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忠在上訴書中質疑判決的法律依據道:
「我是在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精神的感召下,大膽思索,深入探討才觸犯當局的『法律』的,獲罪以前我對「反動文章」這一概念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處於甚麼位置一無所知,甚至不知道當今中國還有憑「反動文章」給人定罪的司法判例。很多文革前的文字獄也都得到了平反,這使我錯誤地認為我們這個依法治國的國家不會再有因言治罪的事情發生,況且,政府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解釋給出「反動文章」的標準,這讓我撰寫文章失去了參照的依據,如今被認定為「反動文章」,定罪下獄,實屬不教而誅啊。
『三個代表』本身不是法律,對三個代表的討論甚至批判不應成為定罪的理由。這些觀點意見是否正確有待歷史檢驗,但不論觀點正確與否,標題有無不妥,都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原審判決也沒有一個字分析論證這些文章是如何危害國家安全如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卻武斷的認為上訴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沒有論證,只有結論。這是典型的上綱上線、以言治罪。」
我本為爭取自由而為文,卻又因為文而失去自由。
他在上訴書中寫到:「我命運多舛,父母早亡,肌體病殘,孤身一人靠經營一處不足十平米的食雜店為生,日營業額不到三十元。基層政府連本應支付我的殘疾金都從沒有付過,更不應說甚麼社保、醫保。即使這樣,我從沒因此對政府產生任何怨望、腹誹,但我不能容忍的是普遍存在於我們社會的腐敗、專制和謊話連篇、自吹自擂,我不能認同中共代表了包括我在內的「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說法,我也沒有發現中國的「先進文化」和「先進生產力」所在何處,我見到的只是腐敗公行、娼妓遍地,一方面貪官污吏聲色犬馬、燈紅酒綠,動輒貪污上千萬,另一方面貧困農民為子女上大學的學費而賣血、自盡!『民怨沸騰,冤案遍地』(朱鎔基語)。這樣的社會現實讓我無法唱出「小康」、「盛世」的頌歌,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和做人的真誠品格和基本良知讓我拿起批判的筆。
就因為這個,長春市中院竟判我三年刑期!
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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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