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年臘月十七,劉仁文先生在華盛頓布魯金斯學院(Brookings Institution)學院坐論「勞教制度的改革」,勞改基金會等相關研究機構,美東各大學,日、俄、法駐美使館及美國國務院都有員出席。
冠蓋雲集之際,也是劉仁文先生舌燦蓮花之始。
1、勞動教養是偉大領袖創造的「仁政」
「1955年,反革命和違法者四處遍佈,偉大領袖毛主席指示,不要殺太多,勞動教養應運而生」。劉仁文娓娓道來的似乎不是一項荼毒生靈千萬的血腥政策,而是世人推崇讚嘆的仁政義舉,只是不知這番解讀是否違背了「偉大領袖」的初衷。中共黨史文件明白記載,1951年中共主席毛澤東指示說當前的問題是「殺得不夠」、「鎮壓不足,寬大有餘」,「必須採取堅決鎮壓的政策,群眾才能翻身,人民政權才能鞏固。」 五年後,毛澤東在中共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總結認定「鎮反」成績時宣稱,「過去殺關管二三百萬是非常必要的」。而時任中共公安部長的羅瑞卿更明白宣告1948年至1955年有400萬人被處死。就此,勞改基金會主任吳弘達先生詰問劉仁文,「『太多』究竟何指?是五百萬太多,只殺四百萬嗎?」然而對侃侃而談的劉仁文而言,這完全不是問題,那些「反革命和違法者」對他而言只是「不太多」的一批受害者而已。
儘管劉仁文不願承認,但中共的「土改」和「鎮反」殺人眾多,被拘捕者不計其數已成不爭的事實。僅當時廣東省就報稱,「(反革命分子)在押的約20萬人左右,各處都關滿了,監獄是個大問題」。 怎樣解決人滿為患、殺不勝殺的問題?毛指示說,「不是這些人沒有可殺之罪,而是殺掉了沒有什麼好處,不殺掉卻有用處……能勞動改造的,就讓他去勞動改造,把廢物變為有用之物」。 中共北京市長彭真說得更是直白:「保持這些勞動大軍,叫他挖河他挖河,叫他筑路他筑路,又不鬧待遇又不鬧勞動保險,哪有這樣便宜的無代價的勞動力?」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要求內務部、公安部和各地方政府「立即設立勞動教養場所」,將那些「運動中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壞分子……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毛並且強調,那些在「鎮反」和「肅反」運動中被殺者的家屬,包括殺錯的,都應送去勞動教養,以防止他們「階級報復」。 時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楊秀峰也警告說:「所有出身不好的人,要以此為鑒」。
顯然,勞教制度的產生從來就和什麼「仁政」或者偉大領袖的「溫良恭儉讓」無關。立足於強制勞動和洗腦馴化理念的勞動教養,從來就是系統地針對各類「反革命」--鬥爭他們、改造他們、有效地利用他們創造財富。
2、「被勞教者必然違法」
1957年中共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認定「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應送勞教。2002年的中共公安部《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也將「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者界定為勞動教養「法定適用」的第一類人群。
歷史走過了半個世紀,但以思想、言論入罪,用「莫須有」的罪名肆意囚禁異見人士的勞動教養制度卻沒有任何實質改變。過去的藉口是反革命、反黨、反社會主義、反對領袖、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右派等等,現在則更多地採用「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政治局面」、「打擊邪教」的名義。
資料顯示,中國大陸境內人權活動人士、地下教會成員和法輪功成員,是近年來主要的勞教對象。當有記者希望劉仁文能夠對中國大陸法輪功成員被投入勞教所的情況作一解釋時,劉仁文斷然回答說,「儘管本人對這類案件沒有作過研究,但相信那些信仰者必定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被殺者必定有罪,被關被捕者乃咎由自取,這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專事人權研究」的劉仁文教授的立論邏輯。然而,劉仁文似乎感悟到什麼,數分鐘後又轉回到該話題,他強調說,「中國政府已經宣布法輪功為『邪教』,那麼修習法輪功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所以這個問題(法輪功成員被送勞教)就不再是問題」。
劉仁文認為,「中國的法律體系沒有美國法律中的輕罪制度,無法處理那些輕微違法但不適合判刑者;在這種情況下,勞動教養就成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有效手段」。但劉氏的「社會秩序」顯然不是指公眾的生命和利益,而是中國共產黨和它的政權的安寧和秩序。「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國家秘密」對劉仁文和他的政權而言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會利益。中共建政50多年來,「鎮反」、「肅反」、「反右」、「大躍進」、「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反自由化」……以至於當代的「法輪功」、「華南教會」,千千萬萬的無辜民眾被投入勞教所,這些人當然都是劉仁文認定的「危害社會」的刑事犯。
在中國的勞教所裡度過十九年生涯的吳弘達先生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質疑劉仁文,吳弘達先生並引用中共《勞動教養人員守則》的第一條質問劉仁文:「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不准散佈敵對言論和煽動敵對情緒。這難道不是明白的政治條款和政治功能?」。吳弘達先生指出,儘管中共以前常用的「不務正業」、「流氓」、「反革命」等赤裸裸的政治帽子在當代勞教制度中都被代之以「擾亂社會秩序」或「危害社會治安」等用語,但這個政權如同既往一樣,可以隨心所欲運用「法律條款」將異己收容勞教的實質沒有改變。
劉仁文並不作答,他只是反覆地說,「你認為這不是教育功能,但我們認為勞教具有教育功能。我們認為勞教能夠教育挽救那些違法者,儘管你不這樣認為」。
3、中國「獨立的司法」有效保障了人權
中共《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共憲法從來沒有授予共產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或其委託的機關以任意逮捕權和監禁權。
然而勞動教養制度下,中共黨委和行政機關卻可輕易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達3年乃至更長時間;並且這種剝奪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壓制的強度上與有期徒刑刑罰完全一致。這一操作顯然也有違中共自己的憲法。不僅如此,中共勞動教養制度依存於大量秘密規章,即便所謂的勞動教養「基本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也僅是未經立法頒行的一項「通知」。 黨中央授權國務院發布通知,中共公安機關憑籍一紙「勞動教養決定書」或「勞動教養通知書」剝奪公民自由,各地各單位的黨組織密切配合執行。這一過程本身就充分體現了共產黨的行政集權制。
但劉仁文爭辯說,「有很多被公安機關送勞動教養的當事人提起了訴訟並最後勝訴,顯然,獨立的司法制度和法官保障了他們的權益」。
對劉仁文所斷言的中國實現了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與會者中有人質疑說,「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在中國所有的案件都由設在法院內的黨的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由黨的組織機構一手操控的審判如何能夠實現獨立和公正呢?」
劉仁文答曰:「這是政治問題,我們只探討法律技術問題」。
然而,即便是從劉仁文所謂的「技術層面」而言,那些能夠到達中共法院的案件,多少能獲得公正判決也大有疑問。以中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為例,該院從1991年開始受理勞教案件,據已擔任該院法官10餘年的王燕稱:「我們感覺審理不服勞教的案件特別麻煩。對請求撤銷勞教決定的案件,我們對『自由裁量』這塊一般不審,對稍微不合理的地方也不涉及,只有在處罰嚴重不合理、有濫用職權的情況時才做撤銷勞教決定的判決」。王燕並且承認,10多年來該院只在1992年判決撤銷過一項勞教決定。她介紹說「我們開庭時,出庭的人是以勞教委名義坐在法庭上,儘管他們的身份是警察,只不過沒有穿警服罷了。如果當事人起訴公安局,他們把警服一穿就行了」。
考慮到以下事實,勞教人員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更是艱難:勞教訴訟的被告是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其法定代表人是當地主管政法的副市長或中共政法委書記,此人同時管理法院工作。提起訴訟後,其管理的法院會對以其為代表的勞教管理委員會行為進行審查。如果你勝訴,勞教委的負責人,也就是該法院的主管,將會代表國家對你進行賠償。當然,如果敗訴,當事人就屬「有罪不認、無理取鬧、鳴冤叫屈」並試圖「翻案」,要「嚴肅處理」、「堅決打擊」。
早在18世紀,孟德斯鳩就指出,「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而為一,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施專斷的權力。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擁有壓迫者的力量」。 在中共勞教制度下,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實現了「三位一體」,中共法官們的判決結果自然從來都是「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4、「祖國」在前進,但勞教不能廢除
以強迫勞動為手段,試圖達到所謂思想改造目的的勞教制度向來為外界病詬。聯合國機構、美國等民主國家政府以及相關國際人權組織也一直強烈譴責中共這種不需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強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勞動教養制度。
對這種狀況,劉仁文頗有些義憤。他說,「勞教制度由公安機關決定,你們說公安會濫權;我們打算經過法院裁判,你們又說法院不公正,有腐敗」。
其實,劉仁文本勿須詫異。因為他大力宣揚的「勞教司法改革」實在毫無新意,更非中共「第三代」或者「第四代」的發明。早在半個世紀前的「反右」運動中,中共就操作過對勞教者「逮捕法辦」這樣一個所謂的「司法過程」。當時大批被送勞教的右派份子,尤其是學生中的右派份子,相當部分都是經由司法逮捕後被處以勞動教養的。而當前擬議中的《違法行為矯治法》更不過是通過人大橡皮圖章立法,將勞教規定加以改造,「升格」為「法律」,希望達到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設定勞動教養制度的目的。如此改造後的勞動教養決定權歸於法院,勞動教養的操作自然也就變成了「合法」的司法裁判程序。如此「符合法律實質精神的改革」顯然並不意味著中共變開明瞭,更不意味著它願意放下屠刀同過去的罪惡劃清界線。
事實上,勞動教養制度存廢爭議的表象,反映的實質卻是如何限制中共黨權力以及如何保證公民權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這一憲政問題。在中國,共產黨全面控制政治,軍隊、警察、法院、檢察院、勞改、勞教都是中共專政的工具。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勞教司法改革」只能是當局試圖將任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予以「公理化」的過程。
劉仁文不願承認他所推崇的勞教制度是以「穩定」共產極權制度為目的的;而鑒於社會震盪日益加劇,各種矛盾與問題叢生的統治狀況,廢除勞動教養更為當局不能容忍。他只是堅持說,「中國刑法沒有英美法的輕罪,所以必須保持勞教制度。否則勞動教養一旦廢除,現時中國農村的大量流動人口將很難有效控制,社會治安會急劇惡化」。
劉仁文也沒有解釋那個他「樂意為之服務並獻身的祖國」為何不願「以法治國」,哪怕只是遵循自己頒布的法律--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實際構成犯罪,就依照刑法予以處理;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僅屬輕微違法,給予一般的治安處罰即可(現行中共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亦早已對此設定了拘留、罰款、警告等相應的處罰類別);如果當事人的行為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就不應長期剝奪其自由併進行所謂的「勞動教育」。他只是重申,「今天,我可以負責任的講,中國的人權一直在改善,我們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一點無論誰都不能否認」。
扔下眾多的詰問和質疑,劉仁文先生施施然離去了,聽說他還要往更西處「宣揚國光」,那塊「司法改革」的標牌免不得也要一路挂將過去。然而,謊言遮不住血寫的事實;披上學術外衣的「黨棍」在民主社會的照妖鏡下還是現了原形--除了御用文人的無恥外沒有任何剩餘。
別了,劉仁文先生。別了,罪惡和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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