潛規則是以「鄉土社會」為土壤的,而法治憲政是與「工商社會」聯繫在一起的。在潛規則主導下,「鄉土社會」的中國也一直難以向「工商社會」轉型,在世界範圍內中國也由先進的漢唐變成落後的明清,但近代以來在歐風美雨的吹拂洗禮(或者說在毆美列強的船堅炮利的逼迫)下,「工商社會」的影子在中國也日益顯形,法治憲政在中國也有了些「種子」。在中國救亡圖存的年代(指從鴉片戰爭到上個世紀中頁),動亂的中國無暇建立工商社會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法治規則,新中國建立後也只穩定了短暫的一段時間,中國又陷入了長久的政治動盪之中(當然在國家的強力推動下,在廣大中國的土地上也建立了薄薄的一層工業化基礎)。至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中國才漸漸逐步穩定地建立一個工商社會,隨著在新的技術革命特別是信息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經濟全球化勢不可擋,中國的「入世」,中國也就更進一步在更深程度上融入了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軌道進程,其實質就是加入了一個全球工商社會。工商社會裏的市場經濟所必然要求的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決定著它與任何形式的「特權」(潛規則社會最明顯的特徵之一)存在著天然的不可調和的衝突,而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工商社會,沒有法治憲政制度為基礎是不可思議的。  

歷史已經反覆證明,一個社會,特別是工商社會,沒有個人自由和個人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是不可能持續發展的。法治憲政制度理論就是為充分保障個人自由和個人財產權利而建立的。建立政府和供養官吏的目的最終應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而不是其他,因為任何社會利益都是要最終還原為公民個人利益的。法治憲政制度的本質更多的是「治官府官吏」的,而不是「治民」的,因為個人的坑矇拐騙比政府的坑矇拐騙危害遠遠要小得多。就現實而言,沒有法治憲政制度來約束政府權力的濫用,已成為中國傳統社會向前發展的「頸瓶」。歷史經驗和常識都告訴我們,一個權力不受約束的政府大概是不太會有興趣自動限制自己的權力的(這就是被霍布斯稱之為「利維坦」的龐然大物式的政府,它遲早會吞噬一切,包括「市場經濟」);中國歷代王朝作亂的,從來就不是那些只求基本生存權和勞動權的農民,而是那些胡作非為、魚肉百姓的官吏,結果是官逼民反。  

從人性的角度講,法治憲政制度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人性之惡)為前提,同時又是對人性缺陷予以遏制的明智選擇。所以西方人老是說「總統是靠不住的」。就連非法律專業出身的林語堂先生在他的著名的《中國人》一書中也說過這樣的話:「制定一部『憲法』的前提是認為我們的統治者可能是一些無賴、騙子和竊賊。他們可能會濫用職權,侵犯我們的『權利』。於是我們依靠憲法來保護我們的權利。」我們當初偉大的魯迅先生也時刻提醒著我們要「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不要被虛假的表象所迷惑,不要忘記那些遠遠還沒有克服的劣根性。  

「因為人性是邪惡的,所有法治是必須的,因為人性是善良的,所有法治是可能的。」《聯邦黨人文集》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人性的真相:「因為人類有某種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種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但是,人類本性中還有其他品質,證明某種尊重和信任是正確的。」法治憲政的治國之術(或者說這種制度選擇)實際上就是建立在上述人性認識基礎之上的。  

近現代各國的社會發展歷史證明,經濟增長和社會持續繁榮是一個制度機制的選擇問題(當然這裡的制度不僅僅是一個制度,而是一套制度,一套相輔相成的制度)。制度經濟學也認為,人類經濟發展的歷史充分證明,對經濟增長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制度因素而非技術因素。「在現代全球經濟下,繁榮是一國自己的選擇,競爭力的大小,也不再由先天繼承的自然條件所決定。如果一國選擇了有利於生產率增長的政策、法律和體制……則它選擇了繁榮。與之相反…..也就選擇了貧窮(管理學者邁克爾.波特語)。」在我看來,法治憲政制度的選擇是最基礎的制度選擇,沒有法治憲政制度的選擇,僅有其他的制度選擇都是「在沙灘上建造的大樓」,即都是沒有根基的,遲早是要坍塌的。  

繁榮富強是我們民族長久以來的夢想,多災多難的中國好不容易走到今天,我們沒有理由再一次失去選擇法治憲政制度從而興旺發達擠身世界強國的機會。因此如果說尊重人性客觀現實是我們制度選擇的前提條件,繁榮富強是我們的目標和理想,那麼選擇法治憲政制度就是我們通向未來繁榮的必由之路。所以,選擇法治憲政中國,就是選擇繁榮中國。  

三、「潛規則」中國向法治憲政中國轉型的意義  

在我看來,中國由「鄉土社會」向「工商社會」轉型的過程在某種意義上講即是一個從「潛規則」社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法治憲政社會艱難轉型的過程(以下簡稱為「轉型」)。中共十五大以來,「依法治國」方略的明確確立,實際上確認了選擇通過法治憲政制度的方式來發展振興中國,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從而結束了中國歷代仁人志士在盲目或者說黑暗中探索中國發展富強之路的歷史。由「潛規則」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轉型將徹底根本改變中國人民方方面面生活的生態狀況,而且這也是中國人民渴望已久的生活--鮮有腐敗,擁有更多心靈的自由,對未來充滿希望,對將來有穩定的預期。  

對過去歷代王朝,著名學者王亞南先生曾有「中國一部二十四史實是一部貪污史」之說。目前中國氾濫成災的腐敗現象並不是偶然的,可以說是原潛規則主導下傳統社會的歷史遺留產物。簡單地說,腐敗就是拿公權謀私利,公權的濫用是腐敗的根源,而就傳統的中國社會而言腐敗也是社會公共政治活動泛道德主義的必然伴生物(更準確地說是制度缺陷的產物,而不是當事者的道德水平的問題)。林語堂先生以他慣有的諷刺筆調在《中國人》一書中寫到:「任何一個有點頭腦,有點歷史常識的學生都會看到依靠所謂道德的力量,用孔子的方式建立起來的政府是世界歷史上最腐敗的政府之一。原因之一併不是因為中國的官員們比西方官員更墮落。一個簡單而無情的事實是,如果你把這些官員當作君子,正如中國人一直做的那樣,結果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會成為真正的君子,十分之九的人會成為無賴、騙子或竊賊。然而,如果你把他們當做無賴、騙子或竊賊,用監獄相威脅,正如西方人做的那樣,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變成無賴、騙子或竊賊,十分之九多的人成功地使老百姓相信他們是仁人君子。結果你至少得到了一個表面上廉潔的政府。即使是這樣一個表面上的東西也是值得爭取的,這是中國早就應該爭取的,這是韓非子兩千多年以前的忠告,那也是在他被迫服毒之前的事。中國今天所需要的並不是對政治家們進行道德的教化,而是給他們多準備一些監獄……那些認為我所講的將人性置於法制之下的觀點傷了他們感情的官員們,就應該多少想一想自己是否願意在一個嚴格按照孔子仁政觀點管理的股份公司投資。在這裡,股東們不舉行任何會議,不清理帳目,別人也不查帳,為債務問題潛逃的財務管理員或經理得不到懲罰。中國政府正是以這種紳士風度管理著。如果現在的政府有了什麼改進,也是由於受了西方的影響。西方人敢於要求統治者清理帳目,不害怕這樣做會使自己失掉任何紳士的榮譽。然而,在中國政府得到徹底改造之前,它就像一個混亂的股份公司。這裡只有經理和職員們在牟取暴利,股東們卻在失去信心,都感到沮喪--他們就是中國的黎民百姓。」 因此,想通過提高當事者道德水平入手解決腐敗問題可以說是緣木求魚,這也實際上是政治無能或者說缺乏政治技術(撇開自然正義價值而論,法治憲政制度實際上又是一種政治技術選擇,或者說是人類多次「試錯」及試驗實踐後的「技術成果」)的可憐表現。針對中國傳統社會政治技術與道德之間脫節的現象,美國華裔學者在其有名的《萬曆十五年》一書中以雄辯精闢的語言寫到:「一個具有高度行政效率的政府,具備體制上的周密,則不致接二連三地在緊急情況下依賴於道德觀念作救命的符錄。說得嚴重一點,後者已不是好現象,而是組織機構違反時代,不能在複雜的社會中推陳出新的結果。這種局面不打破,文官的雙重性格發展得越來越明顯。這也是精神與物質的分離。一方面,這些熟讀經史的人以仁義道德相標榜,以發揮治國平天下的抱負為國家服務,以自我犧牲自許;一方面,體制上又存在那麼多的罅隙,給這些人那麼強烈的誘惑。」古今中外無數血的教訓告訴人們,離開了法律對人們行為的約束,離開法律對「公權」的規範,道德原則在當權者心目中雖然不能說是什麼都不是,但往往至少是蒼白無力的。  

沒有法治憲政作為立國治國的基礎,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不僅是不可能的,道德政治不分,「雙重人格」作為眾多人不得已的自利選擇,而且這還嚴重傷害了國人的身心健康。在我看來,不僅官僚階層的「雙重人格」普遍存在,就連普通大眾也或多或少存在著「雙重人格」的侵擾,造就了大多數國人普遍的身心疲憊以及社會普遍的虛偽,進而全社會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交易成本」和資源浪費,這不但是對國人心靈健康的致命傷害,而且反過來也對社會的全面發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我想,這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的感受和觀察所得吧!雨果說:「人並不是只有一個圓心的圓圈;它是一個有兩個焦點的橢圓形。事物是一個點,思想是另一個點。」而我想,傳統中國人則可能是有「三個」焦點的橢圓形,因為表面上(即正式規定上)有一套思想準則,內心及實際行動上還另還「潛藏」有一套,活得多累啊!吳思先生在他的《新官墮落定律》一文中對此有類似精彩的描述:「所謂墮落,當然是從聖賢要求的標準看。如果換成新官適應社會和熟悉業務的角度,我們看到的則是一個重新學習和迅速進步的過程,一個接受再教育的過程。第一次是接受聖賢的教育,第二次則是接受胥吏衙役和人間大學的教育。第一次教育教了官員們滿口的仁義道德,第二次教育教了他們一肚子的男盜女娼。」在多重「面具」下生活,我想這無論如何都是不自然的吧!  

在我看來,建立一個法治憲政社會其最根本價值在於為全體國民提供一個公正而長久的穩定預期。潛規則主導下的社會,無論是既得利益者還是「草民」(在在「潛規則」社會裏,沒有真正的「公民」,要麼是官僚,要麼是草民),他們的預期都是不可能是長久的(大大小小的官僚之間及其與草民之間「吃」與「被吃」的關係是不可能長期穩定的),因為潛規則是不公正的(即是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有關自然正義盧梭、洛克、孟德斯鳩等有許多經典的論證和表述),而「不公正對誰都是一種威脅」,因此潛規則主導下的社會穩定只是短暫的平衡和妥協,隨時都有可能被打破,人們對將來不可能有長久的穩定預期,中國歷代王朝頻繁進行的興衰更替就是明證之一。而在一個法治憲政社會裏,人權及產權都有相當程度的保障,人們即使對遙遠的將來也都有相當穩定的預期,相信辛勤耕耘就總會有收穫,「種豆可以得豆,種瓜可以得瓜」,人們的個性和智慧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示和發揮,於是國民財富得以積累並增長迅速,整個社會也得以長期穩定地發展下去,對此英國社會的發展歷史可以說就是一個恰到好處的註腳。  

法治憲政社會是一個民主和程序化的社會,在那裡一切社會和政治問題(包括改革中的制度變遷問題)均最終轉化成為一個可以操作的法律技術問題,而不可能是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我想這也就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孜孜以求的政治文明最根本的表現之一吧。  

在一個沒有真正法治和憲政的社會裏,劉少奇式的悲劇和雲南民警杜培武式的悲劇絕是什麼偶然的,所以不公正、不正義的事情對誰都是一種不義(利),沒有誰可以永遠僥倖,沒有誰永遠可以在一個由更多「潛規則」主導、鮮有法治憲政規則主導的社會裏長久保持成為永遠的「贏家」。  

四、律師在中國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轉型中的價值  

律師在中國從傳統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中轉型中將扮演什麼角色呢?律師的使命是維護人權和正義,維護人權和正義也是法治憲政社會的目標。律師通過什麼方式或者說途徑實現自己的使命呢?北大的陳瑞華教授說其中一個途徑是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另一個途徑是「影響裁判」(見陳瑞華教授的演講《律師的使命》,載於《法治的使命》一書)。  
律師無論是「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還是「影響裁判」的行為,如果真有價值的話,其存在的前提是主導社會和國家運行的是公開的法律而不是見不得天的「潛規則」。當事人尋求律師的幫助,關鍵是因為可以通過律師的執業行為,相當程度上能夠達到可以預期的目標,可以產生一種相當程度上可以預期的結果,如果法律僅僅是寫在紙上的一紙空文,「潛規則」大行其道,長官意志及各種無所不在的行政權力及其他特權等超越於法律之上,當事人需要的應是精通「潛規則」的大師,而不是熟悉法律的律師,否則律師的上述行為又有什麼價值呢?陳瑞華教授在《律師的使命》的演講中說得比較中肯:「律師職業有兩個特點,一是行使權利的被動性和消極性;二是行使權利的依賴性,即律師的行為要有法律上後果必須依賴完善的司法保障。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做保障,要想律師在社會上充分發揮作用,簡直是空談。」  

因此律師在中國傳統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轉型中的價值作用依賴於一個基本相對完善的司法制度。而選擇建立一個基本相對完善的司法制度則首先需要中國政治家們的政治遠見,其次是全體中國人民對此達成有相當程度的共識以及理解、配合等(其中作為中國人民的一部分的中國律師也只能起到積極配合的作用,但律師自己本身是無法直接選擇的)。

  大家都知道,律師的一切執業行為都是在法律的框架範圍之內對於當事人由於不理解法律或檢察官由於職業特點容易忽略或遮掩的法律問題結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規則決定是否加以展示並予以說服(有人稱之為一種「請求權」)而已,「律師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惡,也不能代表正義,而只是通過司法程序的整體運作去實現正義和體現正義」(著名律師田文昌語),律師的任何執業行為都不會有「在即的明顯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因此任何沒有陰謀詭計以及沒有懷揣任何見不得天的利益的人都不會或不應畏懼律師作用的全面發揮和展示。  

律師的表面價值首先體現為一種「服務」,這與其他其他服務行業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律師更本質的價值是「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律師是作為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來介入的,律師的介入使國家和個人之間打開一扇天窗,使得社會力量、社會角色、社會職業能夠介入進來,以相對客觀和中立的立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使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得以實現(陳瑞華語)」。也就是說,律師在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我們期待中的憲法訴訟中更能特別體現出律師存在的價值--「挑戰權力」、「為權利而鬥爭」。  

前面已談到,律師在中國傳統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轉型中的價值作用依賴於一個基本相對完善的司法制度。在我看來,如果我們逐漸在私權領域樹立尊重「契約自由」的觀念、特別是在公權領域樹立嚴格按照「正當程序」(due process)原則行事,讓「潛規則」越來越少,可以見得天的「顯規則」越來越多,這就是漸漸在向一個「基本相對完善的司法制度」邁進,律師的價值就能日漸凸現出來。當然律師制度本身作為一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需要一國人民的遠見卓識按照律師職業的本質特點(比如按照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相關規定精神)予以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安排,否則律師的應有的作用和價值會大打折扣,是不能完全展現出來的,劉桂明先生的《救亡與圖存:中國律師業面臨的十大難題》一文所反映的也實際上就是這種尷尬現實。不言而喻,如果早日選擇一個符合律師職業本質特點的律師制度,那將對中國早日建設成為一個真正法治憲政社會、特別是對目前的司法改革將起極大的推動作用。  

總而言之,在某種意義上而言,潛規則導致了近代中國社會的落後,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無論從經驗角度還是教訓角度,人性現實以及中國強烈復興和發展的慾望決定了法治憲政應該說是我們唯一的選擇,我們也沒有可以見得天的理由拒絕這種選擇,也只有這種選擇才能打造一個我們可以期待、我們才可以擁有穩定預期的充滿希望的未來。而在中國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轉型的過程中,中國律師價值的彰顯依賴於我們律師制度的設計與安排日益符合律師及律師職業的本質特點。從「潛規則」的中國到憲政中國的轉型過程就是律師的本質價值回歸的進程,這個進程越快,憲政中國離我們就越近,我們民族偉大復興的遙遠夢想才就會日漸變成為我們看得見的現實。(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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