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由泰安市和岱岳區兩級檢察院、法院為掩蓋非法辦案而產生的一起司法腐敗案件;
──這是一起殘酷迫害優秀知識份子的侵犯人權犯罪案件;
──這是一起反腐舉報遭報復的官場逆淘汰案件。
特級教師蒙冤泰山腳下
任緒富,1982年以山師大化學系全年級第一名的成績畢業分配至萊蕪一中任教。1986年教師節被評為山東省優秀教師,1987年被任命為泰安地區重點高中萊蕪二中校長,後兼任書記。1991年教師節再次被評為山東省優秀教師。1992年調泰安市教育局,先後擔任普教科長、教科所長等職。1998年被省政府命名為山東省特級教師。
2000年7月11日,任緒富由市委組織部任命為泰山中學副書記、副校長,並談話要其盡快熟悉情況、準備兩三個月後接任書記校長職務。2000年7月20日,岱岳區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將其刑事拘留,後因查清這筆款是在其承擔國家科研課題時,利用業餘時間、自籌資金編書所得稿費,不是公款,於2000年8月3日將其取保候審。期間,因其向時任泰安市委莫振奎書記、人大和紀委等部門領導同志控告岱岳區檢察院違法辦案,為掩蓋犯罪事實,岱岳區檢察院於9月22日將其非法逮捕。在沒有找到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將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面對同樣的事實和證據,市中院第一次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第二次卻認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就這樣,任緒富度過了三年多鐵窗生活。由於任緒富還是全國目標教學專業委員會的常務理事、山東省創造教育研究會的副理事長,這一冤假錯案在全國教育科研界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期間全國多家新聞媒體曾給以揭露。經向山東省人大申訴,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02年3月23日致函泰安市人大法工委複查本案。
2002年4月8日泰安市人大法工委以泰人法督字(2002)第5號函要求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複查,可泰安市中院依然堅持其錯誤觀點,駁回了申訴。
泰安兩級法院以「編書是職務行為」、「不存在稿費和主編問題」為由,認定任緒富有罪。所有的判決、裁定均未指出這筆款是哪個單位的公款,把業餘時間、自籌資金、未利用單位場地等物質技術條件的編書行為定為職務行為。
檢察院:稿費不發就是公款
自1997年至2000年末,任緒富在擔任泰安市教科所長期間,承擔了一項科研課題(原國家教委「九五」規劃重點課題:「目標教學的理論與實踐」),為提高教學質量,自籌資金,利用業餘時間,組織了部分教師,由其主持,編寫了一套《目標教學實驗教學指導書》(共41本),供全市初中學生使用。該書經泰安市教委批准後在泰安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書號,按照國家版權局文件精神共獲得稿費30餘萬元左右,暫存於其同事李廷良的個人存摺上,並定於2000年底課題實驗結束後研究發放。
1999年5、6月間,任緒富分兩次借出個人使用,並打了借條,至2000年7月因任緒富調任泰山中學副校長、副書記止,已分幾次將此款本息全部還清。泰安市岱岳區反貪局聽信任緒富同事李廷良和泰安市教委主任梁冰的謊言,製造偽證,以「差價款」、「小金庫」為由將其拘留。當他們查明所謂的「差價款」、「小金庫」不成立後,又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調查任緒富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問題,還是沒有。用辦案人員的話說:「現在共產黨的領導幹部,哪有不貪污受賄的,至少三萬五萬的還不好湊合,想不到你還真沒有。」
2000年8月3日將其取保候審後,因其向有關部門控告岱岳區檢察院違法辦案,為了掩蓋辦錯案的事實,他們又夥同市教委主任梁冰,把其向領導正常匯報情況說成「影響教委正常工作」,並製造了「任緒富要炸教委」的彌天大謊,於2000年9月22日以其「影響教委工作」為由違法將其逮捕。
檢察院在偵查取證過程中,扣押了證人李廷良的往來帳目記錄本三冊,也沒有隨卷移送到法院。李廷良的記錄本,記錄了幾年來他所經手的所有款項,是本案一個至關重要的證據,但卻被檢察機關違法扣留,拒不出示,使人們無法瞭解李廷良所記帳目的真實情況,也無法印證他所作的證言的真偽,更無法瞭解到任緒富所說的收取稿費的事實真相,以造成「差價款」、「小金庫」的假象。客觀上他們是在利用國家權力,通過隱瞞事實真像的方法,實現對任緒富有罪推定、有罪判決的目的;檢察院在偵查取證過程中,採取了法律禁止的引誘方法獲取證人證言,實現對上訴人的指控。如:泰安岱岳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路中軍、張興昌在2000年8月2日對證人李廷良的詢問中,問證人李廷良:「任緒富在教科所任職期間,有沒有經濟犯罪問題?」李廷良順著回答:「有」(見卷二P45)。再如: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李華、李邦嶺在2000年7月26日對證人梁冰的調查詢問中,問:「對他們教科所自己設帳外帳,任緒富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炒股這件事,你怎麼認識?」檢察機關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先入為主,將自己主觀認定的「被告有罪、有問題」的想像用引誘的方式暗示給證人,誘導證人作出對其不利的證言,其目的都是為了掩蓋事實真相罷了。
法院:編書是職務行為
在一審被發回重審後,岱岳區法院的第二次一審判決更為荒唐。為了證明這筆款不是稿費,判決書引用了李廷良的兩次證言:證據一中「證人李廷良卷:……自97年下半年教科所按每印張6分錢,從印刷費中扣下作為所裡的活動經費,這屬於公款。為此教委主任梁冰曾問過我所裡有無帳外資金,我說了假話「沒有」。在任緒富還錢上交教委時,他讓我在收據上寫成借稿費」。」而在證據三十二中「關於《目標教學實驗指導書》幾個問題的說明李廷良卷三P194/197,證實了書款的組成部分和各自的比例。同時證實各印刷廠實收印刷費和所開單據數量是否一致,因是廠家給各縣市區開發票,有的按書的定價開,有的按實收錢數開,無統一的標準,差額是多少說不准;教科所所得款無法算出準確數,大約應是50多萬元,是實付給印刷廠每印張0.26至0.30元之間的差額。」兩個證據明顯矛盾,證據一說是每印張6分錢,證據三十二說是4分錢,到底多少錢?小學生都知道6不等於4,審判長張繼陽不會不知道。
為了證明編書是職務行為,該判決書證據三引用了市教委主任梁冰的證言「證人梁冰卷三P9/13證實,目標教學實驗課題組是市教委在97年上半年成立的,業務上受省教科所指導,受市教委領導,由教科所具體實施,我任課題領導小組組長,教研課題是市教委選擇確定的。
《目標教學指導書》的編寫出版是課題組提出來教委決定的,收費標準作了原則規定,當時課題組沒提過稿費這個意見。因為這項課題實驗是有組織、有領導、通過行政推動來實施的,如果有稿費的話,應由教委具體作出決定。今年7月17日任緒富找我說「所裡有20萬元稿費,原由李廷良管著,他好喝酒我不放心,現在我這裡管著」。當時我聽說有稿費還挺納悶。卷二P71/74證,今年初我聽到反映教科所存有帳外資金問題,我向李廷良追問過,他們都沒說。對指導書的推廣,只收成本費。另外,教委收點管理費,教科所不能截流任何收入。」並據此認定「搞《推廣深化目標教學提高素質教育實施水平的研究》課題,是以行政手段在泰安市教委的領導下,由教科所指導並具體實施的,編寫《目標教學指導書》是進行課題研究的一部分,是職務行為。
服刑期間,經向山東省人大申訴,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02年3月23日致函泰安市人大法工委複查本案。2002年4月8日泰安市人大法工委以泰人法督字(2002)第5號函要求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複查。中院駁回申訴的理由又成了「編寫修訂工作是在泰安市教委的領導下,由市教委教科所具體組織實施的。」只不知證據何在?五次開庭,被告及律師提供了大量無罪證據,公訴人及法院既不反駁也不採納,是典型的「你辯你的、我判我的」違法行為。
市教委主任:提供偽證
梁冰作為當時的泰安市教委主任,自己的部下出了問題。但是,他卻多次向檢察院提供偽證,說甚麼「因此項課題實驗是有組織、有領導、通過行政推動來實施的,如果有稿費的話,應由教委具體作出決定。」有沒有稿費,是著作權法說了算還是他說了算?是法大還是權大?個人編書憑甚麼要由教委決定?在任緒富取保候審期間,任緒富多次找他匯報情況,他都避而不見。
2000年9月22日,任緒富向其匯報情況,他卻乘機給檢察院打電話,誣告任緒富影響了教委工作,並造謠說任緒富要炸教委,導致任緒富被逮捕。原因何在?這還要從十年前說起:1994年6月30日,時任泰安市教育局普教科長的任緒富,向泰安市檢察院舉報了教育局部分幹部私分公款的事實。時任教育局副局長的梁冰參與私分2000元,並被檢察機關沒收,一直對任緒富懷恨在心伺機報復。這次他一見機會來了,馬上原形畢露,必欲將任緒富置之死地而後快。在案件審理期間,他還威脅證人不准出庭作證,對出庭作證的人大發雷霆,同時他還到檢察院、法院做工作要求判任緒富有罪等,其目的都是為了打擊報復任緒富當年對他的舉報。
省高院裁定:任緒富無罪
2004年8月16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本院再審認為:本案所涉《目標教學指導書》的編寫主體是課題組,負責人是任緒富,該灘牡謀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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