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消息人士透露,黃靜案的離奇之處是黃靜被發現裸體狀態死亡後,當地公安在通知黃靜母親時一口咬定是「心臟病發」死亡。黃靜母親黃淑華不相信這種死因,遂要求法醫驗屍,但遭拒絕和拖延。黃母后來自聘省城的法醫驗屍後,得出結論排除了心臟病發的可能性。奇怪的是,這名法醫在某種壓力下,收回自己驗屍的結論,保持了緘默。湘潭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廳也先後肯定是心臟病發死亡,並要求屍體作焚燬處理。但是黃母感到案中有詐,堅拒火化,用福爾馬林藥水將女兒的屍體保存起來,並堅持了500多天,使有關專家可以繼續進行屍體鑑定。
消息人士說,案件還有如下的疑點:
1.今年3月底,當司法部法醫鑑定中心的專家準備對黃靜死因做第5次司法鑑定時,發現她的屍體器官標本被焚燒了;
2.今年早些時候,黃母委託以法醫鑑定出名的廣州中山大學專家組到湖南進行鑑定,當專家抵達湘潭的時候,處處遭到當地司法部門的阻攔,刁難,但經過專家們排除干擾,做出的鑑定推翻了湖南省公安廳前三次做的「自然死亡」的鑑定結論;
3.黃母委託的山東律師李建強處理官司問題,當起訴過程進展順利時,不知為何,李建強突然被山東方面認為律師資格有問題而無法接案;
4.黃靜案嫌疑人的父親是湘潭當地國稅局紀檢書記,是當地有頭有面的人物,執法和司法界的關係硬。其兒子是在案發後三個月才被逮捕,但是幾天後因「證據不足」而獲釋;
5.案件至今無法開庭,因為「證據不足」。
消息人士還透露,最近國內某著名大學決定將黃靜案的整個處理過程製作成影視教材,引導人們正視此案中的疑點,以及公安系統通行多年的「自偵自鑒」制度。
消息人士說,對於此案,有不少學者批評司法鑑定機構隸屬於公安系統內部,由公安機關組織鑑定工作是「自偵自鑒」。鑑定機構多頭並存、各自為政、司法鑑定秩序混亂的局面在中國普遍存在;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公、檢、法機關各有自己的鑑定機構,「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的現象十分普遍。公安機關的「自偵自鑒」是中國司法鑑定秩序混亂的明證之一。 「自偵自鑒」最大的危害在於破壞鑑定工作本身的科學性,破壞法律公正、滋生權力腐敗。當執法者發現可以控制鑑定活動的時候,一個新的濫用權力與權力尋租的領域也就浮出水面了。既然執法者可以任意拿捏鑑定活動與鑑定結果,他們完全可能利用鑑定活動為自己謀取不法利益,而這一切的後果只能是法律公正與尊嚴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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