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由泰安市和岱岳区两级检察院、法院为掩盖非法办案而产生的一起司法腐败案件;
──这是一起残酷迫害优秀知识份子的侵犯人权犯罪案件;
──这是一起反腐举报遭报复的官场逆淘汰案件。
特级教师蒙冤泰山脚下
任绪富,1982年以山师大化学系全年级第一名的成绩毕业分配至莱芜一中任教。1986年教师节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1987年被任命为泰安地区重点高中莱芜二中校长,后兼任书记。1991年教师节再次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1992年调泰安市教育局,先后担任普教科长、教科所长等职。1998年被省政府命名为山东省特级教师。
2000年7月11日,任绪富由市委组织部任命为泰山中学副书记、副校长,并谈话要其尽快熟悉情况、准备两三个月后接任书记校长职务。2000年7月20日,岱岳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因查清这笔款是在其承担国家科研课题时,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编书所得稿费,不是公款,于2000年8月3日将其取保候审。期间,因其向时任泰安市委莫振奎书记、人大和纪委等部门领导同志控告岱岳区检察院违法办案,为掩盖犯罪事实,岱岳区检察院于9月22日将其非法逮捕。在没有找到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面对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市中院第一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却认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就这样,任绪富度过了三年多铁窗生活。由于任绪富还是全国目标教学专业委员会的常务理事、山东省创造教育研究会的副理事长,这一冤假错案在全国教育科研界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期间全国多家新闻媒体曾给以揭露。经向山东省人大申诉,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2年3月23日致函泰安市人大法工委复查本案。
2002年4月8日泰安市人大法工委以泰人法督字(2002)第5号函要求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可泰安市中院依然坚持其错误观点,驳回了申诉。
泰安两级法院以“编书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稿费和主编问题”为由,认定任绪富有罪。所有的判决、裁定均未指出这笔款是哪个单位的公款,把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未利用单位场地等物质技术条件的编书行为定为职务行为。
检察院:稿费不发就是公款
自1997年至2000年末,任绪富在担任泰安市教科所长期间,承担了一项科研课题(原国家教委“九五”规划重点课题:“目标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为提高教学质量,自筹资金,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了部份教师,由其主持,编写了一套《目标教学实验教学指导书》(共41本),供全市初中学生使用。该书经泰安市教委批准后在泰安市新闻出版局办理书号,按照国家版权局文件精神共获得稿费30余万元左右,暂存于其同事李廷良的个人存折上,并定于2000年底课题实验结束后研究发放。
1999年5、6月间,任绪富分两次借出个人使用,并打了借条,至2000年7月因任绪富调任泰山中学副校长、副书记止,已分几次将此款本息全部还清。泰安市岱岳区反贪局听信任绪富同事李廷良和泰安市教委主任梁冰的谎言,制造伪证,以“差价款”、“小金库”为由将其拘留。当他们查明所谓的“差价款”、“小金库”不成立后,又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调查任绪富是否存在贪污受贿问题,还是没有。用办案人员的话说:“现在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哪有不贪污受贿的,至少三万五万的还不好凑合,想不到你还真没有。”
2000年8月3日将其取保候审后,因其向有关部门控告岱岳区检察院违法办案,为了掩盖办错案的事实,他们又伙同市教委主任梁冰,把其向领导正常汇报情况说成“影响教委正常工作”,并制造了“任绪富要炸教委”的弥天大谎,于2000年9月22日以其“影响教委工作”为由违法将其逮捕。
检察院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扣押了证人李廷良的往来帐目记录本三册,也没有随卷移送到法院。李廷良的记录本,记录了几年来他所经手的所有款项,是本案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但却被检察机关违法扣留,拒不出示,使人们无法了解李廷良所记帐目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印证他所作的证言的真伪,更无法了解到任绪富所说的收取稿费的事实真相,以造成“差价款”、“小金库”的假象。客观上他们是在利用国家权力,通过隐瞒事实真像的方法,实现对任绪富有罪推定、有罪判决的目的;检察院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引诱方法获取证人证言,实现对上诉人的指控。如:泰安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路中军、张兴昌在2000年8月2日对证人李廷良的询问中,问证人李廷良:“任绪富在教科所任职期间,有没有经济犯罪问题?”李廷良顺着回答:“有”(见卷二P45)。再如: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李华、李邦岭在2000年7月26日对证人梁冰的调查询问中,问:“对他们教科所自己设帐外帐,任绪富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这件事,你怎么认识?”检察机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先入为主,将自己主观认定的“被告有罪、有问题”的想像用引诱的方式暗示给证人,诱导证人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其目的都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罢了。
法院:编书是职务行为
在一审被发回重审后,岱岳区法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更为荒唐。为了证明这笔款不是稿费,判决书引用了李廷良的两次证言:证据一中“证人李廷良卷:……自97年下半年教科所按每印张6分钱,从印刷费中扣下作为所里的活动经费,这属于公款。为此教委主任梁冰曾问过我所里有无帐外资金,我说了假话“没有”。在任绪富还钱上交教委时,他让我在收据上写成借稿费”。”而在证据三十二中“关于《目标教学实验指导书》几个问题的说明李廷良卷三P194/197,证实了书款的组成部份和各自的比例。同时证实各印刷厂实收印刷费和所开单据数量是否一致,因是厂家给各县市区开发票,有的按书的定价开,有的按实收钱数开,无统一的标准,差额是多少说不准;教科所所得款无法算出准确数,大约应是50多万元,是实付给印刷厂每印张0.26至0.30元之间的差额。”两个证据明显矛盾,证据一说是每印张6分钱,证据三十二说是4分钱,到底多少钱?小学生都知道6不等于4,审判长张继阳不会不知道。
为了证明编书是职务行为,该判决书证据三引用了市教委主任梁冰的证言“证人梁冰卷三P9/13证实,目标教学实验课题组是市教委在97年上半年成立的,业务上受省教科所指导,受市教委领导,由教科所具体实施,我任课题领导小组组长,教研课题是市教委选择确定的。
《目标教学指导书》的编写出版是课题组提出来教委决定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当时课题组没提过稿费这个意见。因为这项课题实验是有组织、有领导、通过行政推动来实施的,如果有稿费的话,应由教委具体作出决定。今年7月17日任绪富找我说“所里有20万元稿费,原由李廷良管着,他好喝酒我不放心,现在我这里管着”。当时我听说有稿费还挺纳闷。卷二P71/74证,今年初我听到反映教科所存有帐外资金问题,我向李廷良追问过,他们都没说。对指导书的推广,只收成本费。另外,教委收点管理费,教科所不能截流任何收入。”并据此认定“搞《推广深化目标教学提高素质教育实施水平的研究》课题,是以行政手段在泰安市教委的领导下,由教科所指导并具体实施的,编写《目标教学指导书》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部份,是职务行为。
服刑期间,经向山东省人大申诉,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2年3月23日致函泰安市人大法工委复查本案。2002年4月8日泰安市人大法工委以泰人法督字(2002)第5号函要求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中院驳回申诉的理由又成了“编写修订工作是在泰安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市教委教科所具体组织实施的。”只不知证据何在?五次开庭,被告及律师提供了大量无罪证据,公诉人及法院既不反驳也不采纳,是典型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违法行为。
市教委主任:提供伪证
梁冰作为当时的泰安市教委主任,自己的部下出了问题。但是,他却多次向检察院提供伪证,说甚么“因此项课题实验是有组织、有领导、通过行政推动来实施的,如果有稿费的话,应由教委具体作出决定。”有没有稿费,是著作权法说了算还是他说了算?是法大还是权大?个人编书凭甚么要由教委决定?在任绪富取保候审期间,任绪富多次找他汇报情况,他都避而不见。
2000年9月22日,任绪富向其汇报情况,他却乘机给检察院打电话,诬告任绪富影响了教委工作,并造谣说任绪富要炸教委,导致任绪富被逮捕。原因何在?这还要从十年前说起:1994年6月30日,时任泰安市教育局普教科长的任绪富,向泰安市检察院举报了教育局部份干部私分公款的事实。时任教育局副局长的梁冰参与私分2000元,并被检察机关没收,一直对任绪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这次他一见机会来了,马上原形毕露,必欲将任绪富置之死地而后快。在案件审理期间,他还威胁证人不准出庭作证,对出庭作证的人大发雷霆,同时他还到检察院、法院做工作要求判任绪富有罪等,其目的都是为了打击报复任绪富当年对他的举报。
省高院裁定:任绪富无罪
2004年8月16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所涉《目标教学指导书》的编写主体是课题组,负责人是任绪富,该滩牡谋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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