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向群,女,36歲,原係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越秀區支行副行長。2000年7月至2 002年5月期間,陳向群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李龍生,挪用公款用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採用虛假擔保手段,騙取銀行發放巨額貸款。
2000 年7月,李龍生、陳向群相互勾結,共謀由陳向群用中國光大銀行越秀支行資金與李龍生合作經營油料生意。同年8月,陳向群違規將廣州一家公司在該行的承兌匯票保證金人民幣1721萬元轉入李龍生公司的賬上,然後開出6張匯票共計人民幣1650萬元交給李龍生用於經營油料,由於經營虧損該款大部分未能歸還。
為了掩蓋挪用此款留下的漏洞,兩被告人遂密謀採取以貸款的方法騙取中國光大銀行越秀支行資金填補挪用的銀行資金。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1月間,李龍生以其公司的名義向中國光大銀行越秀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由陳向群偽造廣州某公司同意提供擔保的資料作虛假擔保,並於2002年1月10 日簽訂貸款合同,欺騙中國光大銀行越秀支行發放貸款2000萬元人民幣給李龍生的公司。
陳向群騙貸的資金尚有4865余萬元至今無法追回。這些錢大部分用於填補挪用資金、還債和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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