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封建統治者雖然在他們的法律中取消了「腹非罪」罪名,但那些異議人士的命運和下場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好的改變。因爲歷代封建統治者都以其他新的罪名鎮壓異議人士。「文字獄」便是他們對付異議人士的一種。因言獲罪、因文獲罪、因詩(詞或歌)獲罪、因字獲罪,等等。甚至,統治者隨意對老百姓的言語或文字進行臆測和歪曲,就可將他們治罪。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就發生多起「文字獄」事件。
以「民主、自由」等口號騙取中國人民信任的中共奪權篡政後,變臉就以人民的大救星自居,讓人民感恩戴德,並要求人們絕對服從其統治,不得說半個不字,不得有任何異議。不管黨內還是黨外,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乖乖順從獨裁者,都毫無例外的被整治、被鎮壓。在中共黨內,高崗、饒漱石、彭德懷、劉少奇、林彪殘死在毛始皇之手;胡耀邦、趙紫陽被鄧二世拿掉;楊家將、陳希同倒在江三代手下。五七年大鳴大放、七六年「四、五」運動、八九年「六、四」運動、九八年法輪功事件,中共無一不是以專政手段,殘暴鎮壓。
毛、鄧時期,中共鎮壓異議人士的罪名是「反革命罪」。在「反革命罪」這個大罪筐中,更有幾十個具體的罪名。如:「反標罪」、「反動言論罪」、「偷聽罪」(偷聽敵臺)、「私傳、私散、私閱罪」(散發、傳閱反動傳單、反動書籍、反動文件等)、投敵罪、叛國罪等等。
隨著改革開放、時代變化,江三代時期的中共>也作了一些表面的文字修改。過去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一章,現更名爲「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反標」、「偷聽」之類的荒唐罪名雖然取消,但其鎮壓人民的性質和功用卻絲毫沒有改變。非但如此,現行刑法中的「顛覆罪」和「煽動顛覆罪」比中共以往刑法更嚴厲、更反動。因爲有關這些罪名的法律條款規定十分模糊、十分富有彈性,更便於中共鎮壓異議人士,隨意陷人於罪。中共>第105條這樣規定:「以造謠、誹謗或以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什麼是造謠?什麼是誹謗?造謠、誹謗與揭露國家政府的腐敗、醜惡事實之間怎樣劃分?政權不可更換?制度不可變更?既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當人民不喜歡現政府時爲什麼不可以換上他們喜歡的人上臺執政?當人民認爲有更好、更科學、更合理的制度時又爲什麼不可以變更新的制度?最不能容忍的是「其他方式」這一可以包羅萬象、可以作無限擴大、任意解釋的語言,竟然出現在中共刑法之中,這不是明明爲中共各級各類司法人員濫抓、濫捕、濫判、濫殺,大開了方便之門嗎?中國封建社會專制獨裁者打擊異己大興文字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江三代與時俱進、垂槍聽政、問罪異己、便可使用「其他方式」一詞!
封建社會的「腹非罪」,毛、鄧時期的「反革命罪」和今日中國的「煽動罪」有什麼區別嗎?除了文字的差異,沒有一點兒質的區別!都是爲了維護專制獨裁統治,都是思想犯罪,都是文字獄。被判無期徒刑的王炳章、至今尚無判決結果的楊建利、最近被抓的杜導斌,以及眾多被抓、被判的異議人士如黃琦、北京四青年、劉荻、羅永忠、翟羽佳等等,哪一個不是因言獲罪?不是江三代與時俱進文字獄的犧牲品?
一個政權,越是在穩定、興盛的時候,它就會願意並能夠認真聽取不同意見,接納不同思想和觀點,就會使其政權更鞏固、更穩定,走在一條良性迴圈的道路上。唐太宗從楝如流,方有大唐聖世。今日西方民主國家皆有一個或多個在野黨監督執政政府,並有廣泛的新聞監督和批評,政府按期、有序地更換,國家興旺發達。相反,當政權不穩、搖搖欲墜、危機四伏之時,執政者就越害怕批評,越要千方百計護短遮醜,越容不得異議,壓迫人家服從,維護其政權的穩定。從而走上矛盾積壓、擴大、激烈,最終不可收拾的惡性循環之路。中共若不更弦改轍,早作政治體制改革,就只能繼續惡性循環,直至終途末路。
在西方,因爲有良好的民主憲政機制,政權更替非但不是壞事,而且是促使各個政黨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執政水平的一種手段、一種途徑。在中國也是一樣,既然政府已經腐敗透頂,理應予以更換。中共常常嚇唬人們說,如果沒有中共執政,中國社會就會大亂。因此,鄧二世說什麼殺掉二十萬換得二十年穩定也很有人贊成。其實這是極端錯誤的,也是毫無人性的。這是把政權穩定與社會穩定混淆,以掩飾中共的專政統治本質。如果我們也有一套良好的民主憲政機制,換其他政黨執政,肯定不會引起社會動盪,這已經被西方各國幾百年民主憲政史所證明。問題的征結就在於褐泄餐持握咧粻懫淥嚼(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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