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在意料之中,自從今年2月張國光被開除黨籍之後,人們便知道,遲早他會受到相應處罰。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12月9日一審判決張國光有期徒刑11年。
讓人意外的是,張國光表示服判,不上訴。張的指定辯護律師王健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證實,因為一些特殊問題,張國光不打算上訴;而相關的部門則表示對於這則案子他們不方便發表任何意見。
受賄57萬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並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國光在遼寧省任職期間,於1989年至1999年,利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代理書記、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瀋陽市盛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獲取銀行貸款和承攬裝修工程及為馬向東等人在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取利益,分別多次收受盛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馬向東等人送給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72288元。
法院認為,張國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國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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