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忠在上诉书中质疑判决的法律依据道:
“我是在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精神的感召下,大胆思索,深入探讨才触犯当局的‘法律’的,获罪以前我对“反动文章”这一概念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于甚么位置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当今中国还有凭“反动文章”给人定罪的司法判例。很多文革前的文字狱也都得到了平反,这使我错误地认为我们这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不会再有因言治罪的事情发生,况且,政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给出“反动文章”的标准,这让我撰写文章失去了参照的依据,如今被认定为“反动文章”,定罪下狱,实属不教而诛啊。
‘三个代表’本身不是法律,对三个代表的讨论甚至批判不应成为定罪的理由。这些观点意见是否正确有待历史检验,但不论观点正确与否,标题有无不妥,都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原审判决也没有一个字分析论证这些文章是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如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却武断的认为上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论证,只有结论。这是典型的上纲上线、以言治罪。”
我本为争取自由而为文,却又因为文而失去自由。
他在上诉书中写到:“我命运多舛,父母早亡,肌体病残,孤身一人靠经营一处不足十平米的食杂店为生,日营业额不到三十元。基层政府连本应支付我的残疾金都从没有付过,更不应说甚么社保、医保。即使这样,我从没因此对政府产生任何怨望、腹诽,但我不能容忍的是普遍存在于我们社会的腐败、专制和谎话连篇、自吹自擂,我不能认同中共代表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说法,我也没有发现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所在何处,我见到的只是腐败公行、娼妓遍地,一方面贪官污吏声色犬马、灯红酒绿,动辄贪污上千万,另一方面贫困农民为子女上大学的学费而卖血、自尽!‘民怨沸腾,冤案遍地’(朱熔基语)。这样的社会现实让我无法唱出“小康”、“盛世”的颂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做人的真诚品格和基本良知让我拿起批判的笔。
就因为这个,长春市中院竟判我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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