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4月25日,正當全世界正在對中國政府對SARS的掩蓋進行譴責之際,多倫多星報刊登了一封由多倫多商人喬•切普卡先生寫的一封讀者來信,在信中,喬•切普卡先生表達了他本人對中國政府掩蓋SARS疫情從而導致SARS在多倫多擴散並導致至少16人死亡所引起的極度擔心。
在過去的四年裡,喬•切普卡先生一直在為中國政府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而不停地呼籲,在中國,他的岳父和岳母因修煉法輪功遭到酷刑折磨並正在被迫流離失所。
2003年5月1日,多倫多星報刊登了一封由潘寫的一封來信,信中潘首先否認了中國政府對SARS疫情所負有的責任,繼而他指控喬•切普卡先生和法輪功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別有用心」,他還控告喬•切普卡先生為「X教」的成員。
喬•切普卡先生解釋說:「我控告潘先生並不僅僅因為他誹謗我是X教成員,還因為這一行為的本身就是一項掀起仇恨的犯罪行為,這一行為也超出了他作為領事官員的正常職責之外。然而,他說的話代表了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機構向加拿大領土宣泄仇恨和謊言的一項運動。這些謊言是中國政府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根本,也是中國政府用來混淆世界人民對法輪功認識、對全中國人民進行宣傳洗腦以支持中國政府非法迫害和掩蓋迫害暴行的唯一武器。
按常規,這項訴訟案要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數額為一億美金。
在一項聲明中,來自法銘德法律事務所(FaskenMartineauDuMoulin)國家律師局的原告律師彼德•道那德(PeterA.Downard)先生稱:「被告在撰寫並試圖刊登這封信的過程中,他的行為是懷有敵意的,存有險惡用心以及不適當的目的。由於被告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他的正常職責,因此被告本人將對原告負有法律責任。」
2003年9月25日,安大略省高級法院裁定將採用一項替代傳訊,這是在兩次未能將傳票遞交到被告潘的手中後所作出的決定。在傳票經一等郵件發出的5天後,被告將被認為已接到替代的傳訓,在其後的20天期限內被告要遞交一份答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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