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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稱中國各地暫住證制度涉嫌違法應廢止

 2005-01-16 13:1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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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左)在首屆中國青年法學家論壇上發表完演講後,接受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的點評。記者李冬攝

  昨日,中國法學界在京舉行了一次盛會。中國法學會主辦的首屆中國青年法學家論壇開幕,剛剛獲選的第四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紛紛登臺,就當前各界普遍關注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包括憲法訴訟制度、地方法規與統一立法衝突、改革法律制度堵住貪官外逃等熱點問題,發表觀點,提出建議。我國權威的法學專家許崇德、高銘暄、應松年、陳光中等為青年法學家們的「表現」一一點評。

  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颺說,法學家依法治國的思想和建設性的建議正在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產生越來越積極而重要的影響,也越來越多地受到我國高層的重視和採納。

  在論壇上,武漢大學周葉中教授提出「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範」的新觀點,他建議我國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通過憲法訴訟和憲法在解決具體的人和事的過程當中,把憲法的精神和原則,跟具體的人和事有效的得到結合和聯繫。

  周葉中說,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憲法還沒有能夠真正的走向社會,走入公民的生活。人們始終感覺憲法與公民的生活關係不緊密,憲法是高挂空中的根本大法。

  周葉中談到,國民教育體系當中,高等教育考試錄取分數的不平等,觸及到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公務員在招考過程中,面對性別、身高、乙肝歧視等現象,怎樣基於憲法給予保障?憲法能夠有效的加以解決,讓普通公民實實在在感受到,其實憲法就在我們身邊。這些都需要通過憲法訴訟制度的建立來實現。

  周葉中認為,憲法進入司法程序,或者說憲法的司法訴訟是中國憲法的一條必由之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很多這方面的例子。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要在中國建立權威的法律解釋機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是最高法院來擔負起統一司法解釋的這樣一個職能。一旦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大法發生衝突,公民個人,包括當事人可以提請權威解釋機構,對於有質疑的這種解釋或者是判決,或者是立法提起訴訟。

  關注新聞發言人

  應立法確定新聞發言人制度

  專家希望《政府信息公開法》能明確其具體程序

  本報訊 (記者廖衛華)國家推行新聞發言人是為了推動政府信息公開並確保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發布,但是如何確保新聞發言人真正及時發布信息是一個法律值得關注的問題。昨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應當通過立法來規範新聞發言人制度。

  馬懷德認為,一個法治政府的標誌應該是一個透明和廉潔的政府。長期以來,我們政府過於神秘,很多政府文件都加蓋了保密印章,很多政府的政策不為公眾所知,很多政府的決定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出臺的。

  要揭開神秘政府的面紗,首先所有的政策都應當暴露在所有的公眾面前。允許公眾隨時監督行政機關。這些年來,有些地方已經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而且有了新聞發言人制度。但是缺乏法律強制力的保護,本來應該把老百姓可以享有政府的知情權的內容壓在政府的抽屜裡。此外,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具體操作權還在政府,新聞發言人「說什麼」是由政府來定的,這就容易形成信息壟斷。

  他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法》已經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他希望該法能明確新聞發言人信息發布內容、程序、接受監督等有關內容。

  關注暫住證

  暫住證制度涉嫌違法應廢止

  專家提出,該制度與國家統一立法衝突

  本報訊 (記者廖衛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昨天談到,目前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實行的對外地人員的暫住證制度是涉嫌違法的,應當廢止。

  昨天,他做了題為《如何解決地方法規與統一立法的衝突》的報告。他認為,目前中國統一的立法中,還有地方的法規規章,行業工會的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等都和國家統一立法存在衝突。

  而全國各地的暫住證制度,都是地方性法規規定和公安部的規章規定的制度,但是《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六大事項,沒有為實行暫住證提供依據。超範圍設定行政許可是不合法的。《行政許可法》是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和它相衝突了,但是現在無法解決。

  許教授認為,從政府管理的角度,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的目的,是通過登記掌握流動人員的情況,及時調整自己的公共政策,更好地為流動人員服務,而不是要在流動人員和本地居民間畫一個身份上的尊卑界線。目前大多數地方實行的暫住證制度,租房、購房、就業、求學等都和暫住證掛鉤,使得流動人員和本地居民間人為地出現了「鴻溝」。

  論壇花絮

  法學家替媒體提問專家

  僅靠媒體曝光與法治目標不符

  本報訊(記者廖衛華)昨天在論壇現場,各家新聞媒體記者踴躍提問,但由於時間限制,很多記者都遺憾地沒有提問機會。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馬懷德教授做完政府如何依法行政的報告,並回答完兩個提問後,會場出現了一個小插曲。我國著名的刑法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秉志站了起來,代表全體新聞媒體向馬懷德拋出了桓鑫侍狻?p>  趙秉志問:「我想代表全體新聞媒體請教馬懷德教授一個問題,目前在我們這樣一個國家,新聞媒體在法治的運轉中,是不是不要多管閑事,新聞媒體到底在法治發達的情況下應該怎麼樣發揮作用?」

  馬懷德表示,他認為在一個法治健全的社會,法律的運轉,或者說法治程序的啟動,不應該依賴於領導的批示,也不應該依賴於新聞媒體的報導。至於說,新聞媒體,它發揮對整個社會的監督作用。這是責無旁貸,這是新聞媒體的天職。

  他介紹,從去年的鐵本事件到阜陽奶粉事件一系列重大事件和問題首先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然後領導批示,第三才是執法機關去解決。這和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不符合。

  關注反貪

  可建民事追訴制打擊外逃貪官

  由檢察院在國內起訴外逃貪官,追繳海外資產

  本報訊 (記者廖衛華)針對貪官外逃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建議通過改革訴訟制度,堵住貪官外逃之路。

  他認為應當建立獨立的民事追訴制,使得貪官的財產,包括受害人受到犯罪侵犯所帶來的侵權責任,可以通過獨立的民事訴訟來追償。

  陳瑞華說,只要是使國家利益,社會總體利益受到損害的腐敗犯罪,像貪污、洗錢、走私、偷稅漏稅等等,國家利益受到明顯損失的這些案件,一旦逃到海外,基本的制度設計是三個步驟:第一,如果能夠通過刑事訴訟追究的可以保留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是一旦出現死亡、潛逃,或者是滯留海外,引渡短時間內難以完成的情況下,應當提出獨立的民事追償訴訟。

  陳瑞華說,國家是總體的受害者,受害者就應該有代表,作為它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從我國來看,檢察院能夠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追訴,通過成功的民事追訴使他的財產轉移回國。

  陳瑞華認為,能逃到海外去的人,核心問題是財產問題,如果能把財產追回來,有時會帶動刑事追究的成功,也會帶動引渡制度相應的發生變化。

  據介紹,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決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固有的天然的缺陷。民訴標準是優勢證據。而刑訴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追究民事責任,要比追究刑事責任標準要低得多,而且更容易。

  此外,民事訴訟實行充分原則,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來實行。刑事訴訟必須強調客觀真實主義。再者,如果在定罪上遇到困難,比如說死亡了、潛逃了,我國刑事訴訟沒有缺席審判,但是民事訴訟可以缺席判決。

  陳瑞華甚至大膽提出,一旦如此,我國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在國內起訴賴昌星,向加拿大發傳票,如果來就抓他,如果不來,就缺席審判。

  性服務賄賂應納入賄賂罪

  專家建議非物質性利益也應納入賄賂罪,銜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本報訊 (記者廖衛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昨天提出,為進一步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我國應盡快修改刑法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銜接。尤其是要把賄賂罪的犯罪對象納入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甚至包括性服務賄賂。

  他說,2003年12月10日中國正式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該公約擴大了賄賂罪主體的範圍,增加了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擴大了賄賂犯罪的行為類型,增加了影響力交易這樣一個全新的罪名。並將賄賂犯罪由傳統的公共部門延伸到了私營部門。此外,賄賂犯罪的對象,擴大為不正當好處。

  盧建平介紹,我國刑法中對於賄賂罪,尤其是受賄罪比較強調它的權錢交易的特徵。要一手收取或者是非法索取,有收受他人財務的行為,為他人謀利。此外,明確規定受賄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

  他認為,我國刑法對於受賄罪的範圍明顯偏窄,反腐敗的防線過於靠後。我們將賄賂界定為財務,把其他的非物質性利益或者其他好處排除在外。在行為表現上我們只認可行為收受或者是給予。我們同時還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認定要件之一。這樣的一種立法體例對於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極為不利。

  他建議對我國的反腐敗法網做必要的修補。第一增設幾個罪名,賄賂外國人員國際組織官員罪。要適當擴大賄賂的法定含義。現有刑法對於賄賂僅限於財務,或者是財產性利益的這樣一個限定應該突破。要取消法律條文當中這種明示性的數額規定,而把這個具體數額的掌握交由司法機關。取消行賄罪,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樣一個構成要件。

  修改賄賂犯罪的標準。對於許諾提議給予或者是收受賄賂的行為,也考慮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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