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1日,聯邦地方法官作出劉有罪並且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權的裁定報告,送交高一級的聯邦於區域法官審定。2004年12月8日,聯邦區域法院法官威爾金(Wilkin)確認了地方法官的報告,裁定劉淇有罪。
科麗佛表示,首先,法院的判決確定了北京警察對中國和國外法輪功學員的所作所為犯下了酷刑、性侵犯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罪行,而作為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制定人的劉淇,同具罪責;他知道手下在對法輪功學員施行暴行、沒有制止,也沒有對施暴者進行懲罰。
科麗佛表示,這是在2002年美國高等法院重申《涉外索賠法》有效性後一個重大的成功的案例。科麗佛說,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以後的參照案例。此案中,法院曾先後兩次收到美國國務院的信件,表示此案會干擾美國外交政策;國務院表示他們受到中國政府的報怨,說他們不願以這種方式被羞辱、被提醒犯有違反國際人權的行為;國務院要求法院取消此案。
科麗佛說,但是,國務院的請求被法官拒絕。法官指出,此訴訟案中的犯罪充分、清楚地表明這不會與美國外交政策有衝突,因為美國堅持國際人權的原則,這正是本法院所要維護的。
科麗佛表示,此案的判決使得劉不能隨便踏上美國國土,一旦來美,他將受到此訴訟案判決其犯有酷刑和反人類等罪行的法律程序。
法輪功學員代表亞當.蘭寧表示,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中國政府暗中支持、但是公開否認被告的違反人權的行為,這樣的犯法其實也觸犯了中國法律。
2002 年,當時的北京市長劉淇在舊金山機場準備去鹽湖城參加冬奧會的途中接到被起訴傳票,他被控犯有折磨、酷刑、非人道及虐待行為、無故監禁、反人權、及剝奪宗教及信仰自由等罪行。六名原告包括兩名中國公民、兩名瑞士公民、一名法國公民及一名美國公民,他們曾在北京遭到嚴重毆打及酷刑。
舊金山的「正義與追查責任中心」(Center for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CJA)的律師團以及獨立人權律師特瑞-瑪什(Terri Marsh)代表原告提起訴訟,CJA是一個專門幫助在境外受到人權迫害之受害者的人權組織。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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